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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技術工作流程(試行)》和《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系統建設規範(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現將《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技術工作流程(試行)》和《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系統建設規範(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中有何問題、意見及建議,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流程全文
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技術工作流程(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技術工作,依據《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和《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技術規範(試行)》制定本流程。
第二條 檢察技術部門在接到辦案部門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通知後,應當指派技術人員執行,並製作《人民檢察院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受理登記表》。
第三條 錄製人員在接受錄製任務後,應當做好錄製準備工作,對訊問場所及設備進行檢查和調試。因特殊原因無法錄製的,應當及時告知辦案部門。
第四條 錄製的起止時間,以被訊問人員進入訊問場所開始,以被訊問人核對訊問筆錄、簽字捺印手印結束後停止。
第五條 在固定場所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應當以畫中畫方式顯示,主畫面反映被訊問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訊問人的體態、表情,並顯示同步錄像時間,輔畫面反映訊問場所全景。
在臨時場所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使用不具備畫中畫功能的錄製設備時,錄製畫面主要反映被訊問人,同時兼顧訊問場所全景,並顯示同步時間。
第六條 對參與訊問人員和訊問室溫度、濕度,應當在訊問人員宣布訊問開始時以主畫面反映。對訊問過程中使用證據、被訊問人辨認書證、物證、核對筆錄、簽字和捺印手印的過程應當以主畫面反映。
第七條 錄製人員應當監控錄音錄像系統設備的運行,因更換存儲介質需要暫停錄製時,應當提前告知訊問人員。因技術故障等客觀原因需要停止錄製時,應當立即告知訊問人員。排除故障繼續錄製時,應當在錄音錄像中反映訊問人員對中斷錄製的語言補正。
第八條 錄製人員應當及時填寫《人民檢察院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說明》中有關錄製工作的內容,客觀記錄訊問過程的錄製、系統運行、技術人員交接,以及對使用光碟編號等情況。本人簽名後,交訊問人員按要求安排填寫,在錄製資料副本移交時收回歸檔。
第九條 錄製結束後,錄製人員應當將錄製資料的正本交訊問人員、被訊問人確認,當場裝入人民檢察院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密封袋,由錄製人員、訊問人員、被訊問人三方封簽,由被訊問人在封口處騎縫捺印手印。
第十條 技術部門應當將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錄製資料正本存放於專門的錄製資料檔案櫃內,長期保存,並做到防塵、防潮、避免高溫和擠壓,以磁介質存儲的資料要存放在防磁櫃內。
錄製資料副本應當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說明》時移交委託錄製的辦案部門簽收。
第十一條 根據《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第十六條規定,需要技術處理的,經檢察長批准,檢察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辦案部門提交的《人民檢察院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技術處理(複製)單》,以錄製資料副本作為信號源,在辦案人員的主持下進行技術處理。
第十二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製作錄製資料複製件的,經檢察長批准,檢察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辦案部門提交的《人民檢察院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技術處理(複製)單》,以錄製資料副本作為信號源,在辦案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複製。
第十三條 案件偵查終結後,技術部門應當將本案《人民檢察院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受理登記表》、《人民檢察院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說明》等文書材料製作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技術協作卷宗予以保存。
第十四條 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技術協作卷宗編號按照檔案管理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一案多人多次訊問的,在卷宗編號後加編被訊問人號和訊問次數,作為錄製編號。每次訊問一個錄製編號,當次訊問涉及的全部文書材料及錄製資料均對應此編號。
第十五條 法庭需要對錄製資料正本當庭啟封質證的,技術部門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檔案調用單》後,將錄製資料正本移交公訴部門簽收。
第十六條 技術部門收到公訴部門返還的錄製資料正本後,應當核實簽收,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 詢問證人需要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參照本流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