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食品小經營核准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規範食品小經營的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食品小經營核准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7年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7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食品小經營實行核准管理,從事食品小經營活動應取得食品小經營核准。
第三條 食品小經營核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小經營核准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小經營核准證。食品小經營核准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類別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對食品小經營實施分類核准。
第六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小經營核准現場核查表。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遵照食品小經營核准現場核查表實施食品小經營核准審查。
第七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小經營核准管理工作,應當在行政機關網站公布取得食品小經營核准事項。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申請食品小經營核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銷售和制售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區與生活區分離,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銷售、制售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銷售、制售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與銷售、制售經營相適應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五)食品經營、貯存場所環境整潔;
(六)餐具、飲具、食品容器、工具和設備設施應當安全、無害;
(七)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每年接受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條 申請食品小經營核准,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經營核准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三)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體檢證明複印件;
(五)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制度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六)主要設備設施清單、經營場所平面圖、經營場所內外的影視資料等檔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小經營核准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籤名或者蓋章。
第十二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小經營核准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小經營核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小經營核准申請。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四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小經營核准現場核查表,製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籤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核准決定的外,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核准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核准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小經營核准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核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食品小經營核准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四章 核准證管理
第十八條 食品小經營核准證有效期為3年。食品小經營核准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小經營核准證正本。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小經營核准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損毀、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十九條 食品小經營核准證應當載明:名稱、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經營者、經營場所、經營類別、經營項目、核准證編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有效期、備註。
發證日期為發證機關簽發核准的日期。
在經營場所外設有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應當在副本上的經營場所後以括弧標註倉庫名稱和具體地址。
第二十條 《黑龍江省食品小經營核准證》編號由(“小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1位經營類別代表字母和16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4位年份代碼(帶括弧)、6位行政區域代碼、6位順序碼。
經營類別編碼用A、B、C、D標識,具體為:A代表小超市、B代表小餐飲、C代表校外託管機構、D代表現場制售。
延續、變更核准事項的或需補發食品小經營核准證的,應保持原證號不變。為避免重號,《黑龍江省食品小經營核准證》由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編號。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註銷
第二十一條 食品小經營核准證載明的核准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小經營核准。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小經營核准。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申請變更食品小經營核准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小經營核准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小經營核准證正本、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小經營核准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小經營核准證。食品小經營核准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核准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二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取得的食品小經營核准證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小經營核准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小經營核准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小經營核准證,核准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核准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核准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小經營核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食品小經營核准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經營核准證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小經營核准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小經營核准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小經營核准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小經營核准證,核准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小經營核准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小經營核准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註銷食品小經營核准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經營核准註銷申請書;
(二)食品小經營核准證正本、副本;
(三)與註銷食品小經營核准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小經營核准註銷手續:
(一)食品小經營核准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小經營個體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小經營核准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小經營核准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小經營核准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食品小經營核准的其他情形。
食品小經營核准被註銷的,核准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條 食品小經營核准證變更、延續、補辦與註銷的有關程式參照本辦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本地區食品小經營核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經營核准管理信息平台,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小經營核准頒發、核准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經營核准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小經營核准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三十三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小經營核准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小經營核准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經營,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或者在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內租賃場地,經營場所和經營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經營條件達不到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條件的,以小超市(小食雜店)、小餐飲(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校外託管機構、現場制售方式經營食品的個體經營者。小超市(小食雜店)、小餐飲(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經營場所的使用面積在60平方米(含 60 平方米)以下。
小超市、小餐飲、校外託管機構、現場制售實施現場分類核查,小超市按《佳木斯市食品小經營(小超市)核准現場核查表》進行核查,小餐飲、校外託管機構按《佳木斯市小餐飲(校外託管機構)核准現場核查表》進行核查,現場制售按《佳木斯市食品小經營(現場制售)核准現場核查表》進行核查。
第三十五條 食品小經營經營類別分為:小超市(小食雜店)、小餐飲(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校外託管機構、現場制售。從事網路經營的要在其經營類別後以括弧標註。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或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或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制售;冷食制售;生食制售;糕點類制售(含或不含裱花蛋糕);自製飲品制售(含或不含鮮榨果蔬汁);其他類食品制售。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二)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三)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並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製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四)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滷味、生食瓜果蔬菜、醃菜等;
(五)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六)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七)自製飲品,指經營者現場製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
(八)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確定的可以在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九)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准後執行,並明確標註。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第三十七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小經營的核准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的規定,佳木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佳木斯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辦法(試行)》和《佳木斯市食品小經營核准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7日

政策解讀

一、《佳木斯市食品小經營核准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
為了規範食品小經營的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佳木斯市食品小經營核准管理辦法》編制的背景和依據
2016年12月16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對《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條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食品小經營核准證式樣、編號規則、專用標識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食品小經營核准管理辦法由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辦法》制定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佳木斯市食品小經營核准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39條,就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工作,明確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了食品小經營的概念
食品小經營,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或者在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內租賃場地,經營場所和經營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經營條件達不到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條件的,以小超市(小食雜店)、小餐飲(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校外託管機構、現場制售方式經營食品的個體經營者。小超市(小食雜店)、小餐飲(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經營場所的使用面積在60平方米(含 60 平方米)以下。
(二)明確了各級監管部門職責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小經營核准現場核查表。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食品經營類別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對食品小經營實施分類核准,遵照食品小經營核准現場核查表實施食品小經營核准審查。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小經營核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明確了食品小經營核准條件
申請食品小經營核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銷售和制售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區與生活區分離,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銷售、制售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銷售、制售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與銷售、制售經營相適應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五)食品經營、貯存場所環境整潔;
(六)餐具、飲具、食品容器、工具和設備設施應當安全、無害;
(七)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四)明確了小經營核准工作的程式和要求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小經營核准現場核查表,製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籤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核准決定的外,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核准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核准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小經營核准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核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明確了食品小經營核准證的有效期和載明內容
食品小經營核准證有效期為3年。食品小經營核准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小經營核准證應當載明:名稱、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經營者、經營場所、經營類別、經營項目、核准證編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有效期、備註。
發證日期為發證機關簽發核准的日期。
在經營場所外設有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應當在副本上的經營場所後以括弧標註倉庫名稱和具體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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