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目錄,前言,
內容簡介
隨著法治理念的不斷深入,運用法律解決現實矛盾的意識得到了進一步的普及。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在面對矛盾糾紛時拿起了法律武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隨著法律意識的普及而不斷的攀升。但是在現實的審判過程中,我們發現雖然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增強了,但是法律素質卻不高。很多當事人懂得上法院去“討說法”,卻不知道如何去打官司,不懂得如何運用掌握的證據和法律規定去爭取本應屬於自已的保護。現實審判實踐中的這種問題促使我們深思。廣泛、深入地普及法律知識,使更多的當事人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對於促進我國的法治進程有著現實的意義。基於此種考慮,我們從現實審理的案件著手,編寫了此書。
該書是我們計畫出版的系列叢書的第三部。第一部《法官告訴你如何獲取人身損害賠償》和第二部《法官告訴你如何防範契約風險》出版後獲得了社會的普遍好評,特別是很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於我們這種普法宣傳的手段給予了很高的評價,於是我們又以勞動爭議案件為內容編寫了此書。選擇勞動爭議案件,是因為這案件歷來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典型,貼近每個人的日常生活。而且,新的《勞動契約法》頒布以後,百姓的勞動維權意識更加強烈,勞動爭議類案件的受理數量大幅攀升,百姓了解新法規定和法院實際審理情況的需求更加迫切。出於以上初衷,我們特邀請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人員撰寫完成《法官告訴你遇到勞動糾紛怎么辦》,全書共選取了105個各種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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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工傷事故糾紛
1.工作期間與人爭鬥被毆打致死,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2.童工在工作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3.臨時工因公受傷,是否應獲工傷賠償?
4.他為何不能向老闆索要工傷賠償?
5.勞動者因公受傷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6.職工因公受傷,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7.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是否應支付停工留薪期雙倍工資?
8.因公受傷9年後鑑定出生活需護理,職工能否要求支付鑑定前數年護理費?
9.勞動者到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工作後不久即發生工傷,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如何確定勞動者月工資?
10.因公受傷職工在退休後可否主張傷殘就業補助金?
11.離開單位9年後發現身患職業病,是否按發現時的工資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12.受傷未致殘,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長時間曠工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13.職工在交通事故中因公死亡,家屬與單位達成賠償協定後,可否再以工傷保險待遇的名義要求單位賠償?
14.工傷保險待遇協定履行完畢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法定標準補足差額的應否得到支持?
15.公司違法註銷,股東是否需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16.工傷保險待遇,適用企業註冊地標準還是勞動契約履行地標準?
第二章 確認勞動關係糾紛
17.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單位為規避責任否認存在勞動關係,誰該負舉證責任?
18.確認勞動關係案件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19.在本單位工作之餘到其他單位臨時幫忙,是否與該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
20.自帶牲畜為單位工作,是否與該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
21.到其他單位工作後,是否還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22.退休後被返聘,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屬於勞動關係?
23.內退後到其他單位工作,是否與新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寧
24.將自有汽車租給單位有償使用又在單位工作的,是否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25.勞動者離開單位多年後,要求確認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契約未解除並恢復工作、支付生活費的,法院不予支持
26.劉某與東方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27.單位以承包方式經營的,不影響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28.內退職工到新單位參加全日制工作是否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第三章 勞動契約糾紛類
第一節 工資報酬糾紛
29.產後12年未上班,要求支付12年的最低工資和賠償金能否獲支持?
30.項目經理離開單位4年,不能憑在建委備案的員工名單索要工資
31.具體條款未協商一致導致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勞動者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磋商期間雙倍工資?
3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提成款如何給付?
33.建設工程完工離開工地後,原單位應否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34.勞動者長期未在用人單位工作,能否要求放假期間生活費?
35.達到退休年齡後再就業的,單位不應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36.職工離開原單位後偽造證據,要求原單位支付工資的,法院不予支持
37.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契約的,應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38.出租汽車公司與勞動者之間因承包經營契約發生糾紛,出租汽車公司仍應按勞動契約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39.單位拖欠職工工資,應支付職工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0.職工為單位提供了正常勞動,單位不能以其系股東為由不支付工資
41.職工與單位發生爭議後不到單位上班的,單位是否需支付未上班期間的生活費?
42.一直向單位索要工資的,勞動者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43.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44.勞動者不與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契約的,無權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契約的雙倍工資
45.加班工資基數如何計算?
46.單位實行日工資的,加班費如何計算?
47.用人單位辯稱月工資中已包含加班工資,勞動者關於加班費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48.非生產性值班人員因每日上下班間隔超過8小時要求延時加班工資能否得到支持?
49.因改制未到新單位上班,單位是否應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
50.職工完成規定考核目標單位應按規定支付績效工資
51.季節工的勞動契約到期自然終止後,勞動者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
52.在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已安排補休的,是否還需要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53.職工值班,單位已經支付了值班費的,不再支付加班費
54.勞動者要求支付加班費的,用人單位對兩年內的加班費支付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55.女職工休產假期間,產假工資應如何支付?
……
第四章 其他類型勞動契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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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隨著法治理念的不斷深入,運用法律解決現實矛盾的意識得到了進一步的普及。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在面對矛盾糾紛時拿起了法律武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隨著法律意識的普及而不斷的攀升。但是在現實的審判過程中,我們發現雖然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增強了,但是法律素質卻不高。很多當事人懂得上法院去“討說法”,卻不知道如何去打官司,不懂得如何運用掌握的證據和法律規定去爭取本應屬於自己的保護。現實審判實踐中的這種問題促使我們深思。廣泛、深入地普及法律知識,使更多的當事人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對於促進我國的法治進程有著現實的意義。基於此種考慮,我們從現實審理的案件著手,編寫了此書。
該書是我們計畫出版的系列叢書的第三部。第一部《法官告訴你如何獲取人身損害賠償》和第二部《法官告訴你如何防範契約風險》出版後獲得了社會的普遍好評,特別是很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於我們這種普法宣傳的手段給予了很高的評價,於是我們又以勞動爭議案件為內容編寫了此書。選擇勞動爭議案件,是因為這案件歷來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典型,貼近每個人的日常生活。而且,新的《勞動契約法》頒布以後,百姓的勞動維權意識更加強烈,勞動爭議類案件的受理數量大幅攀升,百姓了解新法規定和法院實際審理情況的需求更加迫切。出於以上初衷,我們特邀請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人員撰寫完成本書,全書共選取了105個各種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