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本國和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使用本國和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是指公證機構在全部的公證活動中,都必須統一使用本國和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公證機構在公證活動中使用本國的語言文字,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的具體體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使用本國和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 定義:公證機構在全部的公證活動中、都必須統一使用本國和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
在涉外公證事務中,凡是不通曉我國通用語言文字的外國當事人,公證機構應依法為其提供翻譯。公證員不得直接運用外語進行公證活動,也不得使用外文製作公證文書,而必須以中文製作的公證文書作為正本。公證機構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是我國各民族人民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在公證活動中的具體體現。我國《憲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公證法》第32條第2款也明確規定,“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可以製作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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