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集中闡釋了供給側改革視野下的政府職能轉變的內在機理,系統研究了供給側改革對政府職能轉變的新要籃跨重立求,深入釐清了政府職能轉變存在的不足及面臨的主要障礙,還借鑑了國內外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從法制、體制和機制等多個層面,提出了政府職能轉變的路徑、做法和政策。本書不僅可以為各級政府轉變職能的法制保障提供一定的啟示,同時也對完善政府治理體系,推動治理能力現代化,依法維護政府、市場、社會之間的利益均衡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圖書目錄
前言1
章 緒論1
節 引言1
第二節 政府職能轉變是供給側改革成功的關鍵要素3
一、政府是供給側結構性問題產生的根源,供給側改革需要政府改革先行4
二、政府改革成敗是供給側改革成敗的關鍵因素5
三、政府改革是供給側改革的實現享遷墊途徑6
第三節 供給側改革對政府職能轉變的影響7
一、供給側改革對政府職能轉變提出了哪些新要求?8
二、如何通過政府職能轉變以增強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8
三、如何通過政府職能轉變以塑造新型的政府與市場閥盛雅危關係?8
四、如何通過政府職能轉變以實現從管控型政府向服務型霸樂政府的轉變?9
第四節 供給側改革背景下政府職能轉變的主要內容9
一、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研究10
二、供給側視角迎囑鍵下本市政府事中事後監管研究11
三、供給側視角下本市行政執法機制研究11
四、供給側視角下本市社會組織發展研究12
五、供給側視角下浦東市場監管局職能轉變的定量評價12
第二章 供給側改革視角下最佳化政府服務研究13
節 最佳化政府服務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13
一、最佳化服務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關係13
二、通過最佳化政府服務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價值和意義15
第二節 上海市政府的特色舉措和成績15
一、“網際網路 政務服務”工作總體水平居全國前列15
二、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初步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經驗18
三、為民眾辦事生活增便利21
第三節 問題和短板24
一、政務服務瓶頸問題有待破解,與“上海服務”品牌建設要求存在差距24
二、貿易便利化水平和營商環境有待提升,與上海打造全球卓越城市核心競爭力存在差26
三、服務創新的體制機制有待健全,與上海創新之城建設要求存在差距27
四、企業滿意感、民眾獲得感有待增強,與甘當服務企業“店小二”精神存在差距28
五、“降成本”成效有待提升,與上海推進“三去一降一補”要求存在差距29
第四節 原因分析30
一、改革的推進存在“碎片化”現象30
二、改革己朵習的舉措存在未落實落細情況31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給政府財政收入帶來壓力31
第五節 政策建議32
一、利用大數據打通政務服務“信息孤島”,進一步提升服務能級32
二、不斷完善市場準入和監管方式,創造良好營商環境33
三、健全完善創新支持機制,進一步推動“雙創”建設35
四、最佳化公共服務效能,進一步提升企業獲得感、民眾滿意度37
五、進一步發揮最佳化服務舉措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的作用38
第三章 供給側改革視角下簡政放權研究40
節 通過簡政放權來深化供給側改革的價值和意義41
第二節 上海的舉措以及成效41
一、大力精簡了行政審批項目42
二、積極推進商事制度改革43
三、積極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45
四、稅費負擔合理降低45
五、大力清理了規範收費項目,率先開展了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清理改革46
六、進一步簡化了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程式47
七、推進上海自貿區金融改革和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等金融改革48
八、上海企業成本下降明顯48
第三節 存在的問題49
一、“兩會”中提出上海營商環境主要問題49
二、上海營商環境在國內城市中屬前列,但仍有短板50
三、上海營商環境與先進國際經濟體差距較大52
第四節 簡政放權遭遇掣肘的原因59
一、制度設計規劃不科學59
二、上海部門制度執行存在阻力與失衡61
三、上海部門制度調整最佳化不夠及時63
第五節 政策建議63
一、制度設計要以需求為導向,及時最佳化調整現有政策64
二、明確權責邊界,規範權力行使64
三、梳理權責關係,推進部門協同65
四、完善行政審批標準化與“網際網路+政務服務”66
五、發揮上海自貿區引領作用,進行先進舉措的探備槳煉索試驗66
六、關於加快上海自貿區仲裁院建設,助力打造上海亞太仲裁中心67
第四章 供給側改革視角下事中事後監管研究70
節 引言70
第二節 事中事後監管的內涵71
一、何謂事中事後監管71
二、事中監管和事後監管的異同點72
第三節 上海市政府事中事後監管的實踐74
