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
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審計業務規章制度。
(二)向市
人民政府、省
審計廳報告或向市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審計建議。
(三)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轄區人民
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及預算外資金。
6、市屬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來源、使用情況和
經濟效益。
9、市轄區的重大審計事項。
(四)向
市長提交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
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對黨政
領導幹部和市屬
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政府授權經營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處理各地被審計單位對市轄區
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申訴。
(九)與市轄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下級審計機關,協助對市轄區審計機關領導班子負責人的任免。
(十)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法規審理科
擬訂審計業務制度;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審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移送處理書等文書;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牽頭起草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承擔審計成果的綜合開發利用工作;承擔內部審計的監督工作;承擔有關
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經濟責任審計科
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協調、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承擔市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門聯席會議有關工作。
(四)財稅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本級
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
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市轄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根據上級授權,組織審計市
地方稅務系統
稅收征管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行政事業審計科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企業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屬
國有企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屬
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市屬國有
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組織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
國際組織和
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
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社會保障審計科
組織審計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
社會保障基金、
社會捐贈資金等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績效審計科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