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鐵路貨物保價運輸管理辦法》在1994.05.10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修改《鐵路貨物保價運輸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4.05.10
- 實施時間:1994.05.10
《鐵路貨物保價運輸管理辦法》修改內容
第十五條 兩處1000元均改為“3000元”。
第十九條 500元改為“1000元”,5日改為“10日”。
第二十條 全文修改為“保價貨物發生的事故,要按月統計分析,並按《鐵路貨運事故處理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時間及該規則格式六內容逐級填報”。
第二十一條 取消“一律”二字,“在”字之前增加“如託運人提出要求,也可以使用‘保價費補退款收據’(以《鐵路貨物運輸規程》格式十三代用)核收。貨物保價費”。
《辦法》最後一行,“格式”中的“六、保價貨物事故統計報告”字樣及所附樣式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