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成立於1951年10月,現址位於三江縣古宜鎮觀魚路59號,轄區行政區域面積243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37萬。三江法院辦公綜合樓於2005年投入使用,建築占地730平方米,使用面積2964平方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 成立時間:1951年10月
  • 常住人口:37萬
  • 建築占地:7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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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介紹

三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下設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政工科、辦公室、司法警察大隊、斗江人民法庭、良口人民法庭13個機構。現有在職在編幹警62人,全院幹警本科以上學歷達到95%,研究生學歷4人。

法院發展

三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在院領導班子的帶領下,不斷改革創新,銳意進取,推進法院各項工作科學發展。在全院幹警共同努力下,三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曾先後獲得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柳州市人民政府和柳州市政法委授予“全區法院調研工作先進集體”、“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嚴打整治鬥爭先進單位”、“調解工作先進單位”、“平安建設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

法院法規

一、當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據:
1、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據以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的證據;
2、確定債權債務數額的證據;
3、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4、證明案件是否由其他法院受理或審理過的證據;
5、支持其主張的法律依據;
6、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和,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三、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在契約糾紛案件中,主張契約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契約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契約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契約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契約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五、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契約、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六、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證據應提交原件、原物,提交複印(制)件應與原件、原物核對無異;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交證人名單,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到庭的,經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在我國域外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證據,應當提供相關的認證、證明手續。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外國語視聽資料,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本。
七、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7日前書面申請法院調查收集下列證據:
1、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八、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法院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次日起30日內完成舉證;第三人應當在接到法院追加或同意其參加訴訟的通知書次日起30日內完成舉證。如果因客觀原因無法完成舉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
九、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的,應從提出變更訴訟請求和知道對方變更訴訟請求或接到法院受理反訴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次日起30日內完成舉證。
十、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舉證期限中斷;法院依法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應在接到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定書次日起30日內完成舉證。
十一、當事人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申請保全,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評估、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十二、當事人應當對其所提交的證據材料分類編號裝訂,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按合議庭和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份數。
十三、需要交換證據的,當事人應在法院發出的交換證據通知書的時間、地亭,將所舉證據提交本案書記員,進行庭前交換證據,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如果一方當事人未按期交換證據的,應視為提交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已完成庭前交換證據。
十四、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後提出反駁的,應當即口頭或者書面向法院提出申請,並在3日內提出新的證據。
十五、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完成舉證,不定期向法院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十六、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十七、當事人應當客觀、全面地提供證據。偽造、毀滅證據,提供假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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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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