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1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切實執行《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辦法》,加強運輸管理,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是鐵路內部對貨物保價運輸工作的基本規定和要求,不作為保價運輸契約雙方劃分責任的依據。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均按《鐵路貨物運輸規程》、《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鐵路貨運事故處理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鐵路局在不違反本辦法的條件下,可結合管內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報鐵道部備案。
保價運輸管理
第3條 為全面做好貨物保價工作,正確開展保價運輸業務,鐵路部門建立各級辦理保價運輸工作專門機構。
第4條 各級保價運輸機構(以下簡稱“保價機構”)的職責如下:
1.積極宣傳保價運輸的意義,開展貨物保價運輸;
2.制定、實施保價運輸防範措施,檢查監督保價運輸各項工作,保障貨物的運輸安全;
3.負責保價運輸日常管理的貨運事故調查、處理、賠償工作解決存在問題;
4.全面負責保價費的收入、支出、財務、計畫等管理工作;
5.表彰先進,總結、推廣保價運輸經驗;
6.協調與鐵路內部有關部門及與保險部門的工作關係。
第5條 為加強對保價運輸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應建立保價運輸監察制度。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保價機構的監察人員應按國家政策、法令和保價運輸的有關規定,對所屬單位的保價運輸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其職責和許可權如下:
1.有權檢查貨物保價運輸的辦理及賠償情況,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所需的有關資料的單據;
2.有權檢查保價費用的核收、使用情況,發現錯收、漏收或超出使用範圍時,予以糾正,對嚴重違反規章規定或財經紀律的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3.監督檢查保價運輸各項防範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向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4.負責人民來信、來訪及舉報保價運輸中存在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
5.監察人員執行檢查工作時,應向被檢查者出示監察證,對發現的問題應做出“保價運輸監察記錄”,由被檢查單位領導簽認,並限期改正;
6.監察人員處理事故、實施檢查時,憑監察證在所屬範圍內,可優先乘坐旅客列車,添乘貨物列車,住鐵路公寓,使用鐵路電話,拍發鐵路電報;
7.監察人員應奉公守法、清正廉潔、不營私舞弊,對濫用職權、謀取私利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6條 監察證按鐵道部統一規定的式樣印製。
鐵道部的監察證由鐵道部主管領導簽發;
鐵路局、鐵路分局的監察證由鐵路局主管領導簽發。
保價運輸
受理
第7條 車站受理保價貨物時,應審查貨物運單、物品清單中有關保價運輸內容的填寫情況,正確核收貨物保價費用。
第8條 車站受理一批保價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整車貨物、大型貨櫃貨物,一批保價金額在25萬元以上的1噸、5噸、10噸貨櫃貨物和一批保價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零但貨物,應建立“保價貨物(△B)運輸台帳”逐級報告。鐵路局管內運輸的,報告鐵路局保價機構,由鐵路局保價機構下達命令號批准,另有指示時,按其指示辦理;跨局運輸的,由鐵路局報告鐵道部保價機構,由鐵道部保價機構下達命令號批准,另有指示時,按其指示辦理。
按上款辦理的保價貨物,車站應在貨物運單、貨運封套或貨車裝載清單上加蓋“△B”戳記(或用紅色書寫),並在“列車編組順序表”記事欄內註明“△B”字樣。
對△B貨物,車站應及時組織裝車和掛運,運送途中嚴格交接檢查。
安全防範
第9條 裝有△B的貴重、易盜的整車貨物,各鐵路局根據需要組織武裝押運。押運區段由各鐵路局決定(押運辦法另定)。
第10條 各編組站、區段站對裝有△B貨物的貨車應及時掛運,在站中轉停留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零擔、貨櫃貨物中轉時間一般不超過36小時),對保留列車中裝有△B貨物的貨車,車站負責派人重點看護。
第11條 標有△B的貨物,運抵到站後,車站應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並及時通知收貨人領取。
第12條 對未標有△B的保價貨物,各站均應結合本站情況採取必須的防範措施。
