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反壟斷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反壟斷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1月發布的10個典型案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法院反壟斷典型案例
  • 發布時間:2022-11-17
  •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反壟斷典型案例
1.“駕校聯營”橫向壟斷協定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722號】——涉橫向壟斷協定的契約效力認定
2.“無勵磁開關專利侵權和解協定”橫向壟斷協定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298號】——濫用智慧財產權行為的反壟斷審查
3.“幼稚園”橫向壟斷協定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2253號】——橫向壟斷協定實施者違約賠償請求權的認定
4.“涉沙格列汀片劑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定”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388號】——非壟斷案由案件中的反壟斷審查
5.“延安混凝土企業”契約糾紛及橫向壟斷協定糾紛案【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陝01知民初509號】——橫向壟斷協定的損害賠償計算
6.“涉中超聯賽圖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790號】——體育賽事商業權利獨家授權中的反壟斷審查
7.“威海水務集團”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395號】——公用企業限定交易行為的認定及損害賠償計算
8.“海南消防檢測企業橫向壟斷協定”反壟斷行政處罰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880號】——反壟斷罰款基數“上一年度銷售額”的理解
9.“茂名混凝土企業橫向壟斷協定”反壟斷行政處罰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終29號】——“其他協同行為”的認定以及“上一年度”的理解
10.“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橫向壟斷協定”反壟斷行政處罰案【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2020)粵73行初12號】——行業協會行為的反壟斷審查
人民法院反壟斷典型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駕校聯營”橫向壟斷協定糾紛案
——涉橫向壟斷協定的契約效力認定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722號〔台州市路橋吉利機動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橋區承融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訴台州市路橋區東港汽車駕駛培訓學校等、台州市路橋區浙東駕駛員培訓服務有限公司橫向壟斷協定糾紛案〕
【基本案情】 在吉利駕培公司、承融駕培公司與東港駕培公司等13家被訴駕培單位以及第三人浙東駕培公司橫向壟斷協定糾紛案中,同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的涉案15家駕培單位簽訂聯營協定及自律公約,約定共同出資設立聯營公司即浙東駕培公司,固定駕駛培訓服務價格、限制駕駛培訓機構間的教練車輛及教練員流動,涉案15家駕培單位原先分散的輔助性服務(如報名、體檢、制卡等)均由浙東駕培公司統一在同一現場處理,浙東駕培公司對應收取服務費850元。其中,聯營協定第三條具體約定聯營公司設立的註冊資本與股本結構。涉案15家駕培單位中的吉利駕培公司和承融駕培公司以該15家單位構成壟斷經營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聯營協定及自律公約無效。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涉案聯營協定及自律公約中構成橫向壟斷協定的相關條款無效,但同時認為,浙東駕培公司統一處理涉案原先分散的輔助性服務,可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其收取850元服務費的行為符合壟斷協定豁免條件。吉利駕培公司、承融駕培公司不服,提起抗訴,請求改判確認聯營協定中股本結構條款無效,東港駕培公司等13家被訴駕培單位提出的固定價格協定豁免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達成壟斷協定的經營者欲以該協定具有2008年施行的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為由主張豁免,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協定具有上述五項法定情形之一項下所指積極的競爭效果或經濟社會效果,且該效果是具體的、現實的,而不能僅僅依賴一般性推測或者抽象推定;一審法院在經營者沒有提供真實、有效證據支持其豁免主張情況下,主要根據一般經驗推定浙東駕培公司統一提供服務的效果,直接認定其統一收費符合壟斷協定豁免情形,適用法律不當。契約條款違反反壟斷法關於禁止壟斷行為的規定原則上無效;如果契約無效部分會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也應無效;涉案聯營協定第三條的約定主要是當事人實施橫向壟斷協定、實現市場壟斷目的的手段;判斷契約或者契約條款是否因違反反壟斷法而無效時,還應該考慮消除和降低壟斷行為風險的需要,實現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案涉聯營協定及自律公約全部無效。
【典型意義】 本案強調當事人主張壟斷協定豁免應當承擔具體證明有關實際效果的舉證責任,同時明確了認定涉橫向壟斷協定的民事行為無效的原則、考量因素與價值目標。本案裁判對於人民法院積極發揮反壟斷司法職能作用,依法消除和降低壟斷行為風險隱患,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實現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的立法目的,具有示範意義。
