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權

任免權,指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 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備案。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 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備案。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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