一、推動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化建設74
二、構建自貿區事中事後監管體系75
三、推進重點領域事中事後監管78
四、改革商事登記制度81
五、建設和完善執法體系82
六、建設社會信用體系83
第四節 上海市事中事後監管領域存在的問題84
一、以信用為核心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不夠健全84
二、監管機構聯動性不強,仍存在重複監管等現象84
三、基層監管人員的數量不足,工作質量有待提高85
四、“單一視窗”建設“重形式”而不“重功能”86
五、監管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全面性、準確性有待提高86
六、假冒偽劣和收費現象仍然存在,提高了企業運行成本87
第五節 上海市事中事後監管問題的深層次原因分析87
一、企業信用信息來源單一,信用套用體制不完善87
二、監管機構職能不夠明確,監管缺乏針對性、層次性88
三、“寬進”背景下“嚴管”難度大89
四、數據共享融合進展困難,數據平台建設存在障礙90
五、政府打擊假冒偽劣、反壟斷審查力度不足90
第六節 完善上海市事中事後監管制度的相關建議91
一、最佳化機構設定,推進部門協同監管92
二、關於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政府機構改革93
三、堅持法治先行的原則,積極探索事中事後監管的法律支撐94
四、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注重監管和服務的有機結合95
五、堅持同步原則,積極有序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96
六、堅持行業自律優先原則,積極培育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社會組織97
七、堅持大數據與信息共享原則,積極推動統一信息平台的建設與完善97
八、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積極推進風險預警制度和信息回響制度建設98
九、堅持按需配給的原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人才隊伍建設98
十、持續跟蹤監管活動效果,加強監管影響評估制度建設99
第五章 供給側改革視角下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研究101
節 引言101
第二節 上海市行政執法體制的現狀與問題102
一、基本情況102
二、特點分析103
三、執法體制改革情況104
四、存在的突出問題105
第三節 進一步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思路108
一、橫向結構——執法職能適當綜合109
二、縱向結構——執法內容適當差異化110
三、職權配置——決策職能與執法職能適當分離112
第四節 進一步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對策114
一、分類分步推進七大系統綜合執法114
二、強化技術性較強執法部門的專業性執法119
三、轉移以決策職能為主的部門的執法權122
四、合理界定街鎮承擔的職責與執法任務126
第六章 供給側改革視角下社會組織發展研究135
節 引言135
第二節 上海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現狀137
一、加大力度,出台促進社會組織發展的扶持政策138
二、積極探索,創新社會組織扶持模式139
第三節 上海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成績141
一、社會組織蓬勃發展,數量與質量穩步提高141
二、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作用與功能不斷提升144
第四節 上海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不足和短板147
一、社區社會組織運作過度依賴於基層政府147
二、社會組織的定位有待進一步明確148
三、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不足148
四、政府還沒有做到對基層社會組織完全放權149
五、對社會組織實行雙重管理體制,登記註冊門檻高149
六、社會組織服務收入減免稅制度缺失150
第五節 促進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對策150
一、營造有利於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社會氛圍150
二、建造有利於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制度環境151
三、提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能力的有效途徑151
四、制定完善的人才引進、開發策略152
第七章 供給側改革視角下浦東市場監管局職能轉變定量評價154
節 引言154
第二節 評估指標體系155
一、指標體系特點155
二、指標體系構成15
三、指標確定權重157
第三節 評估實施過程158
第四節 評估結果與分析159
一、市場監管體制改革指標評估總得分159
二、一級指標評估得分160
三、二級指標評估得分162
四、三級指標評估得分164
第五節 評估基本結論172
