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競秀區發展和改革局

保定市競秀區發展和改革局

保定市競秀區發展和改革局,是根據《中共保定市委辦公廳、保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保定市競秀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保辦字〔2018〕65號),保定市競秀區發展和改革局(簡稱區發展和改革局)為區政府組成部門,機構規格正科級。區發展和改革局加掛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市競秀區發展和改革局
  • 外文名:Baoding Jingxiu district development and Reform Bureau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隸屬機構:保定市競秀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區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的建議;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區域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涉及全區經濟安全的重要問題,提出區域經濟調節政策的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負責日常經濟運行的調節,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三)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布局;負責區級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和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備案工作;安排區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安排國家和省、市撥款的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項目;對貨物採購和工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能源發展規劃;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巨觀指導;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
(五)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推進城鎮化建設;負責地區經濟合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
(六)做好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七)研究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狀況,提出最佳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建議,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
(八)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九)管理國家機關收費,公益事業收費,公用事業收費,中介服務收費和重要的經營收費。
(十)指導區內價格評估、價格諮詢中介機構的工作。
(十一)組織落實國家、省有關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全區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
(十二)落實國家糧食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承擔全區糧食流道巨觀調控,落實國家糧食購銷政策、負責糧食、食糖、食鹽等物資管理工作,監測區內糧食、食糖、食鹽等資供求變化並預測預警。
(十三)負責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監督檢查。
(十四)貫徹國家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標準、糧食質量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投資管理和項目建設辦公室)。負責會議組織、文電運轉、檔案管理、保密和對外宣傳、信訪、政務督辦、目標管理、檔案的審核及有關檔案的起草、提案督辦、信息反饋以及安全保衛等事務;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協調組織全區招商活動及各類經貿洽談會。負責全區政府固定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和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備案的初步審查和審批工作。負責巨觀指導事關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項目,編制全區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前期項目工作計畫等方面的工作,是區重點建設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
(二)發展規劃股(保定市競秀區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負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規劃編制,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社會事業發展和國民經濟動員工作;負責巨觀指導和協調體制改革工作,推動行業協調發展。對全區招標投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全區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日常監察工作,依法開展節能執法和監察。負責管理國家機關、公益事業收費、經營性收費項目和標準。
(三)糧食和物資儲備管理股(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股)。負責落實國家、省有關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全區糧食流通巨觀調控,落實國家糧食購銷政策,負責糧食、食糖、食鹽等物資的收儲、輪換、日常管理和相關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行政編制

保定市競秀區發展和改革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股級領導職數3名。科級領導職數設定另行明確。
保定市競秀區發展和改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保定市競秀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保定市競秀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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