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國外商品銷售

代銷國外商品銷售:進口經營方式之一。外貿企業代國外出口商銷售其寄售商品。外商寄售商品進口時不作售定,其所有權仍屬外商,須待實際售出後才轉作銷售。在我國,外貿企業一般轉託賓館、機場、華僑商店等代售,俟商品售出後定期通過銀行劃入銷貨款時才入銷售帳。銷售收入按外匯人民幣(兌換券)計價。代銷手續費或外匯留成可沖減銷售收入。銷售成本按寄售協定的進口價格計算,並向外商結算進口貨款。國外運費和保險費一般由外商承擔。商品進口時支付的進口稅金和有關直接費用作為預付待攤項目,在銷售時按比例攤入成本。企業為代銷業務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應分攤的間接費)均計入成本。在外貿會計中,專設“代銷國外商品銷售”帳戶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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