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職權組織交換證據通知書

×××人民法院
通知書
(人民法院依職權組織證據交換)
(××××)×××字第××號
  
×××:
你方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案由)糾紛一案,由於……(由?審判人員根據案件證據較多或複雜疑難的具體情況填寫),本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再次組織證據交換的,應當依據《證據?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決定組織當事人於××××年××月××日××時××分?交換證據,你方應準時到××(證據交換的地點)參加。證據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①本通知書適用於《證據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和第四十條的情形。
②本通知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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