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售商品

“委託代銷商品”的簡稱。“代銷商品”的對稱。商業企業委託其他單位代為銷售的商品。如委託代銷店、信託商店、批發交易市場等代為銷售的商品(包括委託寄銷和提前移庫下放的商品)。委託和受託雙方應訂立契約或協定,規定委託代銷的商品品種、價格、代銷手續費標準和結算辦法等,明確雙方的經濟責任和經濟利益。由於委託代銷商品的所有權屬於托售方,尚未銷售的托售商品,可在庫存商品帳戶下設委託代銷商品專戶核算,發出托售商品時,借記本帳戶,收到受託單位代銷商品報帳單或貨物,結轉銷售成本時,貨記本帳戶。委託方所支付的代銷手續費可作為委託代銷商品銷售收入的減少,也可作為商品流通費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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