為加強對保險集團公司的監督管理,有效防範保險集團經營風險,促進金融保險業健康發展,中國銀保監會對《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監發〔2010〕29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2021年9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發布時間:2021年9月
為加強對保險集團公司的監督管理,有效防範保險集團經營風險,促進金融保險業健康發展,中國銀保監會對《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監發〔2010〕29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2021年9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為加強對保險集團公司的監督管理,有效防範保險集團經營風險,促進金融保險業健康發展,中國銀保監會對《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監發〔2010〕29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
《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已於2021年8月19日經銀保監會2021年第10次委務會議通過。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保險集團公司的監督管理,有效防範保險集團經營風險,促進金融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確需...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行銷服務部以及電話行銷中心、客戶服務中心等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
保險集團成員公司是指保險集團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公司。第四條 【定義】保險公司對其他保險類企業進行直接或間接控制,並形成企業集合,雖名稱中不帶有“保險集團”或“保險控股”字樣,適用本指引。第五條 【監管模式】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
再保險經紀是指保險經紀機構與再保險分出公司簽訂委託契約,基於再保險分出公司的利益,為再保險分出公司與再保險分入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約定收取佣金的行為。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機構是指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是指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保險公司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保險公司股東,但以投資關係、協定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法人或自然人。第四條中國保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行為及義務第一節控制行為第五條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審慎行使控制權,依法對保險...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依法設立的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依法設立的銀行、證券公司等非保險類金融機構。本規定所稱代理保險業務,是指金融機構接受保險公司委託,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理銷售保險產品...
第一條為了規範保險公估機構的經營行為,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估機構是指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營保險公估業務...
2022年7月,中國銀保監會起草的《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23年9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3年第2號公布《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保險銷售行為,統一保險銷售...
本規定所稱非自辦網站,是指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所屬集團公司以外的其他單位依法設立的網際網路站。第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法》和國務院授權,對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是指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包括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以及保險公司委託的保險代理機構中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保險代理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適用本規定。第四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保障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保險機構、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其他組織和公民(以下簡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本保證金,是指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後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的,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的資金。第四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進行監督管理,保險公司提存、處置資本保證金等行為應符合本辦法規定。第五...
第十條 【保險集團公司再保險戰略】保險集團應當統籌制定集團的再保險戰略,明確再保險戰略與集團風險管理和資本管理戰略的關係。集團再保險戰略應包括集團的風險累積和淨自留管理、信用風險管控、集團內保險公司的再保險授權管理、集團內分保戰略等內容。保險集團再保險戰略的制定、實施、評估和調整由集團高級管理層負責,...
保險公司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倡導誠實守信的道德準則和價值觀念,推行主動合規、合規創造價值等合規理念,促進保險公司內部合規管理與外部監管的有效互動。 第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應當建立集團整體的合規管理體系,加強對全集團合規管理的規劃、領導和監督,提高集團整體合規管理水平。各成員公司...
加強對非金融企業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督管理,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2021年8月10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內容 為進一步完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監管制度,增強非壽險準備金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我會起草了《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
保險公司計入附屬資本的次級債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50%,具體認可標準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第五條保險集團(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級債。第六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次級債的定向募集、管理、轉讓、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第七條定向募集次級債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募集人”)應當穩健經營,...
四是關於監督管理,對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銀行業協會、保險業協會的工作職責,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的監管措施和依法處罰,以及銀行保險機構報告義務等作出規定,明確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統一標準、統一裁量,打擊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和行為。五是明確適用範圍、解釋權和實施時間。《管理辦法》是銀保監會落實黨中央、國務院...
1.4本規範適用主體為國內財產保險公司。戰略管理 2.1 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自身業務發展規劃,設定再保險管理的總體目標、公司總體分出比例的目標區間和制定公司的再保險預算。2.2 財產保險公司應界定再保險安排和再保險管控的關鍵節點,設定公司內部再保險管理的許可權分工。2.3 財產保險公司應在綜合考慮重損承受意願,...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中國保監會法規部法規處(郵政編碼:100033),並請在信封上註明“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字樣。四、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傳送至傳真。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9月25日。中國保監會 2017年8月21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7號 主席 吳定富 ...
2024年5月31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2024年規章立法工作計畫。其中,《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在列。政策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銀行業保險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反保險欺詐工作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反保險欺詐指引〉的通知》(保監發〔2018〕24號)同時廢止。制定進程 2024年4月11日,《反保險欺詐工作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2024年7月2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反保險欺詐工作辦法》,自2024年8月1日施行,《...
(七)承擔監督金融機構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責任,負責對國有金融機構進行績效考核,制定國有金融機構的績效考核辦法;(八)建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體系;(九)委託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督促檢查國有金融機構、受託人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十)履行出資人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
第一條 為提高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依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監管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是2009年10月1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的檔案。中文名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 實施 2009年10月1日 解釋和修訂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對象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
《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2023年7月2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公告,將《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23年1月,金融監管總局對《商業...
非現場監管是保險監管的重要手段,監管機構要充分發揮其在提升監管效能方面的核心作用。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機構是指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包括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其中保險公司法人機構是指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
(四)保險資金運用;(五)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第八條 養老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應當符合《保險公司管理規定》要求。養老保險公司經營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業務的,應當符合《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分級管理辦法》(保監發〔2013〕41號)規定。同時經營本辦法第七條前兩項業務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