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漢語言文字套用管理條例

(1997年12月16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6月13日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漢語言文字套用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漢語言文字套用管理條例
  • 實施地區:黑龍江省
  • 通過會議:第三十一次會議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16日
黑龍江省漢語言文字套用管理條例,修改的決定,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黑龍江省漢語言文字套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漢語言文字套用管理,使漢語言文字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漢語言文字是指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即國語和規範漢字。
第三條
語言文字的套用,應當遵循國家確定的漢語言文字和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平等共存的原則。
第四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一切組織和個人,在執行公務或在公共場合的正式活動中使用漢語言文字時,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
省政府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管理監督全省語言文字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語言文字工作。
第六條
省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系統的語言文字套用管理。
第七條
凡在漢語言文字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漢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八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或在公共場合的正式活動中,應當以國語和規範漢字為工作用語用字。
第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從事教育、教學活動時應當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
第十條
下列活動應當使用國語:
(一)廣播電台、電視台播音、主持、採訪等;
(二)公共服務行業對公眾服務;
(三)影視片(不含地方戲劇片)、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舞台藝術表演(藝術形式和劇情特殊需要除外);
(四)展覽館、紀念館解說員的解說;
(五)旅遊部門的導遊;
(六)運動會、展銷會、講演會等。
第十一條
下列情況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一)信息技術產品用字;
(二)出版物和公文用字;
(三)影視螢幕及舞台字幕用字;
(四)廣告、路牌、招牌、標牌、標語等用字;
(五)本省商品的包裝、說明書和未註冊商標用字;
(六)運動會、展銷會、講演會等其他面向社會公眾的示意性文字;
(七)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名稱用字。
第十二條
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誌牌等使用外國文字或者少數民族文字時,應當同時使用規範漢字。
第十三條
使用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時,應當執行下列標準:
(一)漢字依照國家1986年發表的《簡化字總表》,1988年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1955年發表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
(二)印刷體漢字字形依照1988年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
(三)標點符號的使用,依照國家1995年公布的《標點符號用法》;
(四)出版物上數字的使用,依照國家1995年公布的《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
(五)使用漢語拼音,應當遵守1956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漢語拼音方案》,並符合國家1996年發布的《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
(六)國語異讀詞的讀音、標音,依照國家1985年公布的《國語異讀詞審音表》。
第十四條
社會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漢字:
(一)已經簡化的繁體字;
(二)已經淘汰的異體字和舊字形;
(三)已經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簡化字;
(四)已經更改的生僻地名和舊譯計量單位名稱用字;
(五)有損社會文化環境,帶有不良文化傾向的用字。
第十五條
社會用字的書寫行款:橫寫由左至右,豎寫由右至左。
第十六條
下列情況可以使用方言:
(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三)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
第十七條
下列情況可以使用或保留繁體字、異體字:
(一)研究、整理、出版古代典籍和歷史檔案;
(二)文物古蹟;
(三)經註冊的商標定型字;
(四)姓氏中的異體字;
(五)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六)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七)經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或省級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
第十八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範,並用於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
第十九條
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國語和規範漢字。
第三章 漢語言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使用
第二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或在公共場合的正式活動中,使用漢語言文字時,應當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
第二十一條
開設漢語課程的少數民族學校,應當教授國語和規範文字。
第二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及公共服務行業,使用漢語言文字時,應當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
第二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各類公章,公共場所的各類標牌和本區域內生產的各種商品的標識,使用漢字時,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第四章 漢語言文字套用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行業用字用語進行監督:
