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強對流天氣災害防禦規定
(2023年2月1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公布 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強對流天氣災害防禦,避免、減輕強對流天氣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強對流天氣災害防禦活動。
本規定所稱強對流天氣災害,是指雷電、雷雨大風、冰雹、龍捲風和短時強降雨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強對流天氣災害防禦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禦、統籌規劃、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工合作、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強對流等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防禦指導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廣旅體、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城管執法、軌道交通、海事、供電、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強對流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1名以上政府工作人員負責對接氣象主管機構,協助氣象主管機構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強對流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廣旅體、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城管執法、軌道交通、水文、海事、供電、通信等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強對流等氣象災害信息共享機制,並通過市政務大數據平台實現數據歸集和共享交換。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開放氣象信息數據接口,通過市政務大數據平台整合、交換和共享實時氣象信息。前款規定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與強對流等氣象災害有關的水旱災害、城鄉積澇、環境污染、地質災害、交通監控、農業災害、森林火災、電網故障等信息,以及對大氣、水文、環境、生態等進行監測的信息和其他基礎信息。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廣旅體、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劃。氣象災害風險區劃應當包含強對流天氣災害風險區劃。
第七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結合強對流天氣災害風險管控、預報預警、應急處置等工作需求,建立健全強對流天氣災害防禦專家庫。專家庫專家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一)參與強對流天氣災害防禦政策法規、相關規劃、標準規範、應急預案的研究編制;
(二)參與強對流天氣災害防禦重大問題專題調研;
(三)參與重特大強對流天氣災害調查鑑定;
(四)為強對流天氣災害防禦相關行政執法工作提供支持;
(五)參與強對流天氣防災減災培訓工作;
(六)其他需要專家配合的事項。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不定期組織專家交流活動,通報氣象領域發展動向,促進專家交流。
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氣象信息員並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為氣象信息員提供必要工作條件。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以及學校、醫院、旅遊景區等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設定氣象信息員;鼓勵具有強對流天氣災害防禦專業知識和公益服務經驗的個人加入氣象信息員隊伍。
設定氣象信息員的單位或者自願加入氣象信息員隊伍的個人,應當向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相關材料,統一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信息員、氣象志願者等隊伍的培訓工作,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教學資源。
應急管理、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在應急管理培訓、志願者隊伍建設等工作中,加入強對流等氣象災害防禦培訓內容,提高有關隊伍預防、處置強對流天氣災害的能力。
第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利用世界氣象日、全國防災減災日和安全生產月等活動,向社會宣傳普及強對流等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提高社會公眾防禦意識和防禦能力。
教育部門應當督促中、國小校將強對流等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教育內容,提高學生避險、避災、自救、互救能力。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軌道交通等部門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將強對流等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工人安全培訓,並將強對流等氣象災害防禦納入日常管理和應急演練。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強對流等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社區居民防災減災宣傳內容,將強對流等氣象災害納入應急救災演練內容。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強對流等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十一條 鼓勵公民主動學習強對流天氣災害防禦避險知識,關注災害風險,增強災害防禦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勵並支持志願者、社會組織參與強對流天氣災害防禦知識宣傳、災害防禦研究、應急演練等強對流天氣災害防禦活動。
第十二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強對流等氣象災害保險業務,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保險等方式減少強對流天氣災害造成的損失。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單位和個人提供保險所需的氣象災害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強對流天氣災害防禦的需要,加強下列氣象監測設施建設:
(一)在強對流天氣災害易發區域、人口居住密集區、水系幹流、內澇積滯點、地質災害易發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石油化工區、高速公路、橋樑、城市主幹道、交通樞紐、大型活動場所、學校、醫院、玻璃棧道和滑道等旅遊景區項目、林業監測站、農業園區等區域位置加密自動氣象監測設備的布點;
(二)在強對流天氣災害易發區域加強天氣雷達、大氣垂直觀測基礎設施建設和移動應急監測設施建設。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氣象主管機構、應急管理、教育、衛生健康、文廣旅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和維護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研究總結影響當地的天氣系統規律,提高強對流天氣預報、警報的準確率和時效性,實現預警信號空間解析度精細到鎮、街道。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強對流等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傳播統籌納入基層格線化社會治理,確保傳播對象有效覆蓋留守老人、殘障人士等弱勢群體。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及時、準確傳播強對流等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氣象台站發布重大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息時,鼓勵廣播、電視等媒體採用連線直播、滾動播出等方式,及時通報重大災害性天氣的最新動向。
鼓勵單位和個人準確、適時傳播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預報預警信息。
第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針對強對流天氣災害的靶向發布系統,及時向災害高風險區域、高敏感行業、高危人群發布預報預警信息。
氣象服務機構在確保公益性氣象無償服務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面向農業、國土、水利、城市安全、交通安全、電力、生態環境等氣象災害高敏感領域有償開發預報預警服務產品。
第十六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與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氣象災害監測聯動機制,提升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和應急回響能力。