2.“無勵磁開關專利侵權和解協定”橫向壟斷協定糾紛案
——濫用智慧財產權行為的反壟斷審查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298號〔上海華明電力設備製造有限公司訴武漢泰普變壓器開關有限公司壟斷協定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5年泰普公司起訴華明公司侵害其“一種帶禁止裝置的無勵磁開關”發明專利權,雙方於2016年1月簽訂“調解協定”(未經法院確認,實為和解協定),約定:華明公司僅能生產特定種類的無勵磁分接開關,對其他種類的無勵磁分接開關只能通過泰普公司供貨轉售給下遊客戶,且銷售價格要根據泰普公司供貨價格確定;在海外市場,華明公司為泰普公司持股的泰普聯合公司作市場代理,不得自行生產或代理其他企業的同類產品,且銷售價格與泰普公司的供貨價格一致。2019年華明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涉案和解協定屬於壟斷協定,違反反壟斷法,應認定無效。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和解協定不屬於壟斷協定,判決駁回華明公司全部訴訟請求。華明公司不服,提起抗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如果專利權人逾越其享有的專有權,濫用智慧財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則涉嫌違反反壟斷法。涉案和解協定與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缺乏實質關聯性,其核心並不在於保護專利權,而是以行使專利權為掩護,實際上追求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屬於濫用專利權;涉案和解協定構成分割銷售市場、限制商品生產和銷售數量、固定商品價格的橫向壟斷協定,違反反壟斷法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涉案和解協定全部無效。
【典型意義】 專利權是一種合法壟斷權,經營者合法行使專利權的行為不受反壟斷法限制,但是經營者濫用專利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則受到反壟斷法規制。該案明確了涉及專利權許可的橫向壟斷協定的分析判斷標準,就審查專利侵權案件當事人達成的調解或和解協定是否違反反壟斷法作出了指引,對於規範專利權人合法行使權利、提高全社會的反壟斷法治意識具有積極意義。
3.“幼稚園”橫向壟斷協定糾紛案
——橫向壟斷協定實施者違約賠償請求權的認定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2253號〔進賢縣溫圳鎮藝術幼稚園訴進賢縣溫圳鎮六佳一幼稚園、萬珍、進賢縣溫圳鎮艾樂幼稚園、進賢縣溫圳鎮金貝貝幼稚園、進賢縣溫圳鎮才藝幼稚園橫向壟斷協定糾紛案〕
【基本案情】 藝術幼稚園主張其與六佳一幼稚園等其他四家幼稚園共同簽訂合作協定,約定合作各方對收入和開支共同結算並平均分配利潤,六佳一幼稚園等四家幼稚園對藝術幼稚園的人數減少和其不在特定區域開設幼稚園進行補償。後因該四家幼稚園未按照約定支付補償款,故藝術幼稚園起訴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六佳一幼稚園支付補償款並承擔違約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五家幼稚園簽訂涉案協定並確認了收費標準,劃分了當地幼稚園市場,該行為明顯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且在特定時間內實現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涉案協定因違反反壟斷法的禁止性規定,應當認定無效,故判決駁回藝術幼稚園的訴訟請求。藝術幼稚園不服,提起抗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協定明確約定了固定和上漲價格、個別經營者退出相關市場等內容,不僅明顯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而且也實際產生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協定構成橫向壟斷協定並無不當。藝術幼稚園請求六佳一幼稚園和萬珍向其支付協定期間的經濟補償金及違約金,實質上是要求瓜分壟斷利益,人民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壟斷行為限制公平競爭,損害廣大消費者利益,由此而產生的收益不應得到法律保護。本案闡明了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為壟斷行為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濟,而不為實施壟斷行為的經營者提供不當獲利的機會。橫向壟斷協定實施者根據該協定主張損害賠償,實質上是要求瓜分壟斷利益,人民法院對該類請求不予支持。本案對於打擊橫向壟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引導幼教行業良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4.“涉沙格列汀片劑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定”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非壟斷案由案件中的反壟斷審查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388號〔阿斯利康有限公司訴江蘇奧賽康藥業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瑞典阿斯利康公司為一種用於治療糖尿病的專利號為01806315.2、名稱為“基於環丙基稠合的吡咯烷二肽基肽酶IV抑制劑、它們的製備方法及用途”的發明專利的繼受權利人,專利產品為沙格列汀片。涉案專利原權利人為使專利權效力免受挑戰,曾與無效宣告請求人(奧賽康公司關聯方)達成《和解協定》,約定:請求人撤回針對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請求人及其關聯方即可獲許在涉案專利權保護期限屆滿前5年多實施涉案專利。後請求人依約撤回無效宣告請求,並由其關聯方奧賽康公司實施涉案專利。之後,阿斯利康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奧賽康公司侵害涉案專利權。一審法院認為,奧賽康公司方有權依據涉案《和解協定》實施涉案專利,故判決駁回阿斯利康公司全部訴訟請求。阿斯利康公司不服,提起抗訴,後又以雙方於二審審理期間達成和解為由申請撤回抗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對撤回抗訴申請應當依法進行審查,涉案《和解協定》符合所謂的“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定”外觀,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對其是否違反反壟斷法進行一定程度的審查,之後再決定是否準許撤回抗訴。經審查,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權保護期限已經屆滿等具體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準予撤回抗訴。
