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
保稅制度在國際貿易中的廣泛套用,使這一制度涉及的保稅貨物成為進出口貨物中的一個重要內容。保稅貨
物的通關程式與
一般進出口貨物有著明顯區別。保稅貨物的一般含義是指“進入一國關境,在海關監管下未繳納進口稅捐,存放後再復運出口的貨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對“保稅貨物"的定義是:“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復運出境的貨物。"
申報
保稅貨物在
保稅倉庫所在地入境時,貨主或其代理人持下列單證向海關申報:
1、《進口貨物
報關單》一式三份。報關單上須加蓋保稅貨物印章並註明貨物存入某地保稅倉庫;
2、經主管海關核發地《保稅倉庫登記證書》。辦理《保稅倉庫登記證書》地手續為:申請建立保稅倉庫地單位經理人,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地營業執照、填寫地《保稅倉庫申請書》及省以上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經營有關業務地批件,向主管海關申報,經海關審核並派員實地調查,認為符合條件後,批准建立保稅倉庫並頒發登記證書;
3、如進口貨物列入國家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出口商品種類表地,須提交商檢證書。保稅貨物如需復運出境報關時,應向海關遞交下列單證:
海關查驗放行
上述單證經入、出境地
海關查驗無誤後予以放行,其中,入境時,由海關在《進口貨物
報關單》上籤章,將二份《進口貨物報關單》隨進口貨物帶交
保稅倉庫。保稅倉庫經理人於貨物入庫後,在上述報關單上籤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關存查。貨主在保稅倉庫所在地以外地其他口岸進口貨物,應按海關對
轉關運輸貨物規定,辦理轉關運輸手續,貨物運抵後,再按上述辦法辦理入庫手續。
1、貨主在保稅倉庫所在地以外地其他口岸進口貨物,須按海關對轉關運輸貨物地規定辦理轉關運輸手續。即由申請人填制由海關統一 印製地《轉關運輸貨物準單》,一式三份,加屬
國際鐵路聯運貨物,應為貨車裝載清單,也是一式三份,向入境地海關申報並交驗有關貨運單證。海關核准並簽收關封后將加蓋
海關監管貨物戳記並加注關封編號地《海關運輸貨物準單》,連同關封一起交承運人,隨同貨物帶交
指運地海關,並按一般貨物地海關手續填制《進口貨物
報關單》,並隨附其他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
進口報關。
2、保稅貨物經批准正式銷售於國內市場時,貨主或其代理人須向海關補辦進口報關手續並交納
關稅和工 商統一稅,由海關
簽印放行。
3、對從
保稅倉庫中提取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備料、貨物,貨主須事先持批准檔案、契約等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並填寫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專用報關單和《保稅倉庫領料核准單》各一式三份,一份由海關留存,一份由領料人留存,一份由海關簽蓋放行章後交還貨主。倉庫經理人憑海關簽印的領料 核准單交付有關貨物,並憑領料核准單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4、保稅貨物復運出境時,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持《
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保稅貨物進口時由海關簽印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向當地海關辦理復運出境手續。經海關核查與
實貨相符後
簽印,一份由海關留存,一份發還給申報人,一份隨貨帶交出境地海關,憑以放行貨物出境。
特徵
一、特定目的
我國《
海關法》將保稅貨物限定為二種特定目的而進口的貨物,即進行貿易活動(儲存)和加工製造活動(加工、裝配),將保稅貨物與為其他目的
暫時進口的貨物(如工程施工、科學實驗、文化體育活動等)區別開來。
二、暫免納稅
《
海關法》第43條規定:“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口或暫時出口的貨物,以及特準進口的保稅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
稅款的
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後,將予暫時免納
關稅。”保稅貨物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屬於暫時免納,而不是免稅,待貨物最終流向確定後,海關再決定徵稅或免稅。
三、復運出境
復運出境這是構成保稅貨物的重要前提。從法律上講,保稅貨物未按一般貨物辦理進口和納稅手續,因此,保稅貨物必須以原狀或加工後產品復運出境,這既是海關對保稅貨物的監管原則,也是經營者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保稅貨物的通關與
一般進出口貨物不同,它不是在某一個時間上辦理進口或出口手續後即完成了通關,而是從進境、儲存或加工到復運出境的全過程,只有辦理了這一整個過程的各種海關手續後,才真正完成了保稅貨物的通關。
分類
中國海關監管的保稅貨物主要有:
進料加工進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
來料加工進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以及進口用工繳費償還的作價設備;
補償貿易用產品償還的進口設備;
按
出口契約客供條款規定而進口的客戶免費提供的原材料;
保稅工廠為生產
出口產品而進口的料件、(作價)設備和加工的成品等。
中國海關監管保稅貨物制度主要由三個方面內容構成:海關對
加工貿易貨物的監管、海關對保稅倉庫及其所存貨物的監管、海關對保稅工廠的監管。
保稅貨物經海關核准轉為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時,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向海關遞交進口貨物許可證,進口貨物
報關單和海關需要的其它單證,並繳納
關稅和
增值稅後,由海關
簽印放行,將原進口貨物報關單註銷。
基本程式
保稅貨物通關的基本程式包括四個環節:
契約備案-進口貨物- -復運出口-核銷結案。
