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方式
按照受託方是否能夠有權利自行決定
代銷商品售價,代銷商品存在著兩種方式:第一種為視同
買斷方式,第二種為收取手續費方式。
(一)視同買斷方式
視同買斷方式代銷商品,是指委託方和受託方簽訂契約或協定,委託方按契約或協定收取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由受託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契約或協定價之間的差額歸受託方所有。如果受託方有權利自定代銷商品售價,則視同買斷方式代銷商品。在該種方式下,委託方和受託方均確認收入。根據代銷商品的風險和
報酬是否轉移,視同買斷方式又包括兩種情況,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受託方與主要風險和報酬未轉移給受託方。如甲公司委託乙公司銷售其商品100件,協定價為200元/件,成本為120元,件。
代銷協定約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銷商品後,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或是否獲利,均與甲公司無關。這批商品已經發出,貨款尚未收到,甲公司開出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3400元。在此種方式下,因為代銷協定中約定,商品是否能夠賣出或是否獲利,均與甲公司無關,這與甲公司將商品
直接銷售給乙公司沒有實質區別,風險和
報酬已經完全轉移,甲公司(委託方)在交付商品時應當確認相關的收入,乙公司(受託方)應當作為購進商品處理,乙公司(受託方)在銷售出代銷商品時,確認收入。
如果代銷協定中約定,乙公司如果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甲公司,或者乙公司因受託方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甲公司補償。在這種情況下,代銷商品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給乙公司,因此甲公司不能在
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而乙公司也不能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只有在代銷商品銷售後,乙公司(受託方)才確認收入,並向委託方開具代銷清單;甲公司(委託方)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
(二)收取手續費方式
支付手續費方式
委託代銷商品,是指委託方和受託方簽訂契約或協定,委託方根據代銷商品數量向受託方支付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只有委託方才確認
商品銷售收入,受託方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只按照
代銷數量收取一定的
手續費收入。委託方
發出商品時,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給受託方,委託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
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託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受託方應在商品銷售後,按契約或協定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會計處理
(一)視同
買斷,主要風險和
報酬轉移的會計處理如果雙方在
代銷協定中約定,商品是否賣出,與委託方沒有任何關係,則委託方在交付商品時確認收入,同時結轉成本;受託方在收到代銷商品時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將商品銷售出去時,再確認收入並結轉相應的成本。
(二)視同買斷,主要風險和報酬未轉移的會計處理該情況下,委託方和受託方如何處理,在14號準則及其講解、套用指南中均沒有明確的處理規定,但根據
收入確認的條件,與該商品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因此委託方不能在
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對於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發出商品的成本,在“發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託方在發出代銷商品時,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
庫存商品”科目,收到受託方的
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收入並結轉相應的成本。
由於代銷商品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給受託方,因此受託方不應作為購進存貨處理。根據
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針對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的商品,受託方可以設定一些會計科目,在
會計科目表中的“
代理業務資產” 科目,可以改成“
受託代銷商品”科目;
“
代理業務負債”科目,可以改成“
受託代銷商品款”科目。由於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下代銷商品時,收到商品時受託方也不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因此在視同
買斷、商品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的情況下,受託方應當採用類似的會計處理。在收到受託代銷的商品時,按照協定價,借記“受託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受託代銷商品款”科目;
(三)收取手續費方式
代銷商品的會計處理在該方式下,只有委託方確認
商品銷售收入,受託方按照銷售商品的數量或價款確認一定的手續費收入。委託方的會計處理為:
發出商品時,借記“委託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收到代銷款時,借記“
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將商品銷售出去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受託代銷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收到委託方開來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借記“受託代銷商品款”(扣除掉手續費收入的金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