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印郵票圖案監督管理辦法

《仿印郵票圖案監督管理辦法》旨在規範仿印郵票圖案行為和保護郵政業用戶和郵政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於2021年3月4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2021年3月10日公布,共二十六條,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仿印郵票圖案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 發布時間:2021年3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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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印郵票圖案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4號)
《仿印郵票圖案監督管理辦法》已於2021年3月4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1年3月10日

辦法全文

仿印郵票圖案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仿印郵票圖案行為,保護郵政業用戶和郵政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仿印郵票圖案,承印有關仿印製品,以及對前述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郵票圖案,包括郵票的圖案和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郵資信卡上的郵資圖案。郵票圖案由票面上的文字、符號、圖形、色彩和票面形狀、齒孔等元素組成,其中圖形和色彩再加上其他一種以上元素構成票面基本特徵。
本辦法所稱仿印,是指除依法發行郵票以外,在各種材料、介質上印製郵票圖案全部信息或者票面基本特徵的行為。
第三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仿印郵票圖案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對仿印郵票圖案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可以仿印郵票圖案。
禁止個人仿印郵票圖案。
第五條  仿印郵票圖案的,應當依法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但是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仿印下列郵票圖案的,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一)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的;
(二)涉及英雄烈士、愛國志士、民族英雄、傑出人物的;
(三)涉及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人民團體、公用企事業單位等有關單位的;
(四)涉及“一國兩制”和兩岸交流的;
(五)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發行的郵資憑證的;
(六)涉及1949年9月30日以前發行的郵資憑證的;
(七)涉及外交的;
(八)涉及國際組織或者其他國家、地區發行的郵資憑證的;
(九)涉及其他政治題材的。
仿印前款規定以外的郵票圖案的,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公布仿印郵票圖案分級分類審批目錄。
第七條  因新聞宣傳和傳播集郵知識等需要,在依法出版的出版物上或者依法舉辦的集郵展覽活動中仿印郵票圖案的,不需要審批,但仿印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仿印技術要求。
第八條  申請單位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郵政管理部門提交仿印郵票圖案行政許可申請材料以及申請單位法定證照的複印件。
仿印郵票圖案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單位的名稱、簡介、通信地址和聯繫電話;
(二)申請仿印的郵票圖案所屬郵票名稱、志號、編號等;
(三)仿印郵票圖案的目的;
(四)擬採用的仿印方式;
(五)著作權人授權申請單位使用郵票圖案的書面材料。
申請單位對其提交的仿印郵票圖案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提出的仿印郵票圖案申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受理仿印郵票圖案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仿印郵票圖案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送達加蓋本機關印章的仿印郵票圖案批准檔案。
仿印郵票圖案批准檔案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批准檔案的有效期;
(二)仿印對象,含獲準仿印的郵票圖案所屬郵票名稱、志號、編號等;
(三)仿印要求;
(四)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申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批准決定:
(一)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的;
(二)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穩定的;
(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宣揚邪教、迷信的;
(五)散布淫穢、賭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六)涉及1949年10月1日以後台灣地區發行的郵票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郵政管理部門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送達不予批准仿印郵票圖案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  仿印單位應當遵守郵政管理部門批准檔案載明的內容,不得超出批准檔案的有效期、仿印對象的範圍,不得違反仿印要求,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批准檔案。
仿印單位在批准檔案有效期內未完成仿印的,應當停止仿印,自有效期滿之日起30日內書面報告原批准機關並退回批准檔案。
第十五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委託下級郵政管理部門實施仿印郵票圖案行政許可工作。
第十六條  使用郵資憑證同等材質原色仿印郵票圖案的,應當將周長放大或者縮小三分之一以上;放大或者縮小不足三分之一的,應當在仿印郵票圖案的右下方或者左下方加印一條明顯的斜線,斜線長度不得小於周長的七分之一、寬度不得小於0.2毫米。
仿印郵票圖案上印有郵票、郵資憑證面值圖案的,斜線應當經過面值圖案。
第十七條  禁止使用仿印郵票圖案及製品作為郵資憑證。
第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仿印郵票圖案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隨機抽取被檢查單位,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依法及時公布抽查事項和查處結果。
第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仿印單位、印製場地或者涉嫌發生違反本辦法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憑證,要求仿印單位報送有關材料;
(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查封與違反本辦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於違反本辦法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
第二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對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組織社會監督員對印製仿印郵票圖案製品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仿印郵票圖案,或者個人仿印郵票圖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仿印的郵票圖案製品和違法所得。
超出郵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範圍或者批准檔案的有效期仿印郵票圖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仿印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仿印製品不符合批准檔案載明的仿印要求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批准檔案的;
(三)使用郵資憑證同等材質原色仿印郵票圖案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仿印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書面報告或者未退回批准檔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仿印郵票圖案涉及的智慧財產權事宜,適用民事法律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產業部於2000年10月8日發布的《仿印郵票圖案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4號)同時廢止。

修訂解讀

一、制定背景
原《辦法》於2000年制定發布,對保障郵政通信、維護郵資憑證發行秩序、加強仿印郵票圖案管理等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2002年《行政許可法》實施、2005年郵政體制改革、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和2009年《郵政法》修訂,《辦法》施行的行業背景和法治環境均發生了深刻變化。我們結合仿印郵票圖案發展的實際,落實簡政放權、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要求,對《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最佳化審批層級。深化簡政放權,不再以仿印的材質、大小劃分審批層級,明確了仿印重大題材郵票圖案由國家郵政局負責、其他題材由省(區、市)郵政管理局負責的審批體制。
二、擴大放開範圍。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只有郵政集郵經營部門才能仿印的限制,明確依法設立的企業、組織均可從事;將免審的情形從報紙、雜誌擴展至出版物、集郵展覽活動相關材料,同時規定了相應技術要求。
三、最佳化審批流程。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進一步規範仿印郵票圖案審批流程,建立完整的審批程式,細化提交申請、審查核查、辦理時限、批文製作、不予批准等事項,加強批准檔案管理,明確行政許可委託事宜。
四、強化監管措施。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加強仿印郵票圖案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完善監督檢查職責,明確“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制度、措施、要求,規定了舉報處理事項、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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