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國忠(浙江衢州交通局原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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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國忠,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浙江省龍游縣人。曾任浙江省衢州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

2012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2012年1月4日提起公訴。2013年4月3日,衢州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000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3年7月22日,浙江省高院二審裁定,準許抗訴人撤回抗訴。2015年12月14日,衢州中院刑事裁定,對罪犯余國忠準予減刑一年。2017年12月22日,衢州中院刑事裁定,對罪犯余國忠準予減刑七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余國忠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省龍游縣
  • 出生日期:1966-02-01
  • 性別:男
人物履歷,分管工作,人物事件,強制措施,提起公訴,一審宣判,二審裁定,一次減刑,二次減刑,

人物履歷

1989年9月起開始在衢州市稽徵運管處工作,
1997年9月至2003年8月26日任衢州市稽徵運管處副處長,
2003年8月26日被任命為衢州市稽徵運管處處長,
2011年12月31日被任命為衢州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

分管工作

任稽徵運管處副處長、處長期間,職責範圍包括:客貨運輸、駕駛員培訓,公路稽查,聯繫客運管理科、貨運管理科、駕駛員培訓管理科,計程車管理所、稽查科等。

人物事件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於2012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衢檢刑訴(2012)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國忠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於2012年1月4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1月4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3年4月3日,衢州中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一、被告人余國忠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10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5日止),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000元。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宣判後,被告人余國忠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於2013年7月22日以(2013)浙刑二終字第46號刑事裁定書,準許抗訴人撤回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一次減刑

浙江省十里豐監獄於2015年12月2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衢州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12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5年12月14日,衢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余國忠在服刑期間,悔改表現突出,符合減刑條件。執行機關和檢察員的相關意見,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余國忠準予減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23年10月5日止)。

二次減刑

浙江省十里豐監獄於2017年12月1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衢州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7年12月22日,衢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余國忠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但綜合考慮罪犯余國忠的犯罪性質、情節等情況,應適當少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余國忠準予減刑七個月(刑期至2023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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