第六節 浦東新區市場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與瓶頸174
一、市區兩級市場監管機構亟須進一步協調174
二、基層執法幹部配置需進一步最佳化174
三、基層執法隊伍能力建設和文化建設需進一步落實175
四、社會監管的輔助作用需進一步完善和提升178
五、市場監管理念和方式手段需進一步最佳化創新179
第七節 進一步推進浦東市場監管局政府職能轉變的對策建議180
一、深化市場監管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明確市場監管職能邊界180
二、形成縱橫聯動的綜合執法與監管機制181
三、梳理基層職能與事權,構建監管長效機制182
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升監管能力183
五、促進社會力量進一步參與市場監管184
六、進一步建設監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市場監管的前導機制186
第八節 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的未來展望與發展方向188
一、政府與市場邊界清晰188
二、政府監管有力高效188
三、監管過程實現法治化189
四、市場主體實現自律化189
五、社會監督力量實現多元化190
第八章 供給側視角下基層推動改革積極性和主動性狀況評價191
節 引言191
第二節 樣本基本信息192
第三節 受訪者基本情況參數分析194
一、地方和基層工作者男女比例失衡194
二、地方和基層工作者老中青搭配合理194
三、地方和基層工作者受教育程度高194
四、受訪者工作年限分布均勻195
五、受訪者崗位級別集中於副處級196
六、受訪者所在單位層級分布較為合理196
七、受訪者工資收入普遍高於萬元197
第四節 關於推動地方和基層改革積極性和主動性的調查分析198
一、受訪者對《決定》以及相關改革政策的了解程度198
二、受訪者對本地幹部推動改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評價199
三、受訪者對於規定性動作和自主改革、自主創新的滿意度評價201
四、地方和基層積極推動改革的認知評價203
五、制度性障礙,限制地方和基層改革的動力204
六、對“先立法、後改革”和“先改革、後立法”的評價205
七、當遇到改革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情況時,受訪者所採取的應對方式調查206
八、“改革容錯免責機制”建立與實施效果的評價207
九、受訪者所在地方或部門優先改革事項的考量因素評價209
十、受訪者能否適應全面深化改革的評價210
第五節 進一步調動地方和基層推動改革的對策意見211
一、加強頂層設計和“摸著石頭過河”相結合211
二、加強對地方和基層工作者的教育,提高其工作能力212
第六節 總結213
第九章 供給側改革視角下浦東建築企業資質告知承諾制評價214
節 引言214
第二節 受訪者基本情況參數分析218
一、所在公司類型220
二、單位性質220
三、所屬單位具有的建築業企業資質類別220
四、所屬單位具有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221
五、單位企業規模221
六、所屬單位現有建築工程專業人員狀況222
七、在單位從事建築行業年限223
八、所屬公司在建築工程領域發展處於以下何種階段223
第三節 告知承諾方式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總評估結論224
一、告知承諾制在上海市實施的簡要過程224
二、浦東新區建築業企業告知承諾制的主要流程與實施情況226
三、評估主要結論227
第四節 告知承諾方式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評估調查分析235
一、對實行告知承諾制度改革的了解情況235
二、對告知承諾制度改革的評價237
三、告知承諾制改革對企業的促進作用238
四、選擇實行告知承諾制度之時是否有項目計畫啟動240
五、獲取浦東告知承諾制度的方式和途徑241
六、浦東在實行告知承諾制度實施過程規範與否的觀點242
七、在浦東辦理告知承諾制度過程中,對於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的看法243
八、對告知承諾制度所提供的程式便利滿意與否245
九、對告知承諾制所提供的人力、資金、項目等實體便利滿意與否246
十、在辦理“告知承諾”過程中,有關部門是否會提供辦事服務指南247
十一、是否閱讀並理解告知承諾書的內容248
十二、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後對被審批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的時效250
十三、所屬單位是否履行了“告知承諾”改革中的“承諾”251
十四、沒有完全履行承諾的原因252
十五、沒有完全履行承諾的前提下是否會按行政執法部門要求限期整改253
十六、與常規審批方式相比,違反告知承諾制度的現有處理是否適當255
十七、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不符合“承諾”條件的情況下如何處理256
十八、告知承諾制度有無必要擴充適用於公路、港口、水利、航道、河湖等資質257
十九、是否有必要將這一制度推廣到更高等級資質259
二十、是否支持在符合法律前提下,採用簡易方式處理260
二十一、開業前經營者或負責人是否有必要接受培訓或指導261
二十二、是否知道與告知承諾相關的投訴、舉報制度和及時處理機制262