【典型意義】 “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定”是藥品專利權利人承諾給予仿製藥申請人直接或者間接的利益補償(包括減少仿製藥申請人不利益等變相補償),仿製藥申請人承諾不挑戰該藥品相關專利權的有效性或者延遲進入該專利藥品相關市場的協定。本案是目前中國法院首起對“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定”作出反壟斷審查的案件,雖然只是針對撤回抗訴申請所作的反壟斷初步審查,而且最終鑒於案件具體情況也未明確定性涉案和解協定是否違反反壟斷法,但該案裁判強調了在非壟斷案由案件審理中對當事人據以提出主張的協定適時適度進行反壟斷審查的必要性,指明了對涉及“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定”的審查限度和基本路徑,對於提升企業的反壟斷合規意識、規範藥品市場競爭秩序、指引人民法院加強反壟斷審查具有積極意義。
5.“延安混凝土企業”契約糾紛及橫向壟斷協定糾紛案
——橫向壟斷協定的損害賠償計算
【案號】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陝01知民初509號〔延安市嘉誠混凝土有限公司與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契約糾紛及橫向壟斷協定糾紛案〕
【基本案情】 嘉誠公司自2018年3月開始向福建三建公司供應混凝土。包含嘉誠公司在內的陝西省延安市寶塔區10家混凝土企業聯合聲明,自2018年7月1日開始,所有標號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在原價基礎上上浮60元。2018年7月13日,嘉誠公司與福建三建公司達成口頭協定,約定將混凝土每立方米單價全面上漲45元。同月,原陝西省工商局接到嘉誠公司等涉嫌壟斷的舉報,於2018年8月啟動調查,但嘉誠公司對混凝土供應單價並未作出調整,亦未向福建三建公司告知相關情況。自2019年4月開始,福建三建公司和嘉誠公司通過簽訂補充協定,對同標號混凝土在先前價格基礎上每立方米再次上漲25元。2019年8月,陝西省市場監管局對嘉誠公司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業達成並實施壟斷協定作出處罰決定。2019年9月底,嘉誠公司對福建三建公司的混凝土供應結束,10月雙方組織結算。在嘉誠公司向福建三建公司主張欠付混凝土貨款時,福建三建公司得知嘉誠公司因實施壟斷行為被行政機關處罰,遂向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嘉誠公司賠償相應損失。該院審理認為,當事人之間因形式上的契約自由不能成為實施壟斷行為一方違法行為的合法外衣。經營者達成漲價協定對交易相對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於橫向壟斷協定損害賠償,對難以脫離當地供應市場或對技術支持需求較高的商品,應以壟斷協定所固定價格與此前在自由市場競爭中與交易相對人所約定產品價格的差值進行計算。故判決福建三建公司向嘉誠公司支付欠付契約款約602萬元並支付違約金;嘉誠公司向福建三建公司支付因實施橫向壟斷協定所造成的損害賠償金約143萬元。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抗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橫向壟斷協定的受害人在反壟斷行政執法機關認定被訴壟斷行為違法並作出行政處罰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的案件。反壟斷民事訴訟是壟斷行為受害人獲得損害賠償的基本途徑,是反壟斷法實施的重要方式。本案基於經濟學原理和一般市場交易規律,對不同交易形態特徵下的損害賠償請求數額認定和計算路徑進行了有益探索。本案同時也生動展現了反壟斷行政執法與司法的有效銜接,對於形成反壟斷法執法和司法合力、切實提升反壟斷法實施效果具有典型意義。
6.“涉中超聯賽圖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體育賽事商業權利獨家授權中的反壟斷審查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790號〔體娛(北京)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訴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映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基本案情】 經中國足協授權,中超公司取得中超聯賽資源代理開發經營權。中超公司於2016年網上公開招標2017-2019年中超聯賽官方圖片合作機構,映脈公司以相應報價中標,由此取得獨家經營中超聯賽圖片資源的權利,而體娛公司未中標。但體娛公司仍於2017年、2018年派人進入中超聯賽現場拍攝圖片並銷售傳播,期間中國足協出面發布聲明予以制止以維護映脈公司的獨家經營權。體娛公司於2020年6月24日以中超公司、映脈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映脈公司進行交易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中超公司、映脈公司停止壟斷行為、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一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中超公司、映脈公司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且兩公司從事被訴行為具有正當理由,判決駁回體娛公司全部訴訟請求。體娛公司不服,提起抗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濫用權利以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但是由權利內在的排他屬性所形成的“壟斷狀態”並非權利濫用行為。