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佛山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是2023年佛山市出台的管理條例,是廣佛首個協同立法項目,將於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出台地區:佛山市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5月23日,《佛山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舉行。該條例將於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打造兩市軌道交通的統一規則,推動和引領廣佛全域同城。同時,《條例》也打響“軌道上的大灣區”協同立法的第一槍,為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制度協同提供有力的樣板。
《條例》根據行政處罰法,並參考廣州、上海等地的授權執法模式,在第五條中明確授權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相關公共事務實施行政處罰,從而提高佛山軌道交通執法效率,提升佛山軌道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安全水平。
《條例》的亮點之一是明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資金保障。《條例》第六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資金保障,促進城市軌道交通可持續發展。而在第11、12條中,則對城市軌道交通綜合開發做出了相關規定,為佛山市軌道交通可持續發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為保障軌道交通安全,《條例》第三章詳細闡述了安全保護區管理制度。《條例》列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覆後,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沿線設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具備條件的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依法設定安全警示標誌,並建立巡查制度。
“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包括:地下車站與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車輛基地、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的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出入口、通風亭、控制中心、變電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構)築物結構外邊線外側十米內;過江隧道、跨江橋樑外邊線外側一百米內。
《條例》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七大類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活動時,作業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應急措施,並在作業前徵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而該七大類活動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築物;敷設、埋設管線或者設定跨線等架空作業;電焊、氣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等等。
《條例》第十七條列明了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有序、規範運營,提升服務質量的相關措施,共分十類。其中包括:向社會公布運營服務質量承諾;建立公眾監督機制,公布監督電話;提供乘客遺失物招領服務;合理配置急救藥箱及體外自動除顫儀等設備等。
《條例》還禁止六大類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其中包括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隨意塗畫張貼、攜帶寵物、家禽等動物乘車等。值得一提的是,乘客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被列為禁止行為之一,而車廂內進食則未被具體列為禁止行為。
除此以外,《條例》還列明了多項禁止實施的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安全的行為,以及禁止實施的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在地面線路或者高架線路兩側各一百米範圍內,禁止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和無人機等低空飛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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