二十三、在申請“告知承諾”時,對各行政管理單位數據交換的及時性、延續性、正確性的有效銜接是否滿意263
二十四、告知承諾制改革以來,浦東建交委對企業事中事後監管和執法力度如何265
二十五、就建築行業市場管理而言,與企業關聯密切的項目266
二十六、告知承諾制改革後,政府行政執法哪些工作得到了加強267
二十七、浦東建交委在告知承諾制改革後應完善信用監管的哪些方面269
二十八、對浦東建交委告知承諾試點的工作有何意見和建議271
第五節 改革完善評估對象的具體建議271
一、明確制度功能定位,及時修訂相關辦法,進一步簡化辦理手續271
二、進一步明確相關權利義務,完善告知承諾書的內容274
三、加大改革試點力度,擴展試點事項,精簡審批環節 276
四、加強承諾核查,完善日常動態監督檢查制度277
五、健全和完善建築業行業從業人員和從業企業的信用管理279
六、加強對審批中告知承諾改革的宣傳與引導280
附屬檔案一 地方和基層推動改革積極性和主動性狀況調查問卷282
附屬檔案二 浦東新區建築業企業資質實行告知承諾制度評估調查問卷287
參考文獻297
後記301
作者簡介
彭輝,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復旦大學法學碩士(2005年)、同濟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博士(2011年)、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後(2013—2017年),先後在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香港大學法學院等多所高校進行訪問交流,現任上海市法學會法社會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法治藍皮書》調研版執行主編等職。研究領域為司法改革、法社會學、知識管理等。迄今為止出版專著4部,在《現代法學》《法學》等發表CSSCI來源期刊30餘篇,負責主持課題1項,省部級課題10餘項,其餘課題30餘項。
五、“降成本”成效有待提升,與上海推進“三去一降一補”要求存在差距29
第四節 原因分析30
一、改革的推進存在“碎片化”現象30
二、改革的舉措存在未落實落細情況31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給政府財政收入帶來壓力31
第五節 政策建議32
一、利用大數據打通政務服務“信息孤島”,進一步提升服務能級32
二、不斷完善市場準入和監管方式,創造良好營商環境33
三、健全完善創新支持機制,進一步推動“雙創”建設35
四、最佳化公共服務效能,進一步提升企業獲得感、民眾滿意度37
五、進一步發揮最佳化服務舉措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的作用38
第三章 供給側改革視角下簡政放權研究40
節 通過簡政放權來深化供給側改革的價值和意義41
第二節 上海的舉措以及成效41
一、大力精簡了行政審批項目42
二、積極推進商事制度改革43
三、積極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45
四、稅費負擔合理降低45
五、大力清理了規範收費項目,率先開展了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清理改革46
六、進一步簡化了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程式47
七、推進上海自貿區金融改革和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等金融改革48
八、上海企業成本下降明顯48
第三節 存在的問題49
一、“兩會”中提出上海營商環境主要問題49
二、上海營商環境在國內城市中屬前列,但仍有短板50
三、上海營商環境與先進國際經濟體差距較大52
第四節 簡政放權遭遇掣肘的原因59
一、制度設計規劃不科學59
二、上海部門制度執行存在阻力與失衡61
三、上海部門制度調整最佳化不夠及時63
第五節 政策建議63
一、制度設計要以需求為導向,及時最佳化調整現有政策64
二、明確權責邊界,規範權力行使64
三、梳理權責關係,推進部門協同65
四、完善行政審批標準化與“網際網路+政務服務”66
五、發揮上海自貿區引領作用,進行先進舉措的探索試驗66
六、關於加快上海自貿區仲裁院建設,助力打造上海亞太仲裁中心67
第四章 供給側改革視角下事中事後監管研究70
節 引言70
第二節 事中事後監管的內涵71
一、何謂事中事後監管71
二、事中監管和事後監管的異同點72
第三節 上海市政府事中事後監管的實踐74
一、推動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化建設74
二、構建自貿區事中事後監管體系75
三、推進重點領域事中事後監管78
四、改革商事登記制度81
五、建設和完善執法體系82
六、建設社會信用體系83
第四節 上海市事中事後監管領域存在的問題84
一、以信用為核心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不夠健全84
二、監管機構聯動性不強,仍存在重複監管等現象84
三、基層監管人員的數量不足,工作質量有待提高85
四、“單一視窗”建設“重形式”而不“重功能”86
五、監管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全面性、準確性有待提高86
六、假冒偽劣和收費現象仍然存在,提高了企業運行成本87
第五節 上海市事中事後監管問題的深層次原因分析87
一、企業信用信息來源單一,信用套用體制不完善87
