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企業法律風險提示
——從控申檢察辦案看企業法律風險預防
目 錄
前 言
第一篇 關於企業對外簽訂與履行契約
一、控告申訴案件涉及契約簽訂與履行的基本情況
二、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作出的風險提示
(一)關於契約主體方面的風險提示
(二)關於契約訂立方面的風險提示
(三)關於契約履行方面的風險提示
第二篇 關於企業對外融資擔保
一、控告申訴案件涉及企業對外融資擔保的基本情況
二、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作出的風險提示
(一)關於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風險提示
(二)關於企業涉民間借貸的風險提示
(三)關於企業涉其他融資方式的風險提示
(四)關於企業對外擔保的風險提示
第三篇 關於企業內部管理
一、控告申訴案件涉及企業內部管理的基本情況
二、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作出的風險提示
(一)關於企業設立及管理的風險提示
(二)關於企業內部人員管理的風險提示
(三)關於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風險提示
第四篇 關於企業爭議解決
一、控告申訴案件涉及企業爭議解決的基本情況
二、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作出的風險提示
前 言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既要“加快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又要“最佳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著力“最佳化營商環境”。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依法全面履行檢察職能、高質效辦理好每一個控告申訴案件的同時,以司法實踐為分析樣本,積極開展反向審視、堅持訴源治理,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現實多發的訴訟風險進行分析,作出在先的涉訴風險提示,以期共同構築更加公平、穩定、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共同推動高質量發展。
2021至2022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各類企業為主體的控告申訴案件線索37766件,辦結31216件。其中,提出監督糾正意見4671件,監督意見被採納2912件。從企業所涉及的控告申訴的案件構成來看,既有刑事申訴案件,也有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其中刑事申訴案件和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是主要構成類型。
刑事申訴案件所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分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在企業日常經營的各個環節均分布有風險點。
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主要集中在契約糾紛領域,其中借款契約糾紛、買賣契約糾紛、建設工程契約糾紛占比相對靠前,較為直觀地反映出企業的融資需求和難度,以及在契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的規範性缺失。
通過控告申訴案件的辦理,檢察機關發現,從企業的角度分析、代入,大致有以下兩類原因導致糾紛發生乃至損失不可彌補:
一是部分企業法律意識依然較為淡薄,缺乏系統有效的風險防範體系。總體來說,相當一部分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法律意識較為淡薄,既缺乏有效的自我保護意識,也一定程度地缺乏“底線不可觸碰”的邊界意識,往往導致後果發生的不可逆。正因為如此,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的檢察官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常常出現“事已至此無力回天”的“無力感”,常常反思如果涉案企業能夠及早防範、及早採取措施、及早止損、及早收手,則後果將完全不同,損失更有可能追回,企業不至於陷入泥潭,而相關負責人也不會涉及刑事責任。比如,有的企業簽訂契約或者履行契約的初期已經發現對方企業的行為異常,依然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應對,導致損失擴大甚至無法追回;比如,有的企業不注重及時申請商標註冊,被他人搶注後,即便事後被宣告無效,對在先判決也沒有追溯力;比如,有的企業忽視公司章程的重要作用,簡單下載模板用於登記備案或不及時進行變更,導致在對外經營活動中發生爭議缺乏有效保護;比如,有的企業家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對企業財產的認識仍然停留在與個人財產混淆的階段,利用職務便利,將企業財產據為己有,涉嫌職務侵占,等等。
二是發生法律糾紛後自救能力較弱。當法律糾紛發生後,逃避、推卸責任,都不是正確的做法,積極尋求專業人士、有關部門的幫助,積極參與法律程式,才有可能將法律糾紛對企業的影響降到最低。但是,有的企業因缺乏在先有效的訴訟風險防範意識,陷入訴訟後,不能理性、合法、有效處理糾紛,採用拖延、逃避甚至實際造成損失擴大的方式處理糾紛,將企業拖入糾紛處理的泥潭,不僅糾紛得不到妥善處理,還徹底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有的企業在發生民事糾紛後擔心被強制執行,採取故意轉移財產等不當行為,導致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影響正常經營,情節嚴重的,甚至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企業法律風險提示》,依託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案件入口”的職能優勢,對受理審查的控告申訴案件進行全面分析,按照兩條邏輯主線梳理企業的風險點。
