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代理行為

票據代理行為是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票據行為。必須符合下述要件:1、必須在票據上記明本人的姓名或名稱。2、票據上應當有表示"代理"意思的記載。其記載方式,票據法有規定的,按規定記載,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票據交易習慣記載。

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籤名。即代理人在簽名時曾出示代理的授權檔案,但並未在票據上寫明"為本人代理"字樣,而只寫明 "××代理人",這種代理行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為,應由代理人自負票據上的責任。2、代理人以其所代理的本人名義在票據上籤名。在此情況下,票據上的責任應由其代理的本人直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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