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加強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維護保險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條件1:全國性中資商業銀行
- 條件2:淨資產不少於200億元人民幣
- 條件3:與本公司不具有關聯方關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維護保險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本保證金,是指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後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的,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的資金。
第四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進行監督管理,保險公司提存、處置資本保證金等行為應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遵循“足額、安全、穩定”的原則提存資本保證金。
第二章 存 放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選擇兩家以上商業銀行作為資本保證金的存放銀行。存放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全國性中資商業銀行;
(二)淨資產不少於200億元人民幣;
(三)上年末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產率符合銀行業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與本公司不具有關聯方關係;
(六)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將資本保證金存放在保險公司法人機構住所地、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或省會城市的指定銀行。
第八條 保險公司在一家存放銀行就單一幣種只能開立一個資本保證金存款專用賬戶。
第九條 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放期間,如存放銀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者存在可能對資本保證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如,因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受到監管部門處罰、資本充足率不足等),保險公司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將資本保證金存款轉存至符合規定的銀行。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在中國保監會批准開業後30個工作日或批准增加註冊資本(營運資金)後30個工作日內,將資本保證金按時足額存入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銀行。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存放資本保證金:
(一)定期存款;
(二)大額協定存款;
(三)中國保監會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條 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期不得短於一年。
第十三條 每筆資本保證金存款的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或等額外幣)。保險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營運資金)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或等額外幣)的,按照實際增資金額的20%提存一筆資本保證金。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提存資本保證金,應與擬存放銀行的總行或一級分行簽訂《資本保證金存款協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契約雙方不得擅自撤銷或變更協定。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要求存放銀行對資本保證金存單進行背書:“本存款為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款銀行未見到中國保監會的書面批准,不得同意存款人變更存款的性質、將存款本金轉出本存款銀行以及其他對本存款的處置要求。存款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的資本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在資本保證金存妥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備案。保險公司備案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資本保證金存款備案檔案;
(二)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備案表(一式兩份);
(三)《資本保證金存款協定》原件一份;
(四)資本保證金存單複印件以及存單背書複印件;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密切關注外幣資本保證金存款的匯率波動。因匯率波動造成資本保證金總額(折合人民幣)連續20個工作日低於法定要求的保險公司,應自下一個工作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足資本保證金並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第三章 監 管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答覆。
第十九條 未經中國保監會備案或者中國保監會不予備案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協定無效。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對資本保證金的以下處置行為,應事先得到中國保監會的批准:
(一)到期變更存款性質;
(二)提前支取;
(三)轉存其他銀行,包括在同一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之間轉存;
(四)清算時使用資本保證金償還債務;
(五)註冊資本(營運資金)減少時,部分支取資本保證金;
(六)其他動用和處置資本保證金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申請到期變更資本保證金存款性質或申請提前支取資本保證金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以下資料:
(一)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檔案;
(二)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表;
(三)擬處置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協定》複印件;
(四)擬處置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存單複印件及存單背書複印件;
(五)擬存放的資本保證金備案資料(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要求提供);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申請將資本保證金轉存其他銀行,包括在同一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之間轉存的,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資料外,還需提供擬簽訂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協定》(草案)。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清算時申請使用資本保證金償還債務的,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資料外,還需提供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公司清算檔案。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營運資金)減少,申請部分支取資本保證金的,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資料外,還需提供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公司減資檔案。
第二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六條 除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保險公司不得動用資本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在存放期限內,保險公司不得變更資本保證金存款的性質。
第二十八條 資本保證金存款不得用於質押融資。
第二十九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存、處置資本保證金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