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行為是代理人所為的行為。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對第三人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訴訟行為和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代為發生要約,代為接受第三人履行的義務,代為申請企業登記、申請營業執照、申請專利等。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3條第2項規定,代理行為僅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應當具有如下要件:(1)必須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進行;(2)必須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3)代理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4)必須合法。代理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代理行為
- 外文名:Agency behavior
- 代理行為包括:民事代理、訴訟代理等
- 代理行為可分: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 參考資料:《民法原論》(第四版)
訴訟代理行為分類
民事代理行為特徵
-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
-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
- 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 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