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證義務

作證義務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充當證人的義務。中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同時又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公民收集、調取證據。

審判實踐中,證人出庭率低已成了一個不爭的事實,由於證人不出庭導致某些案件的關鍵事實無法得到認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審判對於實體公正和正義的價值追求。應當從保護證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在配套措施方面作出具體規定,解決證人的後顧之憂。對此,西方國家的證人保護制度已非常成熟,既有專門的立法,又有系統的保護措施。如美國的《被害人和證人保護法》、加拿大的《證人保護項目法》、澳大利亞的《國家證人保護計畫》、德國的《證人保護法》。許多國家還設有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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