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在保價運輸中,貨物全部滅失,按貨物
保價聲明價格賠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按實際損失賠償;貨物實際損失高於聲明價格的,按聲明價格賠償;貨物能修復的,按修理費加維修取送費賠償。
發展歷史
保價運輸濫觴於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制度和商事交易活動的
意思自治原則。從
航運歷史來看,承運人責任制度發生過幾次重要的變化。
18 世紀80年代,在
英國船東的強大壓力下,
英國法院開始承認提單中的承運人免責條款。利用“
契約自由”原則,當時的英國航運資本家在
海運提單條款中幾乎任意規定免責條款。到了19世紀20世紀初,這種免責條款一度多達六、七十種,其結果導致貨主幾乎承擔了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的一切風險,此為承運人“不負過失責任制度”。這引起了當時貿易界的強烈不滿;
同時,由於提單是一種可轉讓的物權憑證,而收貨人、銀行和提單受讓人並無審查提單條款的實際機會,而且提單中的許多免責條款也往往影響提單的自由轉讓。這一方面不僅妨礙了貿易的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也影響世界航運業的發展。
自19世紀以來,各國民法均視過失責任為經典理論。過失責任是行為人須對自己有過失的致害行為負責的理念。鑒於承運人不負過失責任制度引發的貿易界與航運界矛盾的加深以及與主流經典理論的背道而馳,承運人不負過失責任制便不再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1921年《海牙規則》規定了承運人最低限度的責任,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承運人在提單中濫用免責條款的做法。
如第3條第8款規定:
“運輸契約中的任何條款、約定或協定,凡是解除承運人或船舶對由於疏忽、過失或未履行本條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因而引起貨物或關於貨物的滅失或損害的責任的,或以下同於本公約的規定減輕這種責任的,則一律無效。有利於承運人的
保險利益或類似的條款,應視為屬於免除承運人責任的條款。”
但是,海上運輸畢竟是一種高風險作業的行業,為保護
船舶所有人的利益,《
海牙規則》同時又規定承運人賠償責任的限額制度。第4條第5款規定:“承運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況下對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害,每件或每計費單位超過一百英鎊或與其等值的其他貨幣的部分,都不負責。”但該條同時增加了“但
託運人於裝貨前已就該項貨物的性質和價值提出聲明,並已在提單中註明的,不在此限”的例外性規定。這種排除適用承運人責任賠償限額的規定便是保價運輸。後來,航運業承運人責任賠償限額制度又被
鐵路運輸、
航空運輸、
公路運輸等借鑑,由此形成了普遍意義上的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制度。保價運輸就是為適應這一制度而產生的,其適用完全依賴於託運人和承運人雙方的例外性約定。另外,保價運輸還體現了當事人對承運人賠償責任的自治,展現了
契約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法律衡平原則相結合的法律理念。
運輸特徵
保價旨在賦予
託運人一種選擇權,即在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與保價之間進行選擇的權利。具體來說,如果託運人要求承運人承擔超過限額責任賠償時,託運人除按規定繳納運費外,還應按照其聲明價值的一定百分比繳納保值附加費。因此,保值附加費構成了實際運費的一部分,它是繳納基礎
運費以後額外支付的附加費,其好處是得排除適用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制度。由是觀之,保價運輸就是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基於私權自治原則就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做出的一種商業安排。
一般而言,保價運輸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點:
特徵1
在
託運單上,一般包含可選擇性的保價條款。由於託運單屬於格式契約,有關承運人責任限額的條款屬於
格式條款,因此在訂立契約時,承運人應該盡到合理的提醒義務,即提醒託運人是否選擇保價運輸。反之,如果承運人未盡到合理提醒義務,則該託運單承運人責任限額的格式條款無效。一般來說,託運單上的保價條款應該用加大、加黑字型印製。填單時,承運人及時提醒託運人認真閱讀保價條款即可認為承運人盡到了合理提醒義務。如果託運人選擇保價,應該額外繳納保值附加費,並在託運單上記載“保價運輸”。按照國際慣例,保值附加費一般按照貨物