中超公司、映脈公司在中超聯賽圖片經營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中超公司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授權映脈公司獨家經營2017-2019年中超聯賽圖片資源,在程式上體現了競爭;該經營權獨家授予是競爭的應然結果,且有其合理理由,不具有反競爭效果。同時,中超聯賽圖片用戶(需求方)只能向映脈公司購買該賽事圖片,系基於原始經營權人中國足協依法享有的經營權並通過授權形成的結果,符合法律規定且有合理性,該限定交易情形有正當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排他性民事權利的不正當行使才可能成為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的對象,而民事權利的排他性或者排他性民事權利本身並不是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的對象。本案對於釐清排他性民事權利的行使邊界、保障企業的合法經營具有重要價值。
7.“威海水務集團”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公用企業限定交易行為的認定及損害賠償計算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395號〔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訴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基本案情】 宏福置業公司是一家位於山東省威海市的房地產開發公司,2021年1月宏福置業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威海水務集團賠償因其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給宏福置業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並支付訴訟合理開支。一審法院認定,威海水務集團在威海市區供水、污水設施建設和管理中處於市場支配地位,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威海水務集團存在限定交易行為,判決駁回宏福置業公司訴訟請求。宏福置業公司不服,提起抗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威海水務集團不僅獨家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務,而且承擔著供水設施審核、驗收等公用事業管理職責,其在參與供水設施建設市場競爭時,負有更高的不得排除、限制競爭的特別注意義務。威海水務集團在受理給排水市政業務時,在業務辦理服務流程清單中僅註明其公司及其下屬企業的聯繫方式等信息,而沒有告知、提示交易相對人可以選擇其他具有相關資質的企業,屬於隱性限定了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宏福置業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限定交易的實際支出高於正常競爭條件下的合理交易價格,且其自身對涉案給排水設施的拆除重建負有主要責任,其也沒有提供可供法院酌定損失的相關因素。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威海水務集團賠償宏福置業公司為調查、制止壟斷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反壟斷法上的限定交易行為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隱含的、間接的,闡明了認定限定交易行為的重點在於考察經營者是否實質上限制了交易相對人的自由選擇權,為具有市場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特別是公用企業提供了依法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的行為指引。同時,本案明確了限定交易壟斷行為造成損失的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分配,為類案審理中確定壟斷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提供了裁判指引,也為壟斷行為受害者通過提起反壟斷民事訴訟積極尋求救濟提供了規則指引。
8.“海南消防檢測企業橫向壟斷協定”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反壟斷罰款基數“上一年度銷售額”的理解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880號〔海南盛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訴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盛華公司於2017年起在海南省消防協會消防維保檢測行業分會組織下與其他企業達成並實施消防安全檢測價格的壟斷協定,該公司經營業務範圍有20餘項,其2018年度銷售額1億元,其中開展消防安全檢測業務的經營收入為93.9萬元。海南省市場監管局經立案調查於2020年11月決定對盛華公司處以2018年銷售額1億元1%的罰款即100萬元。盛華公司不服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為,海南省市場監管局以實施壟斷協定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和未實施壟斷行為所取得的銷售收入一併作為處罰基數來計算處罰金額錯誤,遂判決撤銷該處罰決定。海南省市場監管局不服,提起抗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2008年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計罰基數時對“上一年度銷售額”沒有作進一步限定,結合立法目的和一般法律適用原則,將“上一年度銷售額”原則上解釋為全部銷售額具有合理性;考慮盛華公司實施壟斷協定的時間、性質、情節等因素,本案罰款數額符合過罰相當原則。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盛華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多年來反壟斷行政執法實踐和學理研究中對反壟斷罰款基數“上一年度銷售額”存在多種理解,本案二審判決從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的立法目的出發,對其含義作出了原則性闡釋,並根據過罰相當原則明確了確定罰款數額時應考慮的主要因素。本案裁判對依法支持和監督反壟斷行政執法、促進司法標準與行政執法標準統一具有重要價值。