二、監管機構職能不夠明確,監管缺乏針對性、層次性88
三、“寬進”背景下“嚴管”難度大89
四、數據共享融合進展困難,數據平台建設存在障礙90
五、政府打擊假冒偽劣、反壟斷審查力度不足90
第六節 完善上海市事中事後監管制度的相關建議91
一、最佳化機構設定,推進部門協同監管92
二、關於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政府機構改革93
三、堅持法治先行的原則,積極探索事中事後監管的法律支撐94
四、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注重監管和服務的有機結合95
五、堅持同步原則,積極有序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96
六、堅持行業自律優先原則,積極培育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社會組織97
七、堅持大數據與信息共享原則,積極推動統一信息平台的建設與完善97
八、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積極推進風險預警制度和信息回響制度建設98
九、堅持按需配給的原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人才隊伍建設98
十、持續跟蹤監管活動效果,加強監管影響評估制度建設99
第五章 供給側改革視角下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研究101
節 引言101
第二節 上海市行政執法體制的現狀與問題102
一、基本情況102
二、特點分析103
三、執法體制改革情況104
四、存在的突出問題105
第三節 進一步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思路108
一、橫向結構——執法職能適當綜合109
二、縱向結構——執法內容適當差異化110
三、職權配置——決策職能與執法職能適當分離112
第四節 進一步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對策114
一、分類分步推進七大系統綜合執法114
二、強化技術性較強執法部門的專業性執法119
三、轉移以決策職能為主的部門的執法權122
四、合理界定街鎮承擔的職責與執法任務126
第六章 供給側改革視角下社會組織發展研究135
節 引言135
第二節 上海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現狀137
一、加大力度,出台促進社會組織發展的扶持政策138
二、積極探索,創新社會組織扶持模式139
第三節 上海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成績141
一、社會組織蓬勃發展,數量與質量穩步提高141
二、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作用與功能不斷提升144
第四節 上海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不足和短板147
一、社區社會組織運作過度依賴於基層政府147
二、社會組織的定位有待進一步明確148
三、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不足148
四、政府還沒有做到對基層社會組織完全放權149
五、對社會組織實行雙重管理體制,登記註冊門檻高149
六、社會組織服務收入減免稅制度缺失150
第五節 促進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對策150
一、營造有利於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社會氛圍150
二、建造有利於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制度環境151
三、提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能力的有效途徑151
四、制定完善的人才引進、開發策略152
第七章 供給側改革視角下浦東市場監管局職能轉變定量評價154
節 引言154
第二節 評估指標體系155
一、指標體系特點155
二、指標體系構成15
三、指標確定權重157
第三節 評估實施過程158
第四節 評估結果與分析159
一、市場監管體制改革指標評估總得分159
二、一級指標評估得分160
三、二級指標評估得分162
四、三級指標評估得分164
第五節 評估基本結論172
第六節 浦東新區市場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與瓶頸174
一、市區兩級市場監管機構亟須進一步協調174
二、基層執法幹部配置需進一步最佳化174
三、基層執法隊伍能力建設和文化建設需進一步落實175
四、社會監管的輔助作用需進一步完善和提升178
五、市場監管理念和方式手段需進一步最佳化創新179
第七節 進一步推進浦東市場監管局政府職能轉變的對策建議180
一、深化市場監管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明確市場監管職能邊界180
二、形成縱橫聯動的綜合執法與監管機制181
三、梳理基層職能與事權,構建監管長效機制182
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升監管能力183
五、促進社會力量進一步參與市場監管184