一是以司法實踐的風險高發為主線。將民事、刑事的高發風險貫穿其中,突出回應了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的特點和需求,每一個風險點的歸納都以大量的真實案件為基礎,並進行了相關法律規範的指引。
二是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為主線。從對外簽訂與履行契約,到對外融資擔保,到企業內部管理,到糾紛爭議解決,全方位回應企業需求。
第一篇
企業對外簽訂與履行契約
一、控告申訴案件涉及契約簽訂與履行的基本情況
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受理、審查案件中發現,大量案件在企業對外簽訂契約之初就已埋下隱患。
有的案件中,當事人以為和對方企業簽訂契約並據此付款,實則對方的簽名用章並不能代表企業;有的案件中,當事人為了獲得訂單,給予對方經辦人員不入賬的好處;有的案件中,當事人以多年小額經濟往來為信任基礎,在訂立大額契約時依然不簽訂書面契約,發生爭議時雙方各執一詞,難以舉證;有的案件中,當事人在履行契約過程中,發現己方可能難以履行契約義務,產生了誘騙對方繼續履行契約、騙取對方財物的故意;有的案件中,當事人簽訂了部分內容為空白的契約,被對方當事人填寫了未經雙方確認、加重己方義務的內容;有的案件中,當事人發現對方違約,認為己方對於產生的損失應當全部免責,任由損失擴大;有的案件中,當事人在契約履行過程中根據實際需要變更了契約,但未能對變更的工作量予以確認,導致結算中發生巨大爭議。
二、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作出的風險提示
(一)關於契約主體方面的風險提示
【風險點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有的案件中,契約簽訂的簽字、蓋章環節存在瑕疵,產生“難以明確契約主體”的風險。
【釋法說理1】有的企業缺乏規範意識,在契約簽訂時混淆對方當事人主體身份,將對方企業與法定代表人、股東、實際控制人混淆或等同,導致產生了契約主體究竟是對方企業還是個人的爭議(意味著履約能力不同),為契約日後的有效履行埋下隱患。
【控申檢察提示1】檢察官提示:基於契約的相對性原理,契約通常只能約束簽訂契約的各方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5條),為防範此類風險,簽訂契約時應當明確契約當事人,認真審查擬建立契約關係的相對方的代表身份、代理手續,要求對方法定代表人或有代理許可權的委託代理人簽字、企業蓋章。此外,對於初次合作的當事人,尤其是發生重大交易的,建議全面了解對方的履約能力,包括工商查詢、涉訴及被執行情況查詢以及實地考察等。
【風險點2】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有的案件中,企業與相對方企業的內設機構如“項目部”簽訂契約,將產生效力不及於對方企業的風險。
【釋法說理2】企業內設機構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接受內設機構作為相對方簽訂契約具有法律風險。司法實踐中,往往需要進一步查明簽訂契約者是否具有代理權,通常,有代理權則契約可以約束對方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62條);無代理權,還需要進一步判斷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如構成表見代理,則契約可以約束對方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2條),如不構成表見代理,則需要企業的追認,如企業不追認,則對企業不發生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1條)。
【控申檢察提示2】檢察官提示:為防範此類風險,應當避免與企業內設機構簽訂契約,或明確內設機構獲得授權。
【風險點3】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有的案件中,企業為獲取交易機會而對相關單位或人員進行賄賂,將產生構成不正當競爭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的風險。
【釋法說理3】經營者使用財物或其他手段賄賂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個人、利用職權或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及有影響力的人以財物,構成行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9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4條)。
【控申檢察提示3】檢察官提示:為防範此類風險,企業應當嚴格避免賄賂行為,對於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給予的折扣,或者給予中間人的佣金等,收受雙方均應做到如實入賬,以防範法律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
(二)關於契約訂立方面的風險提示
【風險點4】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有的案件中,企業訂立契約不採用書面形式,產生了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難以確定權利義務的風險。有的案件中,當事人認為雙方已達成一致或此前已有多年交易基礎,採用口頭方式訂立契約,在此後的契約履行過程中,一旦發生爭議,雙方各執一詞,難以達成一致,難以還原雙方訂立契約時的真實意思。
【釋法說理4】當事人訂立契約,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契約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9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一款)。
【控申檢察提示4】檢察官提示:為防範此類風險,簽訂契約均應儘量採用書面形式,便於確定契約成立時間、契約各方主要權利義務及責任承擔。有的情況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還特別要求了契約的訂立形式,更加應予注意。
【風險點5】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有的案件中,企業約定的契約內容不夠詳盡,以及不能確定契約的變更內容,產生了難以確定權利義務以及被推定為契約內容未變更的風險。
