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郵編:315500
內設機構
1、偵查監督科:負責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等活動以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承辦公安機關提請複議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幫教維權工作。
2、公訴科:負責對公安機關和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代表國家出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掌握分析社會治安動態,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3、控告申訴檢察科:負責信訪接待,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4、監所檢察科(駐看守所檢察室):負責對刑罰執行活動和看守所、拘留所管理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監外執行罪犯進行社區矯正和檢察監督;承辦發生在監管場所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案件偵查工作;對監外執行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5、民事行政檢察科:負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建議上級檢察院提出抗訴;對行政違法行為以及人民法院執行活動違反法律規定的試行監督;對負有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監管職責的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不履行或怠於履行職責,案件性質可通過民事訴訟獲得司法救濟的,督促提起民事訴訟。
6、檢察技術科:負責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司法會計鑑定和計算機網路建設、套用、維護等信息技術工作。
7、政治處:負責機關黨建和隊伍建設,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幹部考察配備及有關任免事項、勞動工資等;負責《檢察官法》及配套規章制度的組織實施、幹部教育培訓及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
8、監察室:協助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負責紀檢監察和檢務督察工作,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並進行查處等。
9、辦公室:負責計財裝備、基本建設、國資管理、車輛管理、公務接待、安全保衛及大樓、後勤保障服務工作。
10、法律政策研究室: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負責秘書事務、編髮檢察信息、內部刊物;處理機要文電和檔案收發;負責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檢察委員會、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等日常性工作;負責檢察宣傳、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調查研究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以及檢察套用理論研究工作;收集管理圖書資料。
11、司法警察大隊: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依法參與檢察活動,負責保護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現場、執行傳喚、參與搜查、執行拘傳和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達法律文書等。
12、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案件的受理、流轉和備案管理、辦案流程監控、案件統計查詢、質量管理和評查;相關法律文書的開具和管理,涉案物品管理、律師閱卷接待、檢察委員會會務工作以及督促執行和落實檢委會決定等工作。
13、溪口檢察室:受理轄區內公民的舉報、控告和申訴,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暢通農民民眾訴求渠道,開展涉檢信訪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對轄區內緩刑、假釋、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暫予監外執行人員的管理教育工作進行監督;對人民檢察院決定相對不起訴的人員進行幫教;加強對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派出機構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促進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加強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宣傳,引導農民對民事行政訴訟環節中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案件,依法運用檢察監督的手段來維護合法權益,從而減少涉法信訪;結合檢察機關職責,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活動和農村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領導成員
梅亞紅:黨組書記、檢察長。主持院全面工作
張春寶: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協助檢察長負責院日常工作。分管偵查監督科、監所檢察科(駐看守所檢察室)。
王式貴: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分管監察室、案件管理辦公室。
周德鑫: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分管政治處、辦公室、機關黨總支、工會、青工委、婦委會,聯繫溪口檢察室。
張雄:副檢察長。分管法律政策研究室、公訴科、民事行政檢察科、司法警察大隊。
機構職能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6、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