(一)報紙、期刊、圖書等公開發行的出版物、印刷品的用字;
(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廣播、電影、電視、舞台表演的用字用語;
(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學用字用語;
(四)廣告、路牌、招牌、標牌、標語及本省商品的包裝、說明書和未註冊商標用字;
(五)公共場所、地名用字。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以國語為工作用語的相關人員,應當通過國語水平測試,並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獲得國語水平等級證書。國語水平等級證書由省國語培訓測試機構核准頒發。
第二十七條
省國語培訓測試機構在省政府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領導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指導有關部門完成對本部門人員的國語培訓測試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在招聘、錄用以國語為工作用語的相關人員時,應當進行國語水平測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人員用語用字違反本條例第二章規定的,由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單位作出處理。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條例第二章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妨礙語言文字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省政府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套用解釋。

修改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漢語言文字套用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2年6月13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黑龍江省漢語言文字套用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修改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或在公共場合的正式活動中,應當以國語和規範漢字為工作用語用字。
二、第十一條第(五)項修改為:“本省商品的包裝、說明書和未註冊商標用字。
增加一項為第(七)項:“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名稱用字。
三、增加一條為第十二條:“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誌牌等使用外國文字或者少數民族文字時,應當同時使用規範漢字。
四、增加一條為第十六條:"下列情況可以使用方言:
“(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三)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
五、第十五條增加兩項:
“(六)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七)經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或省級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
六、第十六條修改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範,並用於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
七、增加一條為第十九條:“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國語和規範漢字。
八、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廣告、路牌、招牌、標牌、標語及本省商品的包裝、說明書和未註冊商標用字。”
九、增加一條為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十、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人員用語用字違反本條例第二章規定的,由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單位作出處理。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條例第二章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其限期改正。”
十一、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十二、刪去第二十九條“本條例由省政府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套用解釋。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條款順序進行調整。
本決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漢語言文字套用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情況的匯報

——1997年12月12日在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陳龍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漢語言文字套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委員們一致認為,為加強我省漢語言文字套用管理,普及國語,實現社會用字規範化,使語言文字更好地為我省兩個文明建設服務,制定這個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符合我省實際,規範的內容簡練、明確,便於操作,同意修改後經過複審通過實施。同時,委員們提出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我們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同志去北京徵詢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國務院法制局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意見。根據這些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第二章第七條規定的是在語言文字使用中漢語言文字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關係,放在第一章總則中更合適。按照委員的意見,將第二章第七條挪為第一章第三條,原第三條變為第四條,以下類推。
二、有的委員提出,第五條中“省政府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監督管理全省語言文字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表述不確切,應修改為“省政府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管理監督全省語言文字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按照委員的意見進行了修改。
