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華傑,1984年7月參加工作。2004年1月至2006年8月任臨泉縣公安局局長、黨組書記;2006年8月至2009年7月任臨泉縣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縣公安局長、黨組書記;2009年9月29日涉嫌受賄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批准逮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華傑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2年11月
- 職業:臨泉縣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
個人簡介,基本內容,詢問筆錄,
個人簡介
姓名:楊華傑
性別:男
出生年月:1962年11月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文化程度:大學文化
民族:漢
工作單位、職務:臨泉縣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
基本內容
阜陽中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楊華傑於2004年春節前至2009年6月初,利用其所擔任職務便利,先後收受其下屬人員、私企公司人員等計49人所送錢物折合人民幣2608872元、購物卡44000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另為謀取職務升遷等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計304000元。
案發後,被告人楊華傑在司法機關掌握其較輕受賄行為時,如實供述全部受賄罪行,且在案發前後,已將全部贓款、贓物退出。同時主動供述行賄犯罪,依法構成自首。該案庭審期間,楊華傑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態度較好。
阜陽中院根據被告人楊華傑犯罪事實、情節,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詢問筆錄
時間:2009年8月15日;2009年9月6日——2009年9月14日。
地點:阜陽市蘭苑賓館109房間。
內容:分別是行賄10起30、4萬元;受賄49起268萬餘元。
(1)不是刑事訴訟證據。
立案偵查時間——2009年9月29日。阜陽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同日對楊華傑刑事拘留。因此在立案前,楊華傑兩部分詢問筆錄中的有罪陳述,涵蓋楊華傑全部的行賄及受賄,不是法定刑事訴訟證據,不能作為定罪證據使用。
(2)使用非法拘禁犯罪手段取得。
2009年7月8日,阜陽市紀檢委以楊華傑涉嫌受賄罪移送阜陽市檢察院,阜陽市檢察院初查,初查期間楊華傑被非法轉押在阜陽市蘭苑賓館109房間。楊華傑被非法拘禁被非法剝奪通訊自由。
(3)楊華傑稱受到刑訊逼供。
楊華傑親筆材料,詳盡表明他在立案前被非法拘禁期間94天裡,從早上5點到晚上12點,長時間遭受非人折磨的慘狀,時間地點眾多的參與人員方式和內容,楊華傑虛假有罪的詢問筆錄形成的全過程。並說明他被非法拘禁期間所在的阜陽市蘭苑賓館109房間裡,安裝了兩個攝像頭有錄音錄像。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第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是指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對訊問全過程實施不間斷的錄音、錄像。”第七條規定:“全程同步錄像的,攝製的圖像應當反映犯罪嫌疑人、檢察人員、翻譯人員及訊問場景等情況,犯罪嫌疑人應當在圖像中全程反映,並顯示與訊問同步的時間數碼。”第十二條規定:“訊問結束後,錄製人員應當立即將錄音、錄像資料複製件交給訊問人員,並經訊問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後當場對錄音、錄像資料原件進行封存,交由檢察技術部門保存。”
楊華傑案件是職務犯罪案件。根據上述規定,阜陽市檢察院既然把楊華傑行賄、受賄罪的全部陳述作為定罪證據,就應當在對其詢問的時候進行不間斷的錄音錄像,且應當保存在檢察技術部門。若阜陽市檢察院不能提供與詢問筆錄相對應的不間斷的錄音錄像,則不能證明其取證過程合法。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公訴方對楊華傑的指控舉證不能,楊華傑的有罪陳述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