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法官告訴你:如何打婚姻官司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309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 作者:王國紅 蔣靈
- 出版日期:2008年7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03685606, 7503685603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法官告訴你:如何打婚姻官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篇前指南
一、結婚篇
1.男女雙方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約,訂婚禮金需退還嗎
2.表兄妹之間的婚姻糾紛如何處理
3.自己被他人冒名頂替“結了婚”,可否起訴民政局撤銷該登記
4.兒子能否以傳統習慣為由,干涉母親再婚
5.先天性痴呆症患者的婚姻,是有效婚姻嗎
6、新婚妻子婚前“精神分裂”,丈夫能要求婚檢機構賠償損失嗎
7.一方未到法定婚齡騙領結婚證,另一方可否請求法院宣布婚姻無效
8.未到法定婚齡冒用姐姐身份證登記,是無效婚姻還是非婚同居
9.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九年,是同居還是事實婚姻
10.結婚不久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
11.一女已婚又去騙婚,騙婚效力如何定
12.多情女腳踏兩船難取捨,痴情男為愛搶親惹糾紛,如何依法處理
二、婚姻家庭侵權損害賠償篇
三、離婚篇
四、離婚財產分割糾紛篇
五、撫養贍養篇
一、結婚篇
1.男女雙方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約,訂婚禮金需退還嗎
2.表兄妹之間的婚姻糾紛如何處理
3.自己被他人冒名頂替“結了婚”,可否起訴民政局撤銷該登記
4.兒子能否以傳統習慣為由,干涉母親再婚
5.先天性痴呆症患者的婚姻,是有效婚姻嗎
6、新婚妻子婚前“精神分裂”,丈夫能要求婚檢機構賠償損失嗎
7.一方未到法定婚齡騙領結婚證,另一方可否請求法院宣布婚姻無效
8.未到法定婚齡冒用姐姐身份證登記,是無效婚姻還是非婚同居
9.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九年,是同居還是事實婚姻
10.結婚不久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
11.一女已婚又去騙婚,騙婚效力如何定
12.多情女腳踏兩船難取捨,痴情男為愛搶親惹糾紛,如何依法處理
二、婚姻家庭侵權損害賠償篇
三、離婚篇
四、離婚財產分割糾紛篇
五、撫養贍養篇
文摘
一、結婚篇
1.男女雙方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約,訂婚禮金需退還嗎?
基本案情
章成(男)系山東省日照市人,2005年5月份,經人介紹與鄰村的宮莎(女)相識,雙方確立了戀愛關係。兩個月後,章、宮均見過了對方的父母,雙方父母對未來的“女婿”“兒媳”均表示滿意。2005年8月份,章成的父母按照當地的風俗,大宴親朋,給章成和莎舉行了訂婚儀式。在訂婚儀式上,章成的父母給了“準兒媳”10000元的現金訂婚款、金伯利鑽石戒指一枚、純金手鐲一副。
訂立婚約後,宮莎經常與章成交往,發現章成不懂得體貼,性情暴躁,雙方性格差異很大,因而提出分手,不願和章成結婚。章成起初不肯,後考慮到婚姻大事關係到雙方一生的幸福,不可勉強,遂同意解除婚約。但要求宮莎歸還戀愛、訂婚期間章成父母給宮莎的訂婚款現金10000元、鑽石戒指一枚、金手鐲一副及其他物品。但宮莎認為訂婚款和相關物品是章成父母自願贈與的,拒絕退還。雙方爭執不下,章成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係並訂婚,是婚約行為。我國婚姻法不承認訂婚,戀愛關係也不受法律約束,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給付的彩禮的,應當予以支持,上述原、被告解除婚約,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彩禮款,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做出判決,判令被告宮莎酌情返還原告章成彩禮款現金9000元,及原告父母給予被告的戒指、手鐲。
法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男女雙方因終止婚約而引起的財產糾紛。案件的關鍵問題是,已訂立的婚約對雙方當事人有無法律約束?當事人在訂立婚約期間贈與對方的財物,解除婚約時是否應當歸還?
訂立婚約,簡稱訂婚,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對婚姻關係進行的事先約定。在我國古代,訂立婚約是結婚的必經程式。因此,由於受傳統習慣的影響,婚約在我國很多地方(特別是農村地區)還有較普遍的影響力,當事人在結婚前往往都舉行訂婚儀式,由男方贈送女方一定的財物,俗稱彩禮。因此,婚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經常會引起一些糾紛。
1.男女雙方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約,訂婚禮金需退還嗎?
基本案情
章成(男)系山東省日照市人,2005年5月份,經人介紹與鄰村的宮莎(女)相識,雙方確立了戀愛關係。兩個月後,章、宮均見過了對方的父母,雙方父母對未來的“女婿”“兒媳”均表示滿意。2005年8月份,章成的父母按照當地的風俗,大宴親朋,給章成和莎舉行了訂婚儀式。在訂婚儀式上,章成的父母給了“準兒媳”10000元的現金訂婚款、金伯利鑽石戒指一枚、純金手鐲一副。
訂立婚約後,宮莎經常與章成交往,發現章成不懂得體貼,性情暴躁,雙方性格差異很大,因而提出分手,不願和章成結婚。章成起初不肯,後考慮到婚姻大事關係到雙方一生的幸福,不可勉強,遂同意解除婚約。但要求宮莎歸還戀愛、訂婚期間章成父母給宮莎的訂婚款現金10000元、鑽石戒指一枚、金手鐲一副及其他物品。但宮莎認為訂婚款和相關物品是章成父母自願贈與的,拒絕退還。雙方爭執不下,章成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係並訂婚,是婚約行為。我國婚姻法不承認訂婚,戀愛關係也不受法律約束,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給付的彩禮的,應當予以支持,上述原、被告解除婚約,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彩禮款,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做出判決,判令被告宮莎酌情返還原告章成彩禮款現金9000元,及原告父母給予被告的戒指、手鐲。
法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男女雙方因終止婚約而引起的財產糾紛。案件的關鍵問題是,已訂立的婚約對雙方當事人有無法律約束?當事人在訂立婚約期間贈與對方的財物,解除婚約時是否應當歸還?
訂立婚約,簡稱訂婚,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對婚姻關係進行的事先約定。在我國古代,訂立婚約是結婚的必經程式。因此,由於受傳統習慣的影響,婚約在我國很多地方(特別是農村地區)還有較普遍的影響力,當事人在結婚前往往都舉行訂婚儀式,由男方贈送女方一定的財物,俗稱彩禮。因此,婚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經常會引起一些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