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選。月版》是2010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主要描寫了案例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後形成的司法產品,作為案例載體的裁判文書蘊含了法官對法律的感悟理解和對糾紛的評判結論,是法官司法智慧的結晶。
基本介紹
- 書名:人民法院案例選。月版
- ISBN:9787509316849
- 頁數: 190頁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裝幀:平裝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目錄,
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第1版 (2010年1月1日)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條形碼: 9787509316849
尺寸: 20.6 x 14.6 x 1 cm
重量: 222 g
內容簡介
《人民法院案例選.月版(2009總第10輯)》內容簡介:案例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後形成的司法產品,作為案例載體的裁判文書蘊含了法官對法律的感悟理解和對糾紛的評判結論,是法官司法智慧的結晶。優秀的裁判文書,不僅有助於更好地實現具體糾紛的案結事了,而且能夠起到宣傳法制、教育公民和指導審判的重要作用。把優秀的裁判文書從浩如煙海的案例中挑選出來,使之充分發揮功能作用,對於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多年來,法學理論界和法律實務界對案例的研究特別是指導性案例的研究越來越重視且日趨深入,案例研究作品層出不窮。各級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視案例的編選工作,很多法院還建立了定期發布典型案例的平面、網路載體和相關制度,用以指導本轄區內的審判工作。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案例的研究和探索,為建立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進行了有益的嘗試,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目錄
【專題策劃】
同住人參與搶劫臨時借住他人住所的被害人的行為構成入戶搶劫
進入員工宿舍實施搶劫行為的,不一定構成入戶搶劫
進入業主為了營業和看管物品便利而不定期居住的超市內實施搶劫的行為,不構成入戶搶劫
【案例精選】
刑事
綁架罪與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區別——張浪明等綁架案
以“原始股”為誘餌低買高賣騙取股民錢財之定性——殷宏偉詐欺案
民事
商品房買賣中欺詐的認定及其解決——崔睿、崔學金訴安徽商地陽光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案
震前未過戶但已交付的房屋在地震中毀損滅失後相關利益歸屬問題的法律探析——劉國秀訴楊麗群房屋買賣契約糾紛案
鄭某某訴廈門市湖裡區呂嶺社區居民委員會、廈門市住總物業管理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及撫育費的返還問題——王林瑞訴丁紅英離婚糾紛案
商事
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認定和股東瑕疵出資的責任承擔——三明市金融服務公司清算小組訴福建省龍巖龍馳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等廠房使用權轉讓協定糾紛案
保險契約中的“無責免賠”條款效力認定
國家賠償
因他人個人犯罪行為而造成損失的,能否要求國家賠償——鶴壁富昌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訴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
【裁判方法】
盜竊機動車牌照不構成犯罪,但應受到治安處罰
盜取車牌後索要贖金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徵
從三起環保關聯訴訟案件看環保公益訴訟之開端——在私益訴訟與公益訴訟之間徘徊的環境權益保護司法救濟模式之選擇
【深度研討】
虛構房屋交易套取銀行貸款案件的法律分析
“假戲真做”亦當真——賣方以套貸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契約無效不應受支持
虛構交易貸款中的房屋買賣契約應認定為未成立
“套貸”行為的性質、契約效力及其法律認定
虛構房屋交易套取銀行貸款案件的刑法分析
房貸糾紛的司法認定
“套貸”民事案件的執行風險及應對
【裁判文書】
路佃臣與范思倫土地侵權糾紛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域外擷英】
德國
【肖像權】知名度並非是媒體未經同意使用名人照片的藉口。媒體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合法化理由的判斷,應當在媒體自由權、圖片所含信息價值與他人在此圖片上的人格利益之間相互衡量。有商業目的的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除非能夠證明該圖片在商業目的之外有其特殊的信息價值,否則一概認為使用非法。
【租賃契約】主租賃契約終止之後,承租人因為其轉租行為所獲收益都應當返還給出租入,除非收益部分是因為承租人自身原因獲得,而非通過租賃物獲得。
【請求權抵銷】原被告雙方都有針對對方的源於侵權行為的請求權,不能因為兩個請求權來源於同一場鬥毆過程中,就允許其互相進行抵銷。
【強制猥褻、強姦罪】以暴力、以對他人的身體或生命立即予以加害相威脅,或利用被害人由行為人任意擺布的無助處境,強迫他人忍受行為人或第三人的性行為,或讓其與行為人或第三人為性行為的,構成強制猥褻、強姦罪。
日本
【舉證責任】
災害補償互助規約規定了“互助對象人因突然發生的偶然外來事故而使身體受到的傷害”為補償金的支付事由,與此同時,還規定了“因互助對象人自身疾病而產生傷害時,上告人不支付補償金”的免責事項。在此情形下,補償金支付的請求人僅負有就互助對象人身體外部的原因而產生的事故與其所受傷害之間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進行舉證的責任,對互助對象人所受傷害並非因其自身疾病而導致不負舉證責任。
英國
【無家可歸的救濟】如果居住者在其居所內遭受家庭暴力,則該居所應被認定為不適宜繼續居住的場所,地方政府應合理地認定其為無家可歸者,並有義務在其申請援助時為他們提供適合居住的居所。
【裁判要旨】
刑事
民事
商事
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