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郵政市場管理辦法

2001年2月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郵政市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03月19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3月19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郵政市場管理,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郵政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郵政業務和使用郵政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郵政市場的行業管理工作。
市、州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當地郵政市場的行業管理工作。
工商、新聞出版、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郵政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郵政業務的範圍
第四條 下列郵政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一)信函、明信片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
(二)普通郵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等郵資憑證的發行、銷售;
(三)印有“中國郵政”字樣明信片的製作;
(四)郵政編碼簿、郵票目錄和郵票年冊的編印與發行;
(五)郵政通信業務的有價證券的製作和發行;
(六)郵發報刊的征訂和發行;
(七)國家郵政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由郵政企業專營的其他郵政業務。
第五條 下列郵政業務,郵政企業可以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
(一)國內平常、掛號郵件和郵包的收寄、投遞,國際平信的收寄;
(二)普通郵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等郵資憑證的銷售;
(三)普通郵政匯票的匯兌;
(四)郵發報刊的征訂和零售;
(五)縣以上郵政企業認為可以委託代辦的其他郵政業務。
第六條 下列郵政用品用具的生產,由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實施監製管理:
(一)中國郵政企業標識和郵政專用標誌圖案、郵旗、郵徽、郵筒(箱);
(二)郵政EMS特快專遞封套、普通信封、明信片、特種信封和郵政包裝盒(箱);
(三)日戳、郵袋、國內郵件袋牌、郵袋封扎帶、雙孔鉛志、棉製蠟線繩、給據郵件條碼簽;
(四)郵政專用設備和其他需要監製的郵政用品用具。
第七條 非郵政單位和個人申請從事集郵票品的經營,非郵政企業申請從事物品型速遞業務的經營,應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登記,並於登記後的7日內到當地郵政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物品型速遞業務的經營還需辦理其它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經營資格
第八條 郵政企業開辦郵政業務必須符合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其他證照和審批手續的,應當按規定辦理。
第九條 接受委託代辦郵政專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與其代辦業務相適應的條件,並與郵政企業簽定代辦契約,接受郵政行業管理。
第十條 申請生產郵政用品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當地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逐級報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或國家郵政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生產監製證》。
取得《生產監製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聞出版、工商和公安機關分別頒發的印刷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
(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定或者授權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三)正常生產所需的資金、場地、技術設備條件和質量管理保證體系。
第十一條 申請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集郵市場)的單位,應當向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辦集郵市場申請書;
(二)申辦單位法律地位證明檔案;
(三)市場負責人的任用及身份證明;
(四)固定經營場所合法使用的證明檔案;
(五)集郵市場管理制度;
(六)開辦集郵市場可行性論證報告;
(七)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經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批准,申請單位領取《集郵市場開辦許可證》後,還應當持此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後方可開業。
第四章 市場管理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核定的經營範圍經營郵政業務,正確使用郵旗、郵徽和郵政專用標誌,按規定設定郵政筒(箱)和郵政報刊亭,履行國家規定的普遍服務義務。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在為用戶運投大宗郵件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禁止寄遞物品、限量寄遞物品的規定;郵政專用車輛必須攜帶路單。
第十四條 生產郵政用品用具的企業應當按照《生產監製證》核准的規格、品種,生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信封和其他郵政用品用具。未經監製的信封和其他郵政用品用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銷售和使用。
郵政企業對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信封的信件和不符合標準的明信片,可以不予收寄,或者退回寄件人。
第十五條 仿印郵票圖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或國家郵政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郵政企業製作集郵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上一級郵政行業管理部門審批;其他單位和個人製作經營集郵品,應當按國家規定,報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或國家郵政行業主管部門審批並監製。
經營郵票和集郵品的拍賣業務,應於拍賣活動15日前向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提交郵資票品清單,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下列集郵票品不得進入集郵市場,經營者不得經營:
(一)現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郵票;
(二)偽造、變造的郵票;
(三)先於發行日期發行的郵資憑證;
(四)未經省級以上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批准並監製的集郵品;
(五)走私進口的其他國家(地區)發行的郵票及其製作品;
(六)國家禁止流通的其他集郵票品。
偽造、變造、走私進口等禁止流通的郵票和集郵品的鑑定權屬國家郵政行業主管部門或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從事郵政專營業務以外的其他郵政業務的申請,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從提出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八條 集郵市場開辦許可證有效期為二年,信封和其他郵政用品用具的生產監製證有效期為三年。許可證和監製證期滿前三個月,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提出複審申請。未經複審或者複審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郵政執法人員在對郵政企業和其他經營郵政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調查、詢問被檢查單位和當事人;
(二)進入涉嫌違法經營郵政專營業務的場所實施檢查;
(三)查閱或者複製與違反郵政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有關的檔案、單據憑證、帳簿和其他資料;
(四)檢查與違反郵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關的物品;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郵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實施處罰決定時,必須出具處罰通知書和財政部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沒款按行政罰沒規定處理;其他行政機關罰沒的通信郵票應當按規定拍賣,拍賣價不得低於郵票面值,拍賣未成交的,登記造冊後銷毀。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經營或超經營範圍經營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郵政法實施細則》給予處罰。
擅自經營或超經營範圍經營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危害國家信息安全或者侵犯公民通信秘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經營郵政企業其他專營業務的,由郵政行業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二十二條 申請從事物品型速遞業務的非郵政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由當地郵政行業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並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及其服務網點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郵政行業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生產監製證》擅自生產或者冒用其他企業監製證號生產郵政用品用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已經取得《生產監製證》,但生產的郵政用品用具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郵政行業管理部門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撤銷其《生產監製證》。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領取《集郵市場開辦許可證》,擅自從事集郵票品經營活動,或者經營國家禁止流通的郵票和集郵品,或者未經批准仿印郵票圖案,分別由郵政行業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罰。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郵政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指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範圍按國家有關規定界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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