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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核准及變更、延續等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設備和工藝簡單,不具備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者。
第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應嚴格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實行目錄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調整《佳木斯市準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負責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現場核查表。
第五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的受理、審查和決定工作。
第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採取分裝形式生產食品,不得接受委託生產加工。
第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申請人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具備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主體資格,並按照《佳木斯市準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的品種類別向所在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以及變更、延續申請。
第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申請核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有效隔離;
(二)具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和相應的衛生條件;
(三)具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工藝、設備或者設施;
(四)具有現行有效的產品執行標準;
(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包括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申請材料的審查,應當以書面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和符合性為主要審查內容;對現場的核查,應當以申請材料與實際狀況的一致性、合規性為主要核查內容。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或生產過程說明;
(五)產品執行企業標準的,應提供企業標準複印件;
(六)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輔材料採購驗證記錄製度;生產場所衛生管理制度;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記錄製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銷售台賬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製度)。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應當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寫要求,申請材料均須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並加蓋申請人公章。複印件應當由申請人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申請書應當使用鋼筆、碳素筆填寫或列印,字跡應當清晰、工整,修改處應當簽名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申請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社會信用代碼、住所等填寫內容應當與營業執照一致,所申請食品類別應當在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範圍內,且營業執照在有效期限內。
申證產品的類別編號、類別名稱及品種明細應當按照《佳木斯市準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填寫。
第十四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五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六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經審查,按規定不需要現場核查的,應當按規定程式作出許可決定。需要現場核查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的情形包括:
(一)變更、延續核准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不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
(二)延續核准時,獲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
(三)獲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核准食品類別範圍內增加生產新的食品品種明細,且生產工藝、設備等未發生變化的;
對於按規定不需要現場核查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作出是否準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 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需要現場核查的情形包括:
(一)新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二)申請變更的,申請人聲明其生產場所發生變遷,或者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變化情況組織現場核查;其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也應當就變化情況組織現場核查。
(三)申請延續的,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組織對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四)申請變更、延續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內容、食品類別、與相關審查細則及執行標準要求相符情況進行核實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五)申請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載明監督抽檢不合格、監督檢查不符合、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實施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需要現場核查的,應將現場核查時間通知申請人。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場核查時,可以根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工藝流程等要求,核查食品檢驗合格報告。
核查組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組成,不得少於2 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現場核查表,製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籤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
核查組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生產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二十條 現場核查應製作現場核查報告,記錄現場核查的有關情況,核查報告應該包括現場核查表全部內容。
第二十一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核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有效期為三年。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生產核准證有效期滿30日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延續申請,提交延續申請書。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正、副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延續事項有關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證書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的樣式、編號規則和專用標識,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正本。
第二十四條 小作坊核准證證書正本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生產地址、食品類別、證書編號、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副本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生產地址、品種明細、證書編號、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五條 小作坊核准證編號由漢字“小作坊(準)字”後加10位阿拉伯數字組成,10位阿拉伯數字的前6位為受理機關編號,後4位為小作坊序號。小作坊核准證編號不得重複使用。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註銷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有效期內,現有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申請人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生產場所遷出原發證的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
第二十八條 申請變更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正本、副本;
(三)與變更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需要延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申請延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延續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正本、副本;
(三)與延續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核准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但是,對因遷址等原因而進行全面現場核查的,其換髮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核准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核准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核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核准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終止生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註銷手續。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申請註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小作坊核准註銷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正本、副本;
(三)與註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發證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註銷手續: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被註銷的,核准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變更、延續、補辦與註銷的有關程式參照核准的有關程式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核准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信息平台,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頒發、核准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核准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一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佳木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實施。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的規定,佳木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佳木斯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辦法(試行)》和《佳木斯市食品小經營核准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7日
政策解讀
一、小作坊核准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
為加強對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工作的管理,規範小作坊核准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二、小作坊核准管理辦法編制的背景和依據
2016年12月16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對《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條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的式樣、編號規則、專用標識,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辦法由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辦法》制定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小作坊核准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43條,就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工作,明確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概念。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設備和工藝簡單,不具備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者。
(二)明確了各級監管部門職責。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調整《佳木斯市準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負責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現場核查表。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的受理、審查和決定工作。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核准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三)明確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條件。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申請核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有效隔離;
(二)具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和相應的衛生條件;
(三)具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工藝、設備或者設施;
(四)具有現行有效的產品執行標準;
(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四)明確了核准工作的程式和要求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申請人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具備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主體資格,並按照《佳木斯市準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的品種類別向所在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以及變更、延續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經審查,按規定不需要現場核查的,應當按規定程式作出許可決定。需要現場核查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核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明確了小作坊核准證書的有效期和載明內容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有效期為三年。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的樣式、編號規則和專用標識,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小作坊核准證證書正本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經營者、住所、生產地址、食品類別、核准證編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有效期;副本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經營者、住所、生產地址、品種明細、核准證編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有效期。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