【釋法說理5】契約中至少應載明當事人名稱(姓名)和住所、交易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以及不能忽略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無論基於何種信任或合作關係,都要極力避免簽署空白契約。對於雙方都有履行義務的契約,還應當儘可能約定履行順序,便於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或“後履行抗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25條、526條)。要儘可能採取有效的方式變更契約,變更契約內容時,注意留存雙方往來協商達成一致的證據,否則對於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的,將存在被推定為未變更的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4條)。
【控申檢察提示5】檢察官提示:為防範此類風險,簽訂契約時應當儘可能擬定內容完備、細節詳盡的書面契約,有利於保證交易安全和效率,避免使用模糊、有歧義的表達,比如儘量避免使用“質量合格”的模糊表達,如不能約定具體合格標準,至少表達為質量符合某領域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質量經買方或指定的第三方檢驗合格;儘量避免使用“應當配合交付相關資料”的模糊表達,至少表達為“應當交付以下列舉之資料,有未盡之事宜應當在十日內根據要求補充交付”等內容。
(三)關於契約履行方面的風險提示
【風險點6】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有的案件中,契約相對方財產狀況已經明顯惡化,企業依然未能及時關注並採取措施,產生了危及先履行一方債權實現的風險。
【釋法說理6】企業發現後履行一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喪失商業信譽的,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值得注意的是,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對於前述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有確切證據證明前述事實,由此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契約義務,避免陷入己方債權無法實現的困境,並應當及時以通知的方式明示並有效送達對方當事人,在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後恢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27條、第528條)。
【控申檢察提示6】檢察官提示:契約履行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均應誠實守信、依約履行契約。但是,企業如果發現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明顯惡化,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債權實現的,為防範此類風險,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
【風險點7】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有的案件中,企業作為守約方不採取適當措施止損,產生了擴大的損失無法得到彌補的風險。
【釋法說理7】有的案件中,契約履行過程中,對方當事人違約的,守約方多認為己方對於損失的產生不存在過錯,因此缺乏止損動因,不採取任何措施,任由損失擴大。根據法律規定,如守約方沒有採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不能就損失擴大的部分請求賠償。
【控申檢察提示7】檢察官提示:為防範此類風險,即便在對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守約方亦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由此產生的費用,可以主張由違約方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1條)。
【風險點8】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有的案件中,企業不能及時關注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及從權利)的情況,產生己方的到期債權難以實現的風險。
【釋法說理8】經濟社會生活實踐中,往往存在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的三方甚至多方關係(以及擔保物權和保證),債務人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的行為,可能導致債權人的到期債權難以實現。
【控申檢察提示8】檢察官提示:為防範此類風險,企業作為債務人如發現相關線索或情況,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要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如在債權到期前存在影響債權實現的情形的,還有必要依法提前行使代位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權利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5條、536條、537條)。
【風險點9】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有的案件中,企業不能及時關注債務人的無償處分行為和不合理低價轉讓行為,產生了影響己方債權實現的風險。
【釋法說理9】經濟社會生活實踐中,有的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可能採取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還可能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可能影響己方債權實現。