六、進一步建設監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市場監管的前導機制186
第八節 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的未來展望與發展方向188
一、政府與市場邊界清晰188
二、政府監管有力高效188
三、監管過程實現法治化189
四、市場主體實現自律化189
五、社會監督力量實現多元化190
第八章 供給側視角下基層推動改革積極性和主動性狀況評價191
節 引言191
第二節 樣本基本信息192
第三節 受訪者基本情況參數分析194
一、地方和基層工作者男女比例失衡194
二、地方和基層工作者老中青搭配合理194
三、地方和基層工作者受教育程度高194
四、受訪者工作年限分布均勻195
五、受訪者崗位級別集中於副處級196
六、受訪者所在單位層級分布較為合理196
七、受訪者工資收入普遍高於萬元197
第四節 關於推動地方和基層改革積極性和主動性的調查分析198
一、受訪者對《決定》以及相關改革政策的了解程度198
二、受訪者對本地幹部推動改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評價199
三、受訪者對於規定性動作和自主改革、自主創新的滿意度評價201
四、地方和基層積極推動改革的認知評價203
五、制度性障礙,限制地方和基層改革的動力204
六、對“先立法、後改革”和“先改革、後立法”的評價205
七、當遇到改革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情況時,受訪者所採取的應對方式調查206
八、“改革容錯免責機制”建立與實施效果的評價207
九、受訪者所在地方或部門優先改革事項的考量因素評價209
十、受訪者能否適應全面深化改革的評價210
第五節 進一步調動地方和基層推動改革的對策意見211
一、加強頂層設計和“摸著石頭過河”相結合211
二、加強對地方和基層工作者的教育,提高其工作能力212
第六節 總結213
第九章 供給側改革視角下浦東建築企業資質告知承諾制評價214
節 引言214
第二節 受訪者基本情況參數分析218
一、所在公司類型220
二、單位性質220
三、所屬單位具有的建築業企業資質類別220
四、所屬單位具有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221
五、單位企業規模221
六、所屬單位現有建築工程專業人員狀況222
七、在單位從事建築行業年限223
八、所屬公司在建築工程領域發展處於以下何種階段223
第三節 告知承諾方式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總評估結論224
一、告知承諾制在上海市實施的簡要過程224
二、浦東新區建築業企業告知承諾制的主要流程與實施情況226
三、評估主要結論227
第四節 告知承諾方式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評估調查分析235
一、對實行告知承諾制度改革的了解情況235
二、對告知承諾制度改革的評價237
三、告知承諾制改革對企業的促進作用238
四、選擇實行告知承諾制度之時是否有項目計畫啟動240
五、獲取浦東告知承諾制度的方式和途徑241
六、浦東在實行告知承諾制度實施過程規範與否的觀點242
七、在浦東辦理告知承諾制度過程中,對於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的看法243
八、對告知承諾制度所提供的程式便利滿意與否245
九、對告知承諾制所提供的人力、資金、項目等實體便利滿意與否246
十、在辦理“告知承諾”過程中,有關部門是否會提供辦事服務指南247
十一、是否閱讀並理解告知承諾書的內容248
十二、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後對被審批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的時效250
十三、所屬單位是否履行了“告知承諾”改革中的“承諾”251
十四、沒有完全履行承諾的原因252
十五、沒有完全履行承諾的前提下是否會按行政執法部門要求限期整改253
十六、與常規審批方式相比,違反告知承諾制度的現有處理是否適當255
十七、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不符合“承諾”條件的情況下如何處理256
十八、告知承諾制度有無必要擴充適用於公路、港口、水利、航道、河湖等資質257
十九、是否有必要將這一制度推廣到更高等級資質259
二十、是否支持在符合法律前提下,採用簡易方式處理260
二十一、開業前經營者或負責人是否有必要接受培訓或指導261
二十二、是否知道與告知承諾相關的投訴、舉報制度和及時處理機制262
二十三、在申請“告知承諾”時,對各行政管理單位數據交換的及時性、延續性、正確性的有效銜接是否滿意263
二十四、告知承諾制改革以來,浦東建交委對企業事中事後監管和執法力度如何265
二十五、就建築行業市場管理而言,與企業關聯密切的項目266
二十六、告知承諾制改革後,政府行政執法哪些工作得到了加強267
二十七、浦東建交委在告知承諾制改革後應完善信用監管的哪些方面269
二十八、對浦東建交委告知承諾試點的工作有何意見和建議271
第五節 改革完善評估對象的具體建議271
一、明確制度功能定位,及時修訂相關辦法,進一步簡化辦理手續271
二、進一步明確相關權利義務,完善告知承諾書的內容274
三、加大改革試點力度,擴展試點事項,精簡審批環節 276
四、加強承諾核查,完善日常動態監督檢查制度277
五、健全和完善建築業行業從業人員和從業企業的信用管理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