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拯救海洋: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律框架

以法律拯救海洋: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律框架

《以法律拯救海洋: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律框架》是由[英]詹姆斯·哈里森(James Harrison) 著,吳蔚、王維康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於2024年7月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以法律拯救海洋: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律框架
  • 作者:詹姆斯·哈里森
  • 譯者:吳蔚、王維康
  • 出版時間:2024年7月
  •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 ISBN:9787522832814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海洋占地球表面積的70%以上,它提供了許多重要的生態系統服務。然而,全球海洋的健康狀況在近幾十年來每況愈下,海洋環境保護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最緊迫的法律與政治挑戰之一。有效的解決方案取決於所有國家為實現商定目標而進行的合作。《以法律拯救海洋: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律框架》對為保護海洋環境而談判達成的國際法律文書進行了嚴謹的評估,並確定了全球海洋治理的主要趨勢。本書從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詳細分析開始,探討了主要的全球和區域條約及相關文書,這些條約和文書旨在防止、減少和控制因航行、海底開發、捕魚、傾廢,和陸上活動以及海洋噪音和氣候變化等新因素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損害。本書展示了國際機構如何擴大其職權,以解決除了污染之外更廣泛的海洋環境問題如保護生態多樣性,並促進以生態系統方法進行規制。本書還討論了為應對人類活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而制定的各種規制工具,以及各國在不同海洋部門採用預防性方法的程度。雖然已經取得了許多進展,但該書強調了國際機構間加強協調的必要性,以及為國際環境規則建立更強有力的執行機制的可行性。

圖書目錄

1 引言
  1.1 海洋環境的主要威脅
  1.2 海洋環境保護是人類共同關切之事項
  1.3 國際法與海洋環境保護
  1.4 國際法淵源與海洋環境保護
  1.5 本書大綱
2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海洋環境的保護與保全
  2.1 引言
  2.2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談判
  2.3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法律框架的性質
  2.4 結論
3 將海洋生物多樣性納入海洋法主流
  3.1 引言
  3.2 《生物多樣性公約》
  3.3 其他全球性自然保護條約
  3.4 區域性海洋條約與海洋生物多樣性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
  3.5 結論
4 陸源海洋污染
  4.1 引言
  4.2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海洋污染的陸地來源
  4.3 解決陸源海洋污染問題的全球框架
  4.4 陸源海洋污染源區域合作
  4.5 結論
5 海上廢物傾倒
  5.1 引言
  5.2 傾廢制度的範圍
  5.3 《海洋法公約》關於傾廢的規定
  5.4 全球性傾廢規則
  5.5 加強區域層面的傾廢制度
  5.6 結論
6 航運對海洋環境的威脅
  6.1 引言
  6.2 對來自船舶的海洋環境威脅的國際監管制度框架
  6.3 國際航運標準在保護海洋環境中的運用
  6.4 航運標準的實施和執行
  6.5 航運事故的防備和反應
  6.6 結論
7 漁業與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
  7.1 引言
  7.2 依據《海洋法公約》進行漁業捕撈
  7.3 保護和管理海洋生物資源法律框架的全球發展
  7.4 區域機構在保護和管理海洋生物資源方面的作用
  7.5 海洋生物資源特別養護制度
  7.6 結論
8 國家管轄範圍內外海底活動的環境規制
  8.1 引言
  8.2 沿海國關於海底活動和設施的權利與義務
  8.3 與石油和天然氣開發有關的國際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式的制定
  8.4 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底活動
  8.5 結論
9 應對氣候變化和海洋酸化對海洋環境的影響
  9.1 引言
  9.2 國際氣候變化機制
  9.3 《海洋法公約》對解決氣候變化和海洋酸化問題的意義
  9.4 緩解和適應氣候變化的領域性方法
  9.5 結論
10 面向國際層面的海洋綜合管理
  10.1 引言
  10.2 海洋環境保護機構間特別合作與協調
  10.3 區域作為機構間合作與協調的基礎
  10.4 促進海洋環境保護合作與協調的全球框架
  10.5 再論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合作與協調
  10.6 結論
11 國際法在拯救海洋中的作用和法律框架未來面臨的挑戰
  11.1 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律框架的多面性和多層次性
  11.2 國際環境法的一般原則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框架的影響
  11.3 海洋環境保護的動態國際法律框架
  11.4 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律框架面臨的持續性挑戰
參考文獻
索引
譯後記

作者簡介

[英]詹姆斯·哈里森(James Harrison),愛丁堡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教授。他擁有愛丁堡大學法學博士學位(PhD)、碩士學位(LLM)和東安格利亞大學法學學士學位(LLB)。
譯者簡介
吳蔚,武漢大學法學博士,武漢大學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院副教授,國家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協同創新中心副研究員,劍橋勞特派特國際法研究中心訪問學者,歐盟伊拉斯謨項目學者,愛丁堡大學訪問學者。研究方向:海洋法、海事法。
王維康,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現為上海交通大學海洋法治研究中心、極地與深海發展戰略研究中心研究助理。研究方向:國際法、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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