9.“茂名混凝土企業橫向壟斷協定”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其他協同行為”的認定以及“上一年度”的理解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終29號〔茂名市電白區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訴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12月期間,包括建科混凝土公司在內的19家廣東省茂名市及高州市預拌混凝土企業通過聚會、微信群等形式就統一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交流協商,並各自同期不同幅度地上調了價格。2020年6月,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對該19家企業的行為進行查處,且均以2016年度銷售額為基數,對3家牽頭企業處以2%的罰款,對其他16家企業處以1%的罰款。建科混凝土公司不服處罰決定,向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建科混凝土公司訴訟請求。建科混凝土公司不服,提起抗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包括建科混凝土公司在內的涉案19家預拌混凝土企業之間進行了意思聯絡、信息交流,具有限制、排除相互間價格競爭的共謀,其被訴行為具有一致性,且不能對該行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釋。同時,根據相關市場的市場結構、競爭狀況、市場變化等情況,被訴行為產生了反競爭效果。因此,建科混凝土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反壟斷法規定的橫向壟斷協定項下的“其他協同行為”,涉案19家混凝土企業達成並實施了“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橫向壟斷協定。關於被訴處罰決定的罰款計算,“上一年度銷售額”是計算罰款的基數,原則上“上一年度”應確定為與作出處罰時在時間上最接近、事實上最關聯的違法行為存在年度。被訴行為發生於2016年並於當年底停止,反壟斷執法機構於2017年啟動調查,因此,以2016年銷售額作為計算罰款的基準,更接近違法行為發生時涉案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與執法實踐中通常以壟斷行為停止時的上一個會計年度來計算經營者銷售額的基本精神保持一致,也符合過罰相當原則。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其他協同行為”屬於橫向壟斷協定的一種表現形式,因其不直接體現為明確的協定或決定,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在行政主管和司法認定上存在難度。本案明確了一致性市場行為和信息交流兩個因素可以證明存在“其他協同行為”,然後應由經營者對其行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釋。該分層認定方式有助於釐清法律規範的具體適用,合理分配了訴訟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同時,本案對反壟斷罰款基數的“上一年度銷售額”中“上一年度”作出原則性闡釋,既尊重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權,保證行政執法效果,維護反壟斷執法威懾力,也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裁量基準和方法依法作出指引。
10.“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行業協會涉嫌壟斷行為的反壟斷審查
【案號】 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2020)粵73行初12號〔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訴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為抵制個別檢測單位降價或變相降價,制訂《工作方案》並通過會員《公約》,以行業自律之名要求全體會員不得降價或變相降價。為保證落實到位,還要求會員單位繳納保證金。2018年前後,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多次倡導並討論如何調整收費,制定統一調價方案並組織實施。自2018年6月4日起,協會31家會員單位同步執行新的收費標準,調整後的收費標準幾乎完全相同。因集體同步統一漲價且漲價幅度較大,此事引發當地熱議和媒體關注。廣東省市場監管局開展反壟斷調查後,認定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上述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對其處以罰款40萬元。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涉案處罰決定。該院審理認為,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利用行業特性所產生的區域影響力限制會員單位降價或變相降價,制定了劃定各項收費項目收費下限的統一收費標準及實施時間的壟斷協定,並組織會員單位實施的行為,屬於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經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後,駁回了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抗訴。
【典型意義】 行業協會既有促進行業發展和市場競爭,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功能,又有促成和便利相關企業實施壟斷行為的可能性和風險。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行業依法競爭和合規經營。本案分析了被訴行業協會通過集體決策實施壟斷行為的本質,對於規範行業協會加強自律、引導其防範壟斷風險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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