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代銷

委託代銷商品”的簡稱。企業接受其他單位委託代為銷售的商品。委託方和受託方應先簽訂契約或協定,確定委託代銷的商品品種、價格、代銷方式、代銷手續費標準和結算辦法等,明確雙方的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

代銷分視同買斷和收取手續費等方式,由於代銷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給受託方,因此,無論是採用何種代銷方式,受託方在收到代銷商品時,均不作為購進商品處理,但需單獨設定“受託代銷商品”和“代銷商品款”兩個賬戶。收到代銷商品時,按協定價借記“受託代銷商品”賬戶,貸記“代銷商品款” 賬戶。受託方收入的確認因代銷方式而異。在視同買斷方式下,代銷商品的實際售價由受託方自定,商品售出後,按協定價交付委託方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與協定價之間的差額歸受託方所有,因此,受託方在售出代銷商品時,直接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並按協定價結轉受託代銷商品的銷售成本,同時結轉“代銷商品款” 賬戶。在採取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受託方一般按事先規定的協定價銷售並與委託方結算貨款,因而,代銷商品的銷售款只是受託方的代收款項,不能確認為受託方的銷售收入。受託方按契約規定的標準收取的手續費確認為其勞務收入。在受託方的資產負債表上,“受託代銷商品”賬戶的期末餘額應列入“存貨’’項目;“代銷商品款”作為流動負債項目單獨列示。
常見的銷售方式包括:受託代銷、直運銷售、現銷、賒銷、分期銷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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