三、有的委員提出,第九條的表述不精練,規範的內容重疊,應該與國家“教育法”的表述相一致。按照委員的意見,將第九條修改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從事教育、教學活動時應當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
四、有的委員提出,第十一條中各項表述有的不夠準確,有的內容不夠全面。按照委員的意見,將第(一)項“計算機用字”修改為“信息技術產品用字”;第(二)項“出版物印刷用字”修改為“出版物和公文用字”;增加了第(五)項“本省產品的包裝和說明書用字”。
五、有的委員提出,第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國家規範化、標準化文字的義務,應當執行下列用字標準”,規範範圍過寬,要求過高,不易執行。按照委員的意見,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使用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時,應當執行下列標準”;增加了第六項“國語異讀詞的讀音、標音,依照國家1985年公布的《國語異讀詞審音表》”。
六、有的委員提出,在第三章漢語言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使用中,關於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應使用本民族規範文字的規定和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少數民族文字必須與漢語言文字並用的規定,與本條例規範的內容無關,應刪去。按照委員的意見,將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均修改為“…使用漢語言文字時,應當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第二十條修改為“…使用漢字時,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七、有的委員提出,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規範的內容與第一章第四條規範的內容重複,應當取消。按照委員的意見,我們刪去第二十一條,將原第二十二條變為第二十一條,以下類推。
八、有的委員提出,第二十三條中出現的“國語培訓測試機構“應當明確隸屬關係,以便於開展工作。按照委員的意見,我們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省國語培訓測試機構在省政府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領導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指導有關部門完成對本部門有關人員的國語培訓測試工作”。
九、有的委員提出,第二十四條中規範的需要通過國語測試的人員種類較多,表述的內容不準確,而且規範的內容又比較多,層次又不一樣,不便於操作。按照委員的意見,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兩條。即:
第二十二條 以國語為工作用語的相關人員,應當通過國語水平測試,並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獲得國語水平等級證書。
國語水平等級證書由省國語培訓測試機構核准頒發。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在招聘、錄用以國語為工作用語的相關人員時,應當進行國語水平測試。
十、有的委員提出,第二十五條關於國語培訓測試收費問題還是不規範為好。按照委員的意見,刪掉了第二十五條。
十一、有的委員提出,第五章第二十六條中罰款的額度較大。同時,對於處罰的三項規定含義輕重懸殊,實施中不易掌握。按照委員的意見,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單位和部門,由縣級以上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二、有的委員提出,第二十七條中對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要求不具體,不好操作。按照委員的意見,在條款中增加了“在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的具體內容。
十三、有的委員提出,第六章第三十條規範的內容不準確,有些提法是學術界研究的概念,還是不寫在條例中為好。根據委員的意見,刪去了第三十條。
此外,還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在文字表述上作了一些修改,如第一條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字樣去掉;第六條負責管理本系統的語言文字套用,修改為“負責本系統的語言文字套用管理”;第八條的企事業單位修改為“企業事業組織”;第二十九條的不提請複議,不訴訟,修改為“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等,這裡就不一一匯報了。
修改後的《條例(草案修改稿)》由原來的六章三十二條,變為六章三十條。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10月7月,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第32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漢語言文字套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在審議中,委員們認為,語言文字是一個國家主權的象徵,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對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對民族團結,國家統一和加強國際交流等都有重要作用。為了加強漢語言文字套用管理,普及國語,實現社會用字規範化,使語言文字更好地為我省兩個文明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這個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規範的內容明確、具體,根據充分,符合我省實際。教科文衛委員會同意將《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教科文衛委員會在審議時,提出了一些修改補充意見和建議。
一、建議將第二章第七條納入第一章總則中做第三條,原來的第三條挪後一位做第四條,以下類推。這樣,更加突出漢語言文字套用管理所應遵循的原則。
二、第十一條第二款“出版物印刷用字”表述不完整,應修改為“出版物印刷和公務文書、檔案、文電用字”更為完整明確。
三、第十九條對民族自治地方使用漢語言文字規範的範圍應當與第十條規範的範圍對應起來。因此,應該在“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的後面,增加“交通運輸業、電信部門”,使《條例(草案)》規範內容前後一致。
四、第四章的標題應該完整的體現《條例(草案)》規範的內容。因此,應增加“套用”二字,修改為“漢語言文字套用的管理和監督”。
五、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範內容均應與前面規範的內容相一致。因此,在第二款中加上“廣播”、“舞台藝術”內容;在第四款中,加上“機關、團體”、“廣告標語”的內容。
六、第二十三條的“國語培訓測試機構”是隸屬於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一個職能部門,負責全省的國語培訓測試工作,為明確起見,在第二十三條開頭加上“在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領導下”的字樣。
七、第二十八條中“不履行職責或超越職權的”表述不夠確切,建議修改成“玩忽職守、營私舞弊、以權謀私的”,這樣更為明確。