1契約登記備案。
是指經營保稅貨物的單位持有關批件、對外簽約的契約及其他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契約登記備案手續,海關核准後,簽發有關
登記手冊。契約登記備案是向海關辦理的第一個手續,須在保稅貨物進口前辦妥,它是保稅業務的開始,也是經營者與海關建立承擔法律責任和履行監管職責的法律關係的起點。
2 進口貨物。
是指已在海關辦理契約登記備案的保稅貨物實際進境時,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持海關核發的該批保稅貨物的《
登記手冊》及其他單證,向
進境地海關申報,辦理進口手續。
3 儲存或加工後復運出口。
是指保稅貨物進境後,應儲于海關指定的場所或交付給海關核准的
加工生產企業進行加工製造。在儲存期滿或加工產品後再復運出境。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持該批保稅貨物的《登記手冊》及其他單證,向出境地海關申報辦理
出口手續。
4 核銷結案。
是指在備案契約期滿或加工產品出口後的一定期限內,經營單位應持有關加工貿易
登記手冊、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其他有關資料,向
契約備案海關辦理核銷手續,海關對保稅貨物的進口、儲存、加工、使用和出口情況進行核實並確定最終征免稅意見後,對該備案契約予以核銷結案。這一環節是保稅貨物整個
通關程式的終點,意味著海關與經營單位之間的監管法律關係的最終解除。
進出境
監管制度流程
保稅貨物的監管
海關對保稅儲存和
保稅加工貨物的監管,.是以經營保稅業務的企業按照海關對保稅貨物監管的各項具體制度的規定,在對保稅貨物儲存加工後復運出口為基本目標的,對不能復運出口的需要重新辦理進口納稅手續。海關對保稅貨物的實際監管作業程式,按順序有五個階段組成。
(一)保稅貨物契約的登記備案(保稅儲存貨物免辦)
這一環節是在前期管理階段進行,海關的主要任務是審核貨物的成交契約和經營單位資信狀況。確認貿易性質,對企業和貨物進行風險等級確定,核發《
登記手冊》。
(二)貨物進口監管
這一環節海關主要任務是受理保稅儲存貨物和保稅加工所需料件的
進口報關,經查驗和
簽印放行,允許當事人將貨物提離海關監管現場,運抵
保稅倉庫或保稅加工企業。
(三)核查貨物儲存和加工狀況
這一環節海關的主要任務是定期或不定期核查保稅業務經營者按規定報送的報表,並視情況到企業進一步核查帳冊、盤點貨物等,以此監控保稅貨物在境內合法正常的儲存加工。
(四)根據貨物實際去向辦理海關手續
在這一環節的主要任務是根據保稅貨物經儲存、或加工復運、或返銷出口、或轉為內銷、或結轉二次保稅等去路,分別辦理相應的海關手續。
(五)資物的核銷結案
在這一環節中,海關的任務是核對查實保稅貨物進口儲存、出庫及實際去向的有關數據;核對、查實
保稅加工貨物的進、出比例和消耗數據。根據貨物的進與出的平衡程度,進行監管核銷。
對新建的
保稅倉庫、
保稅工廠、保稅集團、保稅物資市場、保稅區等,按規定在經營前還必須向海關辦理保稅經營的註冊登記手續,以取得保稅經營的資格
監管手續
保稅進境時,貨主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地報關,向海關交驗進口貨物
報關單一式三份,報關單右上角加蓋“保稅貨物”戳記,同時註明此批貨物系存入某
保稅倉庫。貨物的運單、發票、
裝箱單等。異地口岸報關時,應另交驗主管海關核發的《保稅倉庫證書》或製作的關封。經海關驗放後,將報關單二份退報關人隨貨帶交保稅倉庫,倉庫經理人應於貨物入庫後即在報關單上籤收,並將一份退交備案登記的海關,另一份留存。 要從
備料保稅倉庫中提取貨料,貨主應事先持批准檔案、契約等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並填寫來料、進料加工專用報關單和保稅倉庫領料核准單一式三份,一份由批准海關備存,一份由領料人留存,一份由海關簽蓋放行章後交貨主。倉庫經理人憑海關
簽印的領料核准單交付有關貨物並憑以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保稅倉庫進口庫內作業使用的物品,如貨架、辦公用品、管理用具、運輸車輛、搬動或起重、包裝設備以及改裝用的機器等,不論是價購的或者是外商無償提供的,都要照章繳納
關稅和產品(增值)稅。 保稅倉庫所存保稅貨物經海關核准轉為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時,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向海關遞交進口貨物、進口貨物
報關單以及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並按章交納關稅和產品(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後,由海關簽章放行,將原進口貨物報關單註銷。 保稅貨物復運時,貨主或其代理人應填寫
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並交驗進口時由海關簽章的報關單,向當地海關辦理復運出口手續,海關核查後在報關單上籤章,一份留存,一份發還,一份隨貨帶交出境地海關憑以放行貨物出境。 保稅倉庫所存貨物期為一年,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向海關申請延長,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保稅工廠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時,由經營人或其代理人填寫專用貨物報關單一式四份,並在右上角加蓋保稅工廠貨物戳記,隨附有關單證和業料(進料)加工手冊,向進出境地海關申報。經海關審核後,將其中一份寄送主管海關,另一份由海關簽章後,退回申報人交保稅工廠留存備查。保稅工廠在失去海關嚴密監管條件或發生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時,海關將吊銷其保稅工廠證書,並對其違規行為按
海關法進行處理。 保稅貨物在存放期間如發生殘損、變質或原物自然消失,已不能
復出口或出售時,經營單位應及時向主管海關報告,井填制保稅貨物殘損清單,經海關核實並派員現場監管銷毀後,
保稅倉庫憑有關海關單證入帳沖銷,如因殘不能復出口轉在國內銷售時,經營單位須向主管海關申請批准,經
海關查驗核准後可適當減徵稅款。 保稅貨物在保稅倉庫有效期發生短少,除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者外,其短少部分應當由保稅倉庫經理人承擔交納稅款的責任,並由海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