【控申檢察提示9】檢察官提示:為防範此類風險,債權人應當及時關注,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無償處分行為,以及在相對人知道的情況下,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低價轉讓等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撤銷權的行使有除斥期間,應當及時依法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8條至542條)。
【風險點10】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有的案件中,企業不能全面保留契約變更和交付、結算的證據,可能產生發生爭議時舉證困難、權利得不到保障的風險。
【釋法說理10】此類情形高發於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在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的履行過程中,工期、工程量的變更極為常見,契約履行過程中需要大量的付款、結算、驗收確認,但是具體操作極為不規範。
【控申檢察提示10】檢察官提示:為防範此類風險,在實際施工過程中,遇有工程量的增減,應當儘可能雙方書面確認,並審查對方當事人的身份和許可權;對於工程款的給付、工程交付、竣工驗收、結算均應當及時固定和保存證據。
(註:篇幅較大,詳情請查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百家號)
內容解讀
——最高檢關於發布《企業法律風險提示》的情況通報
最高檢第十檢察廳即控告申訴檢察廳,負責受理和審查控告申訴案件,依託“案件入口”的職能優勢,對近年來受理、審查的控告申訴案件進行了全面梳理,分析歸納了民營企業所涉控告申訴案件的總體成因和風險點,通過積極開展反向審視、堅持訴源治理,針對民營企業提出在先的法律風險提示,以期幫助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提前分析、預防生產經營中高發的法律風險,為企業經營保駕護航。
一、發布企業法律風險提示的主要考慮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既要“加快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又要“最佳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著力“最佳化營商環境”。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依法全面履行檢察職能、高質效辦理好每一個控告申訴案件的同時,以司法實踐為分析樣本,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民營企業現實多發的訴訟風險進行分析,作出在先的法律風險提示,以期共同構築更加公平、穩定、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共同推動高質量發展。
編寫和發布《企業法律風險提示》,總體上按照兩條邏輯主線梳理企業的風險點:
一是以司法實踐反映出的高發風險為主線。將民事、刑事的高發風險貫穿其中,突出回應了多數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的特點和需求,每一個風險點的歸納都以大量的真實案件為基礎,並進行了相關法律規範的指引。
二是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為主線。從“企業對外簽訂與履行契約”,到“企業對外融資擔保”,到“企業內部管理”,到“企業糾紛爭議解決”,全方位回應企業需求。
二、總結髮現的問題和提出的應對建議
在這份風險提示中,檢察機關對民營企業涉及的控告申訴案件成因和風險點進行了分析。
(一)案件成因分析
近年來,民營企業所涉的控告申訴案件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相關企業可能感受到面臨生產經營和糾紛處理的雙重壓力,通過對案件進行分析歸納,對涉案企業進行總體畫像,可以發現兩方面問題。
一是部分企業法律意識依然較為淡薄,缺乏系統有效的風險防範體系。總體來說,相當一部分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法律意識較為淡薄,既缺乏有效的自我保護意識,也一定程度地缺乏“底線不可觸碰”的邊界意識,往往導致後果發生的不可逆。正因為如此,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的檢察官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常常出現“事已至此無力回天”的“無力感”,常常反思如果涉案企業能夠及早防範、及早採取措施、及早止損、及早收手,則後果將完全不同,損失更有可能追回,企業不至於陷入泥潭,而相關負責人也不會涉及刑事責任。比如,有的企業簽訂契約或者履行契約的初期已經發現對方企業的行為異常,依然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應對,導致損失擴大甚至無法追回;比如,有的企業不注重及時申請商標註冊,被他人搶注後,即便事後被宣告無效,對在先判決也沒有追溯力;比如,有的企業忽視公司章程的重要作用,簡單下載模板用於登記備案或不及時進行變更,導致在對外經營活動中發生爭議缺乏有效保護;比如,有的企業家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對企業財產的認識仍然停留在與個人財產混淆的階段,利用職務便利,將企業財產據為己有,涉嫌職務侵占,等等。
二是發生法律糾紛後自救能力較弱。當法律糾紛發生後,逃避、推卸責任,都不是正確的做法,積極尋求專業人士、有關部門的幫助,積極參與法律程式,才有可能將法律糾紛對企業的影響降到最低。但是,有的企業因缺乏在先有效的法律風險防範意識,陷入訴訟後,不能理性、合法、有效處理糾紛,採用拖延、逃避甚至實際造成損失擴大的方式處理糾紛,將企業拖入糾紛處理的泥潭,不僅糾紛得不到妥善處理,還徹底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有的企業在發生民事糾紛後擔心被強制執行,採取故意轉移財產等不當行為,導致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影響正常經營,情節嚴重的,甚至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二)案件風險點分析