離岸價格(FOB價格)的1%收取。
特徵2
承運人對
保價貨物採取特殊處理方式,最大程度地保證貨物的安全性。
承運人對保價貨物的賠償不適用賠償責任限額制度,因此承運人一般要強化各種管理措施,如採取特殊的裝運容器、特殊的運輸路線和運輸方式、特殊的交接方式等,確保貨物安全、及時、準確地運抵收貨人手中。可見,保價運輸增加了承運人的運營成本,保值附加費在一定程度上講就是對承運人額外運營成本的一種補償。
特徵3
因可歸責於承運人的過失導致貨物損失。
貨物損失包括貨物滅失、損壞、交付遲延等形式,其原因可能是來自於承運人過失行為、
託運人過失行為、第三人侵權行為、不可抗力等原因。但保價貨物的賠償原因只能是來自於可歸責於
承運人的過失行為。除非契約有相反規定,在託運人過失行為、第三人侵權和不可抗力情形,承運人不負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
特徵4
承運人對
託運人的賠償以其聲明價值為限,按照貨物損失的實際價值或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實際利益賠償。
為防止
道德風險,承運人一般要求託運人按照不超過貨物的實際價值或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實際利益填寫聲明價值,因此,如果保價貨物出現損失,承運人按照不超過託運人聲明價值的貨物實際損失價值進行賠償。
相關法規
《鐵路法》的頒布與實施,標誌著鐵路進入了依法治路的新時期,標誌著鐵路運輸契約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保價運輸就是鐵路運輸契約的一個組成部分。所謂
保價,就是旅客或貨主
託運行李或包裹時,向鐵路聲明託運的行李包裹的實際價值,並交納一定的費用,一旦發生損失,鐵路將按實際損失負責賠償。
《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規定,旅客或
託運人託運的行李包裹分為保價運輸和不保價運輸兩種,按哪種方式運輸,由旅客或託運人自己選擇,並在
託運單上註明。保價運輸的行李、包裹的
保價費,是按聲明價格核收的,行李按聲明價格的0.5%核收,包裹按聲明價格的l% 核收。不足1角的尾數,按四捨五入的辦法處理。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託運時,全程按行李核收保價費。保價的行李、包裹發生運輸變更時,保價費不補不退。因承運人責任造成的取消託運時,保價費全部退還。
承擔義務
保價是國際上貨物運輸的通行做法,絕大多數國家的貨運法律以及國際多邊貨運公約對此均有規定。由於保價排除適用承運人責任限額制度,因此對承運人和
託運人的利益關係重大。我國對保價運輸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充分尊重當事人自由意思,堅持私權自治原則。
如我國鐵路法第17條第3款規定: 託運人或者旅客根據自願,可以辦理保價運輸,也可以辦理
貨物運輸保險;還可以既不辦理保價運輸,也不辦理貨物運輸保險。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辦理保價運輸或者貨物運輸保險。
2. 以承運人
責任限額賠償為基礎,以保價賠償為例外。
我國海商法、鐵路法、
民用航空法等均規定承運人責任限額賠償原則,但同時規定: 如果“
託運人在貨物裝運前已經申報其性質和價值,並在提單中載明的,或者承運人與託運人已經另行約定高於本條規定的賠償限額的除外”。可見,保價運輸是承運人責任限額賠償的一種例外。
3. 承運人合理提醒義務
實踐中,保價運輸條款一般在貨運單中提前擬訂,託運人只須在是與否之間做出選擇即可。因此,保價運輸條款屬於契約法上典型的
格式條款。按照契約法理論,承運人在與託運人訂立契約是應盡到合理的提醒義務。
4. 託運人誠實申報義務
按航運慣例,如承運人在提單中故意謊報貨物性質或價值,則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或是船舶對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害,都不負責。但此時應由承運人負
舉證責任。我國海商法未直接規定保價運輸情形下
託運人誠實申報義務。交通部《
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第21條規定,“託運人託運貨物,可以辦理保價運輸。貨物發生損壞、滅失,承運人應當按照貨物的聲明價值進行賠償,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實際價值低於聲明價值的,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賠償。”
我國鐵路法第19條規定: 經檢查,託運人申報與實際不符的,檢查費用由託運人承擔。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28條第2款亦有類似規定。可見,國內立法對
託運人責任規定較輕,與
