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本國和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是指公證機構在全部的公證活動中,都必須統一使用本國和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公證機構在公證活動中使用本國的語言文字,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的具體體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使用本國和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 定義:公證機構在全部的公證活動中、都必須統一使用本國和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
使用本國和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是指公證機構在全部的公證活動中,都必須統一使用本國和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公證機構在公證活動中使用本國的語言文字,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的具體體現。
使用本國和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是指公證機構在全部的公證活動中,都必須統一使用本國和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公證機構在公證活動中使用本國的語言文字,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的具體體現。在涉外公證事務中,凡是不通曉我國通用語言文字...
民族語言文字原則是“以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的簡稱,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中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均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中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社會主義國家,各民族人民在政治、...
某些多民族國家所採用的關於訴訟中語種使用的原則,內容包括:①訴訟以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進行;②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的語言進行訴訟活動。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13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6條、《中華人民...
第四條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五條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
本條例所稱漢語言文字是指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即國語和規範漢字。第三條 語言文字的套用,應當遵循國家確定的漢語言文字和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平等共存的原則。第四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一切組織和個人,在執行公務或在公共場合的正式活動...
語言文字工作必須堅持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的原則,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提倡和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使語言文字更好地為自治區改革開放和政治、經濟、文化事業的全面發展服務,促進各民族團結、進步和共同繁榮...
(六)基本原則。堅持依法管理、依法辦事,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豐富和發展,保護、使用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堅持以人為本,尊重民眾意願,保障各民族公民選擇學習使用語言文字的自由;堅持實事求是,分類指導,推動少數民族語言...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管理、使用各民族語言文字時,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語言文字工作應當堅持各民族語言文字一律平等的原則,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提倡各民族公民互相學習、使用...
第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的原則,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檔案內容 (1993年4...
第二條 自治區堅持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的原則。維護語言文字法制的統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工作。第三條 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在執行職務時,藏語文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四條 自治區各級國家...
第八條 各民族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鼓勵和支持少數民族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九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語為基本用語:(一)國家機關公務活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保障各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保護和搶救少數民族傳統文化,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和少數民族文化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
第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堅持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原則,保障實行區域自治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和自由。第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公務的時候,視不同地區和對象,同時使用或者分別使用蒙古、藏、漢三種語言文字。第四條 ...
第一節真實原則 第二節合法原則 第三節獨立原則 第四節自願與法定公證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節迴避原則 第六節保密原則 第七節使用本國和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三章公證機構與管理體制 第一節公證機構的性質和任務 第二節公證機構的設立...
第二節 遵守法律與客觀公正原則 第三節 保障公證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四節 法定公證與自願公證相結合原則 第五節 保密原則 第六節 直接原則 第七節 迴避原則 第八節 便民原則 第九節 使用本國和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原則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