此外,還對有些條款的個別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見,就不一一匯報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漢語言文字套用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依據和必要性
語言文字是重要的交際工具和信息載體,它涉及到社會各行各業,與人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息息相關。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對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對民族團結、國家統一、社會安定和加強國際交流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我國歷來重視語言文字工作,1982年《憲法》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和規範字。”義務教育法,少數民族區域自治法、教師法等重要法律,都有涉及語言文字的條款。國務院、國家語委、有關部門和一些地方政府,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規定。1992年國務院批轉國家語委《關於當前語言文字工作請示》的通知,明確了語言文字工作的宗旨、目標、方針,以及各業務領域的政策、規定和做法。特別是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議》,對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我省的語言文字工作歷來走在全國的前列。改革開放以來,各級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充分發揮政府職能作用,協調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使工作得以順利開展,探索了符合我省省情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語言文字工作在教育、文化、體育、市容等各個領域取得了顯著成績,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然而,社會上語言文字的使用仍存在著嚴重的混亂狀況:繁體字回潮,“二簡字”廢而不止,錯別字隨處可見;生造詞語成為時髦,國語在一些場合竟被各地方方言所代替;帶有明顯洋化、封建化、庸俗化等不良文化傾向的牌匾、廣告隨處可見,污染了我們文明的環境,損害了我們文明的形象,影響了我們的經濟建設。為了加強漢語言文字套用管理,普及國語,實現社會用字規範化,發揮語言文字在經濟、文化、教育和科技發展中的作用,同時也為了純潔祖國語言,使語言文字工作更好地為我省兩個文明建設服務,制定《黑龍江省漢語言文字套用管理條例》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過程
《條例》的起草工作從1996年正式立項啟動實施。為做好這項工作,我委成立了起草《條例(草案)》工作領導小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參閱了幾十萬字的關於語言文字工作的立法資料,收集、研究了建國以來國家和各部門有關語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規定;分別在大慶、牡丹江市等地開展了調研工作,召開十餘次座談會,聽取了語言文字工作者的建議,多次徵求地方、各有關部門和法律專家的意見,先後十易其稿,對條例不斷修改、完善。1997年5月份,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國家語委來我省調研,我們專門徵求他們對《條例(草案)》的意見,重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報省政府後,省政府法制局召開了有工商、廣播電視、文化等部門參加的協調會,進行協調,在廣泛聽取了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又一次進行修改,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三、對《條例(草案)》幾個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漢語言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使用
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社會主義國家,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對堅持民族平等、團結和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遵循國家確定的漢語言文字和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平等共存而以國語和規範漢字為通用語言文字的原則。”少數民族在使用漢語言文字時,應當遵守本條例的各項規定。同時,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學校在適當年級增設漢語文課程,實行雙語教學,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二)關於不規範字的改正問題
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社會用字管理工作就全局而言,也必將是一個“逐步到位”的過程。因此,從總的要求看,社會用字管理必須堅持國家規定的語言文字方針政策不動搖。在具體工作中,則應考慮到不同用字領域的難度有差別,各地開展這項工作的起點和現狀有差別,手寫體和印刷體客觀上也存在著差別以及社會各界幹部和民眾對用字規範化要求的心理承受能力等情況,堅持有針對性地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原則,不搞一刀切。
對本條例實施以前製作的單字造價市(地)一級在3000元以上、縣(市)一級在2000元以上(按工程結算原始憑據為準)的大型牌匾,有不符合標準的社會用字,改正確有困難的,由使用單位向各地語委提交保證書,可以限期改正,但必須在糾正前製作規範字副牌,懸掛於明顯位置。
(三)關於國語培訓測試工作
推廣國語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語言文字信息處理技術的不斷革新,使推廣國語工作的緊迫性日益突出。國語水平測試是推廣國語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使推廣國語工作逐步走上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的重要舉措。對此,《條例(草案)》就測試對象、測試方法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我省繼國家建立國語培訓測試機構後,成立了省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國語培訓測試工作,各市(地)及省屬高等院校也可以建立國語培訓測試站。各級培訓選用教材為省培訓測試中心統編的《黑龍江省國語培訓測試指南》,中心題庫統一出題。凡在國語培訓與測試中達到國家規定等級標準的,將由省培訓測試中心統一頒發證書。國語培訓測試按照省有關部門的核准,進行合理收費。
現階段主要的測試對象是1950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師範院校的應屆畢業生和普通學校、成人高校、中專及職業學校的中文、外語、法律、旅遊、公文、文秘、商服等專業的應屆畢業生;廣播電視播音員、節目主持人、採訪記者和電影、電視劇、話劇演員或配音演員以及相關專業的院校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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