通過對涉及民營企業的控告申訴案件進行全面分析和反向審視,檢察機關發現,涉訴風險高發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集中的四大領域:一是企業對外簽訂和履行契約環節,二是企業對外融資擔保環節,三是企業內部管理環節,四是企業糾紛處理環節。
第一,在企業對外簽訂和履行契約環節。
檢察機關在辦理控告申訴案件時發現,許多涉案企業從對外經營和簽訂契約之初就已經埋下隱患,有的案件中,當事人以為是和對方企業簽訂契約並據此付款,實則對方的簽名用章並不能代表企業;有的案件中,當事人為了獲得訂單,給予對方經辦人員不入賬的好處;有的案件中,當事人以多年小額經濟往來為信任基礎,在訂立大額契約時依然不簽訂書面契約,發生爭議時雙方各執一詞,難以舉證;有的案件中,當事人在履行契約過程中,發現己方可能難以履行契約義務,產生了誘騙對方繼續履行契約、騙取對方財物的故意;有的案件中,當事人簽訂了部分內容為空白的契約,被對方當事人填寫了未經雙方確認、增加己方義務的內容;有的案件中,當事人發現對方違約,認為己方對於產生的損失應當全部免責,就任由損失擴大;有的案件中,當事人在契約履行過程中根據實際需要變更了契約,但未能對變更的工作量予以確認,導致結算時發生巨大爭議。
第二,在企業對外融資擔保環節。
檢察機關在辦理控告申訴案件時發現,企業普遍存在強烈的融資需求和缺口,為實現融資往往付出較大代價、承擔較大風險。有的案件中,當事人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不慎,背上沉重債務,甚至最終導致風險層層傳導到地區乃至行業;有的案件中,當事人為獲取貸款承擔高額隱形成本和附加條件,未提前評估風險,被捲入債務泥潭引發連鎖反應,資金鍊斷裂;有的案件中,當事人在融資中未能滿足契約約定條件,觸發股份回購條款,創始人出局;有的案件中,當事人以股權讓與方式提供融資擔保,舉證困難,失去企業控制權;有的案件中,當事人為了彌補巨額資金缺口,甚至以高息、口口相傳的方式吸收社會公眾個人資金,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
第三,在企業內部管理環節。
檢察機關在辦理控告申訴案件時發現,有的涉案企業,尤其是部分中小規模的企業,內部管理較為混亂。有的案件中,企業為保持對外經營行為的靈活性,公司印章的保管、用印管理均較為寬鬆,未建立嚴格的印章管理制度,導致印章爭奪、真假印章的情形頻繁發生;有的案件中,企業召開股東會未能形成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導致決議在實際執行後還被質疑,不能作為解決分歧的合法依據;有的案件中,公司財產與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財產混同,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有的案件中,股東與公司財產賬目不清,企業轉賬、報銷流程不規範,企業財務數據不透明,稅務開票不規範;有的案件中,實際出資人隱名出資,顯名股東處分其股權,多次轉手,股權甚至“憑空蒸發”;有的案件中,公司章程簡單套用模板,對實踐中發生的爭議完全不具有適用性,或者章程發生變更沒有及時進行登記;有的案件中,離職員工依然持有企業已用印的授權委託手續,對外簽訂契約。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大量企業不重視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有的案件中,企業不及時申請商標註冊,反而被下游企業申請,不僅涉及民事賠償,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有的案件中,企業毫無權利邊界意識,明知系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然為之提供倉儲等服務,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依然予以銷售。
第四,在企業爭議解決環節。
檢察機關在辦理控告申訴案件時發現,有的案件中,當事人無法接受與自己預期不一致的裁判結果,在訴訟程式用盡後,依然無休止維權,完全不顧企業運營;有的案件中,當事人在發生法律糾紛後採用觀望、逃避的態度,任由訴訟程式空轉,失去了利用訴訟程式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機會;有的案件中,當事人不信任專業人士,不信任律師、不信任鑑定專家,只相信自己的理解;有的案件中,當事人沒有提前在契約中約定明確的管轄,產生爭議後僅就確定管轄就耗費相當長的時間,支出高額的時間成本;有的案件中,當事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多年來一直不主張權利。
檢察機關通過對控告申訴案件的全面分析,發現民營企業的法律風險因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集中的原因而重點分布在上述四個領域。以此為基礎,歸納出能夠適用於大多數情形的四個篇章的“風險點”“釋法說理”和“控申檢察提示”,致力於與民營企業、與民營企業家一道,共同努力,共同構建更加公平、穩定、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助力企業依法高效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最高檢一直強調對各類市場主體的依法保護、平等保護,但是從控告申訴案件的受理、審查情況來看,民營企業作為控告申訴主體的情形仍占到企業申訴的絕對多數。今年2月以來,針對民營企業反映突出的、影響民營企業正常運營的民事糾紛刑事化處理、對民營企業家濫用強制措施、對民營企業財產濫用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案件久拖不結、超期辦理、違法處置民營企業財產等突出問題,最高檢在全國檢察機關組織開展了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牽頭的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專項行動,對所涉案件實行重點報備審查並採取重點交辦、掛牌督辦等方式進行集中治理,通過依法及時監督糾正切實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有效促進矛盾實質性化解,幫助民營企業健康發展。過去和將來,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檢察部門都將高質效辦理好每一個控告申訴案件,對各類主體切實依法、平等保護,推動辦案質量、效率與公平正義的有機統一,讓人民民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