第13條 車站應建立貨物保價運輸統計、分析制度。按月填報“保價貨物運輸報告”,於次月5日前報主管分局,分局於10日前匯總報主管鐵路局,鐵路局於15日前匯總報鐵道部。
賠償
第14條 對收貨人或託運人提出的賠償要求,均由到站受理。但貨物傳送前發生的事故由發站受理。中途站發生的火災、整車貨物腐爛、活動物死亡就地處理時,經與託運人或收貨人協商同意,可由發生站受理,並通知到站。受理賠償時,須審核賠償要求人的權利、有效期限、賠償要求內容及規定的證明檔案。審核無誤後,在賠償要求書收據上加蓋車站貨運事故處理專用章或公章,交給賠償要求人。
第15條 賠償處理許可權:
1.賠款額在1000元以下的,由車站(非決算單位的車站為車務段—以下同)審核賠償;
2.賠款額超過1000元至10000元的,由分局保價機構審核賠償;
3.賠款額超過10000元的,由鐵路局保價機構審核賠償。
標有△B的保價貨物發生損失,鐵路局保價機構賠償後,15日內寫出報告,向鐵道部保價機構備案。
第16條 賠償處理程式:
1.車站受理的以及分局、鐵路局接到的賠償案件,應按順序填寫“保價貨物賠償登記簿”。
2.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車站對不屬於自己許可權的賠償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以貨運事故查復書寫明調查過程,說明原調查材料現存材料現存某站,一併將本站所有調查材料上報分局或鐵路局,抄知責任站(分局、鐵路局)。
3.經處理站(分局、鐵路局)確定,屬於承運人責任的事故,應儘快進行賠償,並通知責任站(分局、鐵路局)。鐵路內部在責任劃分上有異議時,不得影響處理單位對外的賠償。
4.凡由處理站(分局、鐵路局)最後確定責任的事故,責任站(分局、鐵路局)必須尊重其處理意見,及時轉帳。
責任單位對處理單位劃分的責任有不同意見時,應先行轉帳,然後按下列規定上報裁定:
(1)自局管內責任的,由鐵路局或分局確定。
(2)跨局責任屬於到站處理的,由到達分局確定;屬於分局處理的,由到達鐵路局確定;屬於鐵路局處理的,賠償額在50000元以下時,由到達局確定;超過50000元時,由責任局報部裁定。
(3)需上報裁定的,責任單位自接到“保價貨物賠款通知書”(以下簡稱“保價賠通”,見《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辦法》格式一)5日內上報,各級自接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
第17條 賠償期限:
1.屬車站(段)處理的,自受理賠償要求書的次日起1日內向賠償要求人賠付。
2.屬分局處理的,自接到車站上報的賠償材料的次日起20日內向賠償要求人賠付。
3.屬鐵路局處理的,自接到車站上報的賠償材料的次日起30日內向賠償要求人賠付。對需報部仲裁的,自受理賠償要求書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0日賠付。
第18條 賠償通知
賠償處理單位應填發“保價賠通”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為領、付款憑證(由銀行轉帳或經郵局匯付時交本單位財務部門,支付現款時交賠償要求人);副本為賠償通知,除填發單位留存一份外,分別發給本單位財務部門(做清算用)、賠償要求人(憑正本領取時不再發給)、責任站(分局、鐵路局)、到站(車站處理的報主管分局,分局處理的報主管鐵路局)。
車站憑“保價賠通”支付賠款。賠款在車站運營進款中墊付,報分局收入檢查室,按月向分局保價機構清算。鐵路局和分局的賠款分別由保價機構直接匯付。
保價貨款賠款,除個人物品及無銀行帳號的個體經營者外,一律不支付現金。
第19條 轉帳劃撥
對保價貨物跨局責任的賠款,實行全額清算制度。車站、分局一律上報主管鐵路局。每份“保價賠通”附一份轉帳單,二份以上時,每一責任局列一份轉帳單,由主管局匯總,每月向責任局清算一次。責任局自接到處理局匯總的賠款轉帳單的次日起,5日內向處理局支付。
對不按規定及時轉帳的責任局,鐵道部每季度進行一次性劃撥,並加扣5%的資金占用費給處理局。
第20條 保價貨物發生的事故,要按月單獨統計分析逐級填報“保價貨物事故統計報告”,車站次月5日前報分局,分局10日前匯總報鐵路局,鐵路局15日前匯總報鐵道部。
財務管理
第21條 貨物保價費一律使用貨票核收,在“票據整理報告”(財收四)和“運輸進款收支報告”(財收八)中列代收款,單獨表示。
第22條 車站將代收的保價費隨運營收入逐級上繳鐵道部。鐵道部於次月15日前,按規定比例撥付鐵路局保價機構,用於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範圍的支出。
保價費的上繳比例由鐵道部另行確定。
第23條 貨物保價費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第24條 貨物保價費支出範圍:
1.事故貨物賠償;
2.貨物安全防範措施所需費用;
3.貨物事故勘察施救所需費用;
4.保價運輸機構管理費;
5.保價運輸有關人員表彰獎勵費。
各項費用的比例由鐵道部另行確定。
第25條 鐵道部、鐵路局、分局保價機構均實行獨立核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在銀行開立帳戶,正確核算保價費的收支,清理債權債務,嚴格履行財務手續,及時填記各種帳目表報,按期編報決算,分別併入分局、鐵路局和鐵道部決算。
第26條 貨物保價費收支和使用情況,分局保價機構按月(次月20日前)向鐵路局保價機構報告;鐵路局保價機構按季(執行季度過後30日內)向鐵道部保價機構報告。(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