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原因
(1)所得稅作為企業的一項費用,與其他項目一樣,應當採用“應計”“遞延”“估計”等會計程式。在持續經營假設下,所得稅也將持續發生。
(2)所得稅是由經濟事項引起的,一個時期的經營成果與所得稅有密切的關係,因此,當交易或經濟事項產生會計收益時,應於同期確認所得稅費用,以遵循配比原則。
(3)所得稅作跨期分攤時所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符合資產和負債的定義,從而可分別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為資產和負債。
(4)不作跨期分攤時,各年度的稅後會計利潤將隨著暫時性差異的變動而變動,因其波動較大,不利於預測未來盈利及現金流量。
主要爭議
是否進行所得稅作跨期分攤的問題分析
一、無跨分攤論者主張不對所得稅作跨期分攤,其理由如下:
(1)有課稅所得,才會繳納所得稅,每年應繳納的所得稅根據稅法規定的應稅利潤與稅率計算而得,而不是根據會計利潤計算出來的。
(2)所得稅是根據所有應稅利潤計算出來的,而不是分別計算各項課稅所得項目,個別課稅所得項目並無明確的所得稅影響數。
(3)雖然所得稅的跨期分攤符合配比原則,但是配原則並不具備相關性。以本期應付所得稅作為本期所得稅費用,易被用戶所理解,而且與跨期分攤相比,會計處理較為簡單。
(4)以本期應付所得稅作為本期所有稅費用,有助於預測未來的現金流量。在大多數情況下,遞延所得稅負債可能永遠不用支付,或者很久以後才用支付。
(5)所得稅申報表確定所得稅的法定負債,這也是財務報表上所確認的費用,因為所得稅只有徵稅時才構成費用。依照這一主張,在會計處理上,相應地採用應付稅款法,即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之間的差異所造成的影響納稅的金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當期計入損益的所得稅費用等於當期應繳的所得稅。無可否認,所得稅不作跨期分攤時,其所得稅費用為將來應繳納稅款的估計數。許多會計人員認為,這一結果仍無助於預測未來應納稅款,此外,確認的所得稅費用與稅前會計利潤缺乏關聯,而且使所得稅費用與產生所生稅的項目無法配比,不符合配比原則,主張採用跨期分攤。在所得稅跨期分攤時,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數應列為所得稅費用的一部分,並同時將這一影響數列示在資產負債表上。
二、主張所得稅作跨期分攤的理由如下:
(1)所得稅為企業的一種費用,所得稅費用與其他費用項目一樣,均應採用“應計”、“遞延”、“估計”等會計程式。在持續經營假設下,所得稅也將繼續發生。
(2)所得稅作跨期分攤時,使所得稅費用與作為稅前會計利潤的所有所得稅影響數有關聯,較符合配比原則。
(3)所得稅作跨期分攤時所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符合資產和負債的定義,從而可分別在資產負債表中可列為資產和負債。
(4)不作跨期分攤時,各年度的稅後會計利潤將隨著暫時性差異的變動而變動,不利於預測未來盈利及現金流量。
我國《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允許所得稅跨期分攤,所得稅跨期分攤適用於暫時性差異。
方法比較
(一)遞延法。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得稅影響金額用當期稅率計算,而本期轉回以前發生的用當初原稅率計算。稅率發生變動不調整遞延稅款賬面餘額。雖保證了稅率變動當期配比,卻導致以後期間不配比。遞延稅款是一個純遞延項目,既非資產也非負債。債務法的目的是將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看作資產負債表中的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其按今後預計稅率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稅率變動時對遞延稅款賬面餘額調整,實質上就是夯實資產和負債,為以後各期收入和費用的配比創造了條件,保證了稅率變動年度和其他年度的配比。由此可知債務法既注重資產負債表也注重利潤表。遞延法遵循歷史成本原則,而債務法依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打破了歷史成本原則的局限。
(二)債務法。又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損益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法核算遞延所得稅的概念依據是暫時性差異,而損益表法則是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側重於從收入和費用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因此損益表債務法以損益表為基礎,強調時間性差異形成與轉回是對本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暫時性差異側重於從資產和負債的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揭示的是某個時點上差異。稅法與會計不一致導致資產或負債賬面金額與其稅基間差異。因此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從暫時性差異本質出發分析其產生原因及其對期末資產、負債的影響。暫時性差異除了包括收入或費用因會計與稅法上歸屬於不同期間而產生的資產或負債賬面金額與稅基之差異外,還包括因對資產或負債進行直接調整而產生賬面金額與其稅基不一致的非時間性差異。兩者核算結果不同、遞延所得稅餘額性質不同。
1、損益表債務法:
首先,基於時間性差異這一損益概念,卻不能解釋非時間性的暫時性差異。這部分差異只作為永久性差異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不影響以後期間,不是一種完全的債務法;
其次,稅率變動時向前追溯調整,對遞延稅款採用現行稅率調整,不考慮以後年度預期稅率的變化,體現了重視歷史信息的思想;
第三,將應納稅和可抵減時間性差異都放在“遞延稅款”里核算,很容易混淆遞延稅款資產和負債的意義;
第四, 各期所得稅影響金額累計的結果。
2、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首先,暫時性差異這一概念貫穿始終,為兩類差異會計處理採用同樣方法提供了概念依據;
其次,稅率變動時向後調整,採用整個差異轉回年度內的稅率(可能多個)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兩個賬戶餘額進行調整,使其所反映的納稅影響與今後的與納稅有關的現金流量更相關。說明其更重視未來信息,更符合“債務法”名稱的涵義;
第三,使用“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概念,大大地擴展了“遞延稅款”的含義,並在會計處理中分開反映;第四,各期發生或轉回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調整的結果;第五,區別於暫時性差異的不可抵扣項目和非應稅項目納稅差異在實務中屬於永久性差異,但涵蓋項目比永久性差異少。這樣,兩種核算方法下本期、以後各期影響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金額及所得稅費用金額均不相等,結果不同。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順應了會計目標轉變所引起的一系列會計思想發展變化的趨勢,理論上方法更科學。依據“資產/負債觀”定義收益,提供的會計信息範圍更廣,內容更豐富,可以促使企業對報告日的財務狀況和未來現金流量做出全面評價,提高預測價值。同時逐一確認資產或負債會計與稅法不一致,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抵制因會計方法選擇所產生的逃避稅收行為。美國和國際會計準則都淘汰遞延法,否定損益表債務法,要求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我國將制定的所得稅會計準則,應定位於資產負債表債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