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破產程式

企業法人破產程式,法院根據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申請,對因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法人宣告破產,進行清理債務的程式。2006年8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該法規定清理債務。破產案件審理程式,該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破產程式包括申請和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重整(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重整計畫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計畫的執行)、和解、破產清算(破產宣告、變價和分配、破產程式的終結)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法人破產程式
  • 定義:企業法人破產程式,法院根據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申請,對因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法人宣告破產,進行清理債務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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