氣象台站發布強對流等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災害性天氣發生髮展趨勢的跟蹤監測,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災情發展和處置情況的動態監控,共同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強對流等氣象災害提供輔助決策。
第十七條 水利、交通運輸、軌道交通、住房城鄉建設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全面排查城市交通幹道、低洼地帶、橋樑道路涵洞、建築工地等重點部位,建立內澇黑點台賬,對易積澇的地區進行整治,及時疏通排水管網,確保排水暢通,並結合實際情況,在容易發生積澇的隧道、涵洞設定水位標尺等警示標誌。
第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在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者單位綜合應急預案中明確強對流等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決定權。
城市軌道交通、地下車庫、地下商城、地下通道等地下空間的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健全短時強降雨天氣發生時的應急管理機制,建立巡查或者值班值守制度,完善臨災轉移工作機制,準備應急物資,並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防風措施:
(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軌道交通等部門應當加強在建工地防護措施的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加強工棚、施工圍擋、腳手架、井架等設施和塔吊、龍門吊、升降機等機械、電器設備的安全防護,保障人員安全。
(二)城管執法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有關管理單位、業主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檢查和加固。
(三)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評估城市行道樹穩固程度,及時加固易倒伏樹木,並在行道樹因風倒伏折斷風險較高的路段兩頭設定警示標誌或者警示文字提醒公眾。
(四)城管執法部門新栽種樹木時應當選擇根系發達、抗風能力強的品種,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綠化的要求預留足夠深度和寬度的種植槽穴。
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戶外設施及其懸掛物、擱置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日常應當採取加固措施,及時消除大風天氣脫落、墜落、倒塌的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安裝和維護管理措施:
(一)建築物、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二)旅遊景區的玻璃棧道、滑道等具有金屬結構的戶外遊樂設施,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
(三)已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並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有物業服務人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雷電防護裝置進行維護和委託檢測;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雷電防護裝置的維護、檢測等內容納入物業服務契約示範文本。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科學技術部門、科研院所、高校開展龍捲風發生機理、監測以及預報預警技術的研究,開展龍捲風科學試驗,提升龍捲風監測預警水平和防災減災能力。
第二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區域情況,採取多種形式對本行政區域重點防禦的強對流天氣災害種類、預警信號指引、應急避難場所位置、應急求助聯繫方式等內容進行宣傳和提示。
第二十三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做好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進行地質災害隱患日常排查,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在強對流天氣多發期加強對旅遊景區、林場、公園、非開放的自然保護區等區域的地質災害隱患排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在易發生山洪、山體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的區域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和風險警示牌,組織人員在強對流天氣多發期進行巡查或者安排專人值守,及時勸阻誤入人員撤離。
第二十四條 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將強對流等氣象災害影響因素納入應急預案,並根據強對流等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調整活動時間、活動方案或者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確保活動安全。
客運索道、戶外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強對流等氣象災害影響因素納入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開展漂流、溯溪、徒步、攀岩、登山等戶外項目和旅遊景區、公園、遊樂場等戶外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結合實際,科學制定和實施強對流天氣災害及其次生災害的應對措施,完善緊急情況下暫停營業等應急處置機制。
第二十五條 氣象台站發布強對流天氣災害相關預警信號或者警報後,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防禦措施:
(一)公共場所供用電設施產權和維護單位應當加強供用電設施的巡查監控,發現供用電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處置措施,必要時可以切斷電源,防止發生漏電、觸電事故。
(二)需要打開窨井蓋應急排水的,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定醒目警示標誌,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
(三)機場、高速公路、港口碼頭、軌道交通、橋樑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確保全全;交通運輸、軌道交通等部門應當督促前述經營管理單位及時通過情報板等信息顯示設施發出橫風、降速等警示信息。
(四)旅遊景區、公園、遊樂場等戶外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向遊客發出警示信息,適時關閉相關區域,停止營業,組織人員到室內應急避難場所或者堅固的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內避險。
(五)客運索道、戶外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停止運行或者採取緊急措施保護乘客。
(六)充氣式遊樂設施的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相關安全規範,及時向遊客發出警示信息,向遊客提示相關風險,適時停止使用充氣式遊樂設施。
(七)戶外人員應當按照《廣東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的防禦指引採取相應的防禦措施,適時停止戶外活動,及時到安全的場所暫避。
(八)龍捲風影響區域的個人應當遠離防禦能力差的簡易建築物、構築物,就近尋找室內應急避難場所或者堅固的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躲避。
第二十六條 上學時段遇雷雨大風橙色或者紅色、冰雹橙色或者紅色、暴雨橙色預警信號生效時,學生可以延遲上學。
放學時段遇雷雨大風橙色或者紅色、冰雹橙色或者紅色、暴雨橙色預警信號生效時,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受影響情況採取延遲放學措施。
氣象主管機構、教育部門應當共同研究和制定強對流天氣等惡劣天氣下學生延遲上學、學校延遲放學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處置強對流天氣災害時,除依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緊急處置措施外,還可以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容易導致災害影響擴大的公共場所活動採取控制或者限制措施;
(二)組織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三)依法臨時徵用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和場地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八條 強對流等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有關部門進行災害情況調查評估,制訂恢復重建計畫,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開展災害情況調查評估時,公安、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提供災害發生、發展和影響區域的治安監控影像、電力和通信設施中斷服務或者受損情況、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信息。前述相關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