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

《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在1994.06.29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6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現將“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鑒於企業按照會計規定計算的所得稅前會計利潤(以下簡稱“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簡稱“納稅所得”)之間由於計算口徑或計算時間不同而產生差額,在繳納所得稅時,企業應當按照稅收規定對稅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並按照調整後的數額申報繳納所得稅。現將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規定如下:
一、科目設定
企業應在損益類科目中設定“550所得稅”科目(外商投資企業的科目編號為5241,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科目編號為569),核算企業按規定從當期損益中扣除的所得稅。同時,取消“利潤分配”科目中的“應交所得稅”明細科目。
企業應在負債類科目中增設“270遞延稅款”科目(外商投資企業的科目編號為2301,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科目編號為278),核算企業由於時間性差異造成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所產生的影響納稅的金額以及以後各期轉銷的數額。“遞延稅款”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反映企業本期稅前會計利潤大於納稅所得產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及本期轉銷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納稅影響的借方數額;其借方發生額,反映企業本期稅前會計利潤小於納稅所得產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以及本期轉銷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納稅影響的貸方數額;期末貸方(或借方)餘額,反映尚未轉銷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採用負債法時,“遞延稅款”科目的借方或貸方發生額,還反映稅率變動或開徵新稅調整的遞延稅款數額。
企業應在“遞延稅款”科目下,按照時間性差異的性質、時間分類進行明細核算。
外商投資企業取消“預交所得稅”科目。
二、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由於計算口徑或計算時間不同而產生的差異可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永久性差異是指,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由於計算口徑不同而產生的差額,這種差額在本期發生,並不在以後各期轉回。時間性差異是指,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額,其發生是由於有些收入和支出項目計入納稅所得的時間與計入稅前會計利潤的時間不一致所產生的。時間性差額發生於某一時期,但在以後的一期或若干期內可以轉回。這兩種不同的差異,會計核算可採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
(一)應付稅款法
應付稅款法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造成的影響納稅的金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不遞延到以後各期。在應付稅款法下,當期計入損益的所得稅費用等於當期應繳的所得稅。
企業應按納稅所得計算的應繳所得稅,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所得稅”科目。實際上繳所得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所得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期末,應將“所得稅”科目的借方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所得稅”科目應無餘額。
(二)納稅影響會計法
1.納稅影響會計法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時間性差異造成的影響納稅的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後各期。企業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時,一般應按遞延法進行帳務處理。遞延法是把本期由於時間性差異而產生的影響納稅的金額,保留到這一差異發生相反變化的以後期間予以轉銷。當稅率變更或開徵新稅,不需要調整由於稅率的變更或新稅的徵收對“遞延稅款”餘額的影響。發生在本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用現行稅率計算,以前各期發生而在本期轉銷的各項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按照原發生時的稅率計算轉銷。
企業應按稅前會計利潤(或稅前會計利潤加減發生的永久性差異後的金額)計算的所得稅,借記“所得稅”科目,按照納稅所得計算的應繳所得稅,貸記“應繳稅金——應繳所得稅”科目,按照稅前會計利潤(或稅前會計利潤加減發生的永久性差異後的金額)計算的所得稅與按照納稅所得計算的應繳所得稅之間的差額,作為遞延稅款,借記或貸記“遞延稅款”科目。本期發生的遞延稅款待以後期轉銷時,如為借方餘額應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遞延稅款”科目;如為貸方餘額應借記“遞延稅款”科目,貸記“所得稅”科目。實際上繳所得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所得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根據本企業具體情況,企業也可以採用“債務法”進行帳務處理。“債務法”是把本期由於時間性差異而產生的影響納稅的金額,保留到這一差額發生相反變化時轉銷。在稅率變更或開徵新稅,遞延稅款的餘額要按照稅率的變動或新徵稅款進行調整。“遞延稅款”餘額也可按預期今後稅率的變更進行調整。
2.在稅前會計利潤小於納稅所得時,為了慎重起見,如在以後轉銷時間性差異的時期內,有足夠的納稅所得予以轉銷的,才能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否則,也應採用應付稅款法進行會計處理。
3.企業應設定“遞延稅款備查登記簿”,詳細記錄發生的時間性差異的原因、金額、預計轉銷期限、已轉銷數額等。
三、會計報表
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計”項目上增設“遞延稅項”類,並在“遞延稅項”類下設定“遞延稅款借項”項目(外商投資企業在“其他資產”類項目下設定“遞延稅款借項”項目),反映企業期末尚未轉銷的遞延稅款的借方餘額;在“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類項目上設定“遞延稅項”類,並在“遞延稅項”類下設定“遞延稅款貸項”項目(外商投資企業在“其他負債”類項目下,設定“遞延稅款貸項”項目),反映企業期末尚未轉銷的遞延稅款的貸方餘額。
企業應在“損益表”(或“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項目下設定“減:所得稅”項目,反映企業從當期損益中扣除的所得稅;並在“所得稅”項目下增設“淨利潤”項目,反映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
企業應將“財務狀況變動表”中的“本年利潤”項目改為“本年淨利潤”項目,反映企業年度內實現的淨利潤(如為淨虧損用“-”號表示)。取消“利潤分配”部分中的“應繳所得稅”(或“所得稅”)項目。並在“本年淨利潤”類“加:不減少流動資金的費用和損失”項目下增設“遞延稅款”項目,反映企業年度內發生的遞延稅款。本項目應根據“遞延稅款”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如為借方發生額用“-”號填列)。如企業當期“遞延稅款”科目既有貸方發生額,又有借方發生額,本項目應按借貸方相抵後的淨額填列(如借方發生額大於貸方發生額用“-”號填列)。
企業應取消“利潤分配表”中的“利潤總額”和“減:應繳所得稅(或減:所得稅)”兩個項目。“利潤分配表”中的“稅後利潤”項目改為“淨利潤”項目。“利潤分配表”中的行次均往前提兩行。
外商投資企業應在“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表”中的“其他資產”類項目下設定“遞延稅款借項”項目。
四、原對時間性差異採用“應付稅款法”進行核算,按本規定需調整為納稅影響會計法的企業,對原時間性差異已按“應付稅款法”進行核算的事項,為了簡化核算手續,可不再調整,仍按原辦法進行處理;新發生的時間性差異再按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核算。
五、企業本年度發生的以前年度調整損益的事項,應在損益類科目中單獨設定“560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外商投資企業的科目編號為5251,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科目編號為587),核算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反映企業以前年度多計收益、少計費用,而調整本年度損益的數額;貸方發生額,反映企業以前年度少計收益、多計費用,而調整本年度損益的數額。期末,企業應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該科目應無餘額。
企業由於調整以前年度損益影響企業繳納所得稅的,可視為當年損益,按上述規定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企業應在“損益表”(或“利潤表”)中的“營業外支出”項目下,增設“加: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項目,反映企業調整以前年度損益事項而調整的本年利潤數額(如為調整以前年度損失,在該項目中以“-”號填列)。
企業應取消“利潤分配表”中的“上年利潤調整”(或“年初未分配利潤調整數”)和“上年所得稅調整”項目。
外商投資企業應將“財務狀況變動表”中的“調整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和彌補虧損”項目改為“彌補虧損”項目。並取消“營業外收入”科目中的“以前年度收益”和“營業外支出”科目中的“以前年度損失”明細科目,以及“營業外收支明細表”中的“以前年度收益”和“以前年度損失”兩個項目。
六、本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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