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說法:勞動糾紛案例解析》內容簡介:判決書的公開的重大意義無論如何稱讚都不過分。而對於法學研究來說,其意味著法學研究方法以及方向的重大變革。法學學者不能仍居於象牙塔中研究概念到概念的法學理論,更應該投入到法院判例的研究中去,運用各種法律研究方法來對於法院的判決進行褒獎、批評、解析,對於未來的法院判決的方法給出指導性的意見。這本案例評析的書籍也將受到判決書公開政策的影響而發生重大的變化。《專家說法:勞動糾紛案例解析》的案例評析的書籍將以公開的真實的判例為基礎,邀請做出判決的法官對於該判決進行評點,闡述判決依據的法理、法律、事實、證據及正當的程式。這仍將是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法學貢獻給全社會的精華。
基本介紹
- 書名:專家說法:勞動糾紛案例解析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3年3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09352007, 7509352002
- 作者: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381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法制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專家說法:勞動糾紛案例解析》由實際參與勞動糾紛解決的法官、律師、仲裁員等撰寫,說法權威、專業。《專家說法:勞動糾紛案例解析》基於真實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針對性地進行法理分析與實踐經驗總結。基本涵蓋了勞動爭議所涉各方面問題,能全面提供解決勞動糾紛的知識要點。
作者簡介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成立於2000年12月,至今已經走過了十二年的歷程,2006年3月,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學會現有會員500餘名,常務理事和理事主要由致力於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的專家學者、法官、勞動仲裁員、律師、工會工作者和新聞工作者等各方面人士組成。
圖書目錄
Part 1 勞動關係的認定
1.用人單位向公安機關提供的報案材料未被採用後是否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
2.非法用工的司法認定和處理
3.關聯企業混同用工時勞動關係和用工責任的認定
4.用工是確立勞動關係的實質標準
5.確認勞動關係案件中推定規則的運用
6.在校大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實習或勤工儉學等,應認定為勞務關係
7.涉快遞行業勞動關係的確立
8.企業分立情況下原勞動契約如何履行?
9.勞動契約是確認勞動關係的優先證據嗎?
10.確認勞動關係過程中的證據認定及誠實信用原則的運用
11.如何認定計程車司機與計程車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
12.“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應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
13.退休再就業,勞動還是勞務?
Part 2 勞動契約的簽訂與履行
1.鄉村公路養路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應否支持?
2.口頭協商變更勞動契約的認定
3.“瑕疵勞動契約”的效力認定及相應法律責任
4.勞動契約條款中關於契約生效時間的約定存在歧義時,如何確定契約生效時間?
5.勞動契約履行中的“協商一致”如何認定?
6.勞動者負有簽訂或保管勞動契約工作職責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雙倍工資賠償不能“一刀切”
7.未簽勞動契約的雙倍工資差額的性質及計算標準
8.用人單位能否以其他檔案中對勞動契約有記載,證明已簽訂了勞動契約?
9.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後,能否再要求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二倍工資?
10.勞動契約到期如何續簽?
11.工會委員任期延長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能否要求支付二倍工資賠償?
12.二倍工資適用的歸責原則及勞動者主體範圍
13.人事總監未簽勞動契約的,能否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Part 3 勞動契約的解除與終止
1.間歇性用工,工作年限應連續計算
2.法院判決簽訂勞動契約,勞動者拒簽,公司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3.勞動者利用職務便利,私自開具的解除勞動契約通知書無效
4.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公司行使解除權的限制
5.用人單位如何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契約?
6.提前三十日提出辭職後,女員工發現自己處於孕期的,辭職是否可以撤銷?
7.以非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契約行為的效力
8.勞動者酒駕入獄,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為何仍支付賠償金?
9.對用人單位的單方調崗行為應如何審查?
10.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契約後,女職工發現解除前已懷孕,能否要求繼續履行契約?
11.末位淘汰的合法性
12.勞動契約中約定的解除條件應當符合法定解除的條件
13.女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契約後發現懷孕,能否主張解除無效?
14.計程車輛依國家政策淘汰能否成為解除勞動契約的理由?
15.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職權判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再繼續履行勞動契約?
16.繼續履行勞動契約還是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契約賠償金?
17.違法終止勞動契約的賠償金的計算
18.專業技術培訓的認定
19.企業註銷之後,由誰作為訴訟主體承擔法律責任?
20.用人單位應慎用試用期的解除權
21.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未如實告知婚姻狀況為由解除勞動契約?
22.用人單位決議解散情況下,勞動契約終止的合法性審查
23.勞動者擾亂工作秩序,用人單位按違紀辭退是否合法?
24.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工作調動為由解除勞動關係是否合法?
2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續簽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內容未能協商一致時,能否終止勞動契約?
26.用人單位以打架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應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原則
27.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年限應當合併計算
28.隱瞞婚姻狀況對勞動契約效力有何影響?
29.如何認定勞務派遣關係中三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
Part 4 勞動報酬與工時休假
1.勞動者未休年休假天數的計算
2.勞動關係提前解除,勞動者能否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
3.用工自主權的行使及規章制度的運用
4.職工換單位後享受帶薪年休假,是否需要重新計算工作時間?
Part 5 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
1.工傷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及相關待遇的支付
2.福利待遇糾紛的認定和法律適用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能否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4.社會保險糾紛中法院管轄和行政管理的銜接
5.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原則的適用和相關法律問題
6.下崗後到新用人單位任臨時工,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由誰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7.用人單位代扣但未實繳的住房公積金是否應返還勞動者?
