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勞動糾紛案例選

人民法院勞動糾紛案例選

《人民法院勞動糾紛案例選》是2012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鄧益洲,肖唯。

基本介紹

  • 書名:人民法院勞動糾紛案例選
  • 作者:鄧益洲, 肖唯
  • ISBN:9787509340875
  • 頁數:335
  • 定價:30.00元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2-11
  • 裝幀:平裝
  • 開本:32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人民法院勞動糾紛案例選》收錄了人民法院的勞動糾紛案例,內容包括:勞動關係建立、勞動契約訂立案例;勞動關係履行與變更案例;勞動關係解除與終止案例;社會保險與福利案例;工傷、職業病維權案例等。

作者簡介

鄧益洲,法律碩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原審判員,長期從事勞動爭議及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工作。曾出版《勞動用工管理典型案例、經驗教訓與風險應對》、 《工傷事故官司證據指導》等專著,並在《中國勞動》、 《國際商報》等刊物發表勞動法、商法方面的論文多篇。
肖 唯,法學碩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書記員(預備法官),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會員,曾在《鹿鳴集》、 《經濟與法》、 《青年科學》等刊物發表經濟法學論文多篇。

目錄

第一章 勞動關係建立、勞動契約訂立案例
1 勞動者因罹患B肝等傳染病而遭受就業歧視的,如何通過訴訟維權?
2 沒有簽訂勞動契約,如何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3 雖簽訂了勞動契約但未正式提供勞動,勞動關係是否形成?
4 公司股東在什麼情況下可主張與公司具有勞動關係?
5 勞動者直接與外國企業駐華代表處簽訂勞動契約是否有效?
6 個體工商戶與其僱傭人員之間,能否形成勞動關係?
7 彩票銷售人員的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8 大學生畢業前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9 如何認定勞動者學歷造假構成欺詐?
10 勞動者如何證明受脅迫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無效有何法律後果?
11 親友代為簽字的勞動契約書是否有效?
12 勞動者拒簽勞動契約,用人單位繼續留用的,應否支付雙倍工資?
13 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時如何適用同工同酬?
14 勞動契約只約定試用期的,是否有效?
15 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契約,其時間點從何時起算?
16 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而用人單位拒不訂立的,雙倍工資從何時起算?
17 服務期協定的內容有何法律限制?違反協定的違約金如何計算?
18 競業限制條款只約定競業限制義務未約定經濟補償,對勞動者是否有效?
19 用人單位違法收取財物,勞動者可否主張利息損失?
20 用人單位在契約中約定法定範圍以外的違約金,是否有效?
21 女職工特殊權益如何通過訴訟途徑進行保護?
22 女職工在“三期”內被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有何救濟措施?
23 童工及未成年人勞動權益保護的要點是什麼?
24 勞動契約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第二章 勞動關係履行與變更案例
25 職場遭受性騷擾,勞動者如何通過訴訟維權?
26 全職勞動者“腳踏兩隻船”的,對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27 非因本人意願被安排到新單位工作,以前的工齡是否有效?
28 個人承包經營者對其僱傭的勞動者承擔何種責任?
29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對勞動關係有何影響?
30 勞動者每周末加班一天,且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的,可否主張加班費,按什麼標準計算?
31 單位停產停業期間,勞動者可否主張工資?
32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定,如何承擔違約金?
33 競業限制協定簽訂後,用人單位可否放棄要求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34 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是否有權主張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35 實際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對勞動者承擔何種義務?
36 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任何一方違法侵害勞動者權益,另一方是否承擔責任?
37 變更勞動契約內容(如降低工資等),可否採取口頭形式?
38 事業單位聘用制員工如何適用勞動契約法?
39 事業單位員工違反服務期協定,是否支付違約金?
40 用人單位阻撓職工參加工會,勞動者如何維權?
41 工會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集體契約,對單個職工有何效力?
42 工資包含獎金、津貼、補貼或其他內容嗎?
第三章 勞動關係解除與終止案例
43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可否要求恢復勞動關係回到原崗位?
44 政府提供的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是否適用勞動契約法的相關規定?
45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否任意解除勞動契約?
46 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時被扣留資格證書等物品證件,可否主張損失賠償?
47 用人單位不能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否解除勞動契約?
48 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否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契約並要求經濟補償?
49 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從何時起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50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否直接解除勞動關係?
51 什麼情形屬於“用人單位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契約?
52 企業實施經濟性裁員,應履行何種法律程式,不履行的後果是什麼?
53 經濟性裁員後重新招錄員工的,先前被裁人員如何行使優先受僱權?
54 單位提出解除契約並得到勞動者同意的,應否支付經濟補償?
55 勞動契約到期自然終止的,勞動者是否有權主張經濟補償?
56 集體契約所規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在何種情況下適用於單個勞動者?
57 勞動者因單位未繳納社保、拖欠工資而解除契約的,計算經濟補償的工齡從何時起算?
58 因被派遣勞動者有法定過錯,用工單位能否直接解除勞動關係?
59 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達成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的相關協定後,可否反悔?協定效力如何?
60 規章制度雖不違法但明顯不合常理,對勞動者是否具有約束力?
……
第四章 社會保險與福利案例
第五章 工傷、職業病維權案例
第六章 勞動糾紛解決的程式性案例
附錄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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