國際航運慣例相比,託運人未盡誠實申報義務,則聲明價值超出貨物實際價值的保價部分當屬無效,同時還應承擔檢查費用,但並不必然導致承運人“對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害都不負責”。
如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28條第2款規定:旅客或者託運人在交運
託運行李或者貨物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並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的,除承運人證明旅客或者託運人聲明的金額高於託運行李或者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應當在聲明金額範圍內承擔責任。根據規定,如果託運人未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時,則承運人享有不按保價賠償的
抗辯權。中國海
商法沒有直接規定託運人支付保值附加費的義務。筆者認為,這是由海事運輸的特點決定的。按照國際慣例,
海運提單具有物權憑證屬性,因而具有
流通功能。因此,提單中一旦載明“保價運輸”字樣,即排除了承運人限額賠償責任,承運人便不能以
託運人未支付保值附加費為理由對銀行、收貨人以及其他提單受讓人抗辯。換言之,即便託運人沒有按時支付保值附加費,承運人也不能以此抗辯受讓載明“保價運輸”字樣提單的
善意第三人。
6.託運人的責任義務
承運人有義務妥善運輸所承運的貨物,如果在運輸過程中造成貨物滅失,承運人應該以聲明價值為上限對託運人進行賠償,除非承運人因為不可抗力導致貨物滅失。如果造成託運人貨物以外的其他損失,承運人應該進行賠償。另外,保價運輸既不是免責條款,也不是限額賠償條款,系足額賠償條款。
7. 原則上對貨物保價不設限額,但對特殊貨物可以設定保價限額。
原則上,
保價應該在不超過貨物的實際價值或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實際利益的價值範圍內確定。但在實踐操作中,對於某些特殊貨物確定其實際價值並非易事。究竟哪些貨物屬於此類特殊貨物,一般認為主要是指一些缺乏市場參考價格的物品,如名人字畫、古物、投標檔案、訴訟
書證等。承運人可以按照國際運輸慣例對其保價設定限額,這一點突出地表現在
郵政運輸中。《萬國郵政公約》第46條規定,對保價信函的保價額原則上不加限制;但作為例外,各國郵政有權自行規定保價的限額,這項限額不得低於5000法郎或在其國內業務中所採用的低於5000法郎的限額。根據國家郵政局2000年12月《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第11條規定,
保價郵件的
保價金額每件最多以人民幣100,000元為限。在這裡,“郵件”包括郵政提供普遍服務的郵政函件和
郵政包裹,但不包括
郵政局按照商業化運營的具有競爭性質的直遞包裹以及物流貨物。筆者認為,郵政局在辦理此類貨物的保價運輸時人為設定限額,意在防止
託運人濫用申報權,避免漫無邊際申報保價的
道德風險。
辦理條件
保價運輸貫徹自願原則,辦不辦理由
託運人自主決定。託運人辦理保價運輸時,須在
貨物運單“託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保價運輸”宇樣,在“貨物價格”欄內註明全批貨物的實際價格,在交納運輸費用的同時,交納貨物
保價費。
保價率不同的貨物,作一批託運時,在貨物運單上須分別填寫貨物品名和實際價格,保價費分別計算。
保價率不同的貨物合併填寫時,適用於其中最高的保價費率。
保價費率
1.保價費率分為五個基本級,兩個特定級。一級為1‰。二級為2‰、三級為3‰,四級4‰、五級為6‰,特六級為10‰,特七級為15‰。
2.
貨櫃裝運的貨物及本表所列品名以外的貨物,均按3‰計算。
3. 冷藏車裝運的需要製冷的貨物,按該貨物保價費率的50%計費。
4. 超限貨物均按該貨物的保價費加收50%計費。
主要好處
1. 鐵路對保價運輸的貨物,在
運輸過程中將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特別是對重點
保價貨物,將實行運輸企業過程監管,這將進一步保障其運輸安全。
2. 鐵路所承運的貨物,未按保價運輸承運的,鐵路實行
限額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額。因此在
足額投保的條件下,一旦發生承運責任的損失,
託運人,收貨人將得到足額賠償。
3. 保價運輸費率低,手續簡便,提賠方便,
理賠迅速,賠償託運人損失時,公平合理,依法辦事不管事故大小,只要認定是鐵路的責任,先賠償,然後再從內部查清責任。體現了鐵路負責運輸和維護承托雙方的權益原則。
理賠須知
需提供以下索賠資料:
客戶索賠申請表:必須註明單號,時間,出險情況,要求索賠金額等;
貨運單:託運人為公司的必須蓋公章,託運人為個人的必須由
託運人本人簽名確認,並附上身份證複印件;
貨物價值證明:發票或
購銷契約(整票出險請出示原件,部分出險請出示複印件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