Part 6 商業秘密保護與競業限制
1.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競業限制約定履行情況的證明責任及競業限制約定的消滅形式
3.如何認定競業限制協定的效力、解除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範圍?
4.劉某的“再就業”行為是否構成違約?
Part 7 其他
1.人力資源部經理主張未簽訂勞動契約時的舉證責任分配
2.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過失遭受損失的可以行使追償權
3.涉外勞動關係的認定、類型化及準據法的確定
4.勞動契約簽訂後,《就業協定》內容不應完全廢止
5.檔案丟失引發賠償案件的執行處理模式
6.勞動關係與檔案保管關係分離的情況下,檔案保管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決定效力如何?
7.計程車司機給第三人造成事故損害時,如何與用人單位分擔賠償責任
8.因勞動者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1.用人單位向公安機關提供的報案材料未被採用後是否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
2.非法用工的司法認定和處理
3.關聯企業混同用工時勞動關係和用工責任的認定
4.用工是確立勞動關係的實質標準
5.確認勞動關係案件中推定規則的運用
6.在校大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實習或勤工儉學等,應認定為勞務關係
7.涉快遞行業勞動關係的確立
8.企業分立情況下原勞動契約如何履行?
9.勞動契約是確認勞動關係的優先證據嗎?
10.確認勞動關係過程中的證據認定及誠實信用原則的運用
11.如何認定計程車司機與計程車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
12.“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應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
13.退休再就業,勞動還是勞務?
Part 2 勞動契約的簽訂與履行
1.鄉村公路養路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應否支持?
2.口頭協商變更勞動契約的認定
3.“瑕疵勞動契約”的效力認定及相應法律責任
4.勞動契約條款中關於契約生效時間的約定存在歧義時,如何確定契約生效時間?
5.勞動契約履行中的“協商一致”如何認定?
6.勞動者負有簽訂或保管勞動契約工作職責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雙倍工資賠償不能“一刀切”
7.未簽勞動契約的雙倍工資差額的性質及計算標準
8.用人單位能否以其他檔案中對勞動契約有記載,證明已簽訂了勞動契約?
9.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後,能否再要求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二倍工資?
10.勞動契約到期如何續簽?
11.工會委員任期延長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能否要求支付二倍工資賠償?
12.二倍工資適用的歸責原則及勞動者主體範圍
13.人事總監未簽勞動契約的,能否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Part 3 勞動契約的解除與終止
1.間歇性用工,工作年限應連續計算
2.法院判決簽訂勞動契約,勞動者拒簽,公司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3.勞動者利用職務便利,私自開具的解除勞動契約通知書無效
4.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公司行使解除權的限制
5.用人單位如何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契約?
6.提前三十日提出辭職後,女員工發現自己處於孕期的,辭職是否可以撤銷?
7.以非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契約行為的效力
8.勞動者酒駕入獄,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為何仍支付賠償金?
9.對用人單位的單方調崗行為應如何審查?
10.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契約後,女職工發現解除前已懷孕,能否要求繼續履行契約?
11.末位淘汰的合法性
12.勞動契約中約定的解除條件應當符合法定解除的條件
13.女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契約後發現懷孕,能否主張解除無效?
14.計程車輛依國家政策淘汰能否成為解除勞動契約的理由?
15.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職權判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再繼續履行勞動契約?
16.繼續履行勞動契約還是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契約賠償金?
17.違法終止勞動契約的賠償金的計算
18.專業技術培訓的認定
19.企業註銷之後,由誰作為訴訟主體承擔法律責任?
20.用人單位應慎用試用期的解除權
21.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未如實告知婚姻狀況為由解除勞動契約?
22.用人單位決議解散情況下,勞動契約終止的合法性審查
23.勞動者擾亂工作秩序,用人單位按違紀辭退是否合法?
24.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工作調動為由解除勞動關係是否合法?
2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續簽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內容未能協商一致時,能否終止勞動契約?
26.用人單位以打架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應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原則
27.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年限應當合併計算
28.隱瞞婚姻狀況對勞動契約效力有何影響?
29.如何認定勞務派遣關係中三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
Part 4 勞動報酬與工時休假
1.勞動者未休年休假天數的計算
2.勞動關係提前解除,勞動者能否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
3.用工自主權的行使及規章制度的運用
4.職工換單位後享受帶薪年休假,是否需要重新計算工作時間?
Part 5 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
1.工傷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及相關待遇的支付
2.福利待遇糾紛的認定和法律適用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能否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4.社會保險糾紛中法院管轄和行政管理的銜接
5.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原則的適用和相關法律問題
6.下崗後到新用人單位任臨時工,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由誰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7.用人單位代扣但未實繳的住房公積金是否應返還勞動者?
Part 6 商業秘密保護與競業限制
1.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競業限制約定履行情況的證明責任及競業限制約定的消滅形式
3.如何認定競業限制協定的效力、解除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範圍?
4.劉某的“再就業”行為是否構成違約?
Part 7 其他
1.人力資源部經理主張未簽訂勞動契約時的舉證責任分配
2.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過失遭受損失的可以行使追償權
3.涉外勞動關係的認定、類型化及準據法的確定
4.勞動契約簽訂後,《就業協定》內容不應完全廢止
5.檔案丟失引發賠償案件的執行處理模式
6.勞動關係與檔案保管關係分離的情況下,檔案保管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決定效力如何?
7.計程車司機給第三人造成事故損害時,如何與用人單位分擔賠償責任
8.因勞動者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