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財政監督

人大財政監督

人大財政監督是指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憲法》以及國家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財政部門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情況,政府預算編制、執行的情況實施監督的一種國家管理活動。從實質意義上而言,人大財政監督制度的價值在於通過財政資金方面去制約與監督政府的活動,使政府權力能夠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大財政監督 
  • 定義: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憲法》以及國家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財政部門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情況,政府預算編制、執行的情況實施監督的一種國家管理活動
  • 類型:經濟術語
特徵,意義,思路,

特徵

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財政監督具有自身的特徵:一是至上性。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與同級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的監督相比較,是最高層次、最具權威的監督,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同級政府審計機關對財政的審計監督,也屬於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財政監督的範圍。二是法定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批預算與監督預算的執行,具有法律的規定性和權威性。經過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查批准的預算和部分調整的方案必須認真執行,不經過法定程式,不得擅自變更,否則,就是違反法律。三是規範性。人大審批監督預算需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式,比如人大財經工委要召開全體會議對預算案進行初審,並寫出審查結果的報告,該報告經過多數委員同意後,提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而後印發全體代表,一個環節也少不得。同時,人大審批監督預算是一種集體行使職權的行為,只有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式形成決議,才具有使政府必須執行的約束力。

意義

人大財政監督制度是現代民主與法治制度的內在要求與具體體現。從憲政的歷史來看,人類歷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檔案《英國大憲章》其中一項重要內容便是要求貴族對國王徵稅的權力行使審查與監督權:未經貴族代表組成的大會議的同意,國王不得徵收兵役免除稅和傳統的封建三捐之外的助捐。
《大憲章》這個規定確立了代議制民主和現代法治的一些基本準則:未經納稅階層的同意的徵稅是非法的;納稅的標準必須由納稅人的代表決定;國家財政預算及其支出要受到代表的審查和同意。“ 後來的資本主義議會也始終把財政監督權作為議會的最重要職權之一,對於政府所提出的財政預決算、賦稅公債等與貨幣收入支出有關的法案,均要求經議會審議通過方可付諸實施。
從現代民主制度的理念來看,政府的一切權力來自人民,政府運行的經費來自人民(納稅人)的稅收,人民有權監督政府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同時,為了防止政府權力不被濫用,人民也有必要對政府權力的運行進行有效的監督與制約,人大財政監督正是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運用財政手段來監督與制約政府權力的重要途徑與手段。
從強化我國人大功能的角度來看,完善我國人大財政監督制度也是發展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舉措。人大財政監督是人大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功能能否充分發揮直接影響各級人大機關的作用與地位。通過認真行使對政府的財政監督權,對政府財政的運行實施全面的監督,充分發揮我國人民代表人會制度的監督功能,可以真正使人民代表大會成為國家權力的核心。

思路

基於目前我國人大財政監督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筆者認為,完善我國的人大財政監督制度是一個系統工程,我們要從現代法治和憲政的高度來認識這個問題,全面推進我國人大財政監督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與健全我國人大財政監督的法律法規體系
加強人大財政監督,當務之急是完善人大財政監督程式,對財政監督的範圍、內容與實施程式和操作方法進行規範,增強其可操作性,使人大財政監督規範化制度化,以提高審查監督的質量和效果。從總體上看,著重推進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健全以代表大會審查為主體的審查制度,適當增加常委會會議的審查次數,進一步完善兩種會議審查有機結合的審議制度。
第二,完善預算審查程式,真正使實質性審查工作落實到位。在會議審查前的一個法定時期內,向人大財經委及人大代表提交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和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防止審查前幾天內匆忙提交草案、倉促審查完畢立即表決,為充分審查提供時間保證;向審查人員提供必要的參考資料,為儘可能全面比較和綜合分析準備條件;增加預算審查辯論程式:將一般性審查改為逐項審查並逐項進行表決,或改革一次性審查通過後付諸實施的制度,實行兩審制;對特別重大的項目,向社會公布計畫和預算草案,廣泛徵求意見等。
第三,規範預算編制,細化預算科目,增強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透明度,以有利於人大對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監督。同時,科學地界定屬於預算調整的範圍,強化對預算執行的約束,逐步把國家應管的預算外資金和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納入人大審查監督的範圍。
第四,針對我國財政年度與人大會議會期之間的衝突,在不變更財政年度的條件下,把全國人大的會期提前到每年年底。第五,明確預算、決算案遭到否決的法律後果。從西方國家的財政監督實施來看,預算、決算案遭到否決會產生兩種情形:在議會內閣制國家,政府要么辭職,要么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在總統制國家,也會嚴重影響政府的運轉,甚至可能導致政府因無經費而被迫關門。基於我國國家制度的安排,不會產生解散議會這種情況,但對於政府辭職需要明確的憲政安排。
(二)建立與完善我國人大財政監督的運行機制
第一,建立健全相應的人大財政監督工作機構。從理論上來看,建立健全相應的人大財政監督工作機構大致有兩種思路。第一種思路是比照全國人大的做法,在各級人大中普遍設定專門的預算審查委員會,或在各級人大財經委員會內普遍設立專門的預算審查機構,適當充實人員,實現委員專職化。第二種思路是將現行的政府內部審計機構歸人大系統,以增強人大審計監督力量。這樣有利於把人大對政府的財政監督推向專業化、科學化、綜合化的軌道,以解決人大預算監督過多依賴於政府主管部門(被監督者)的問題。從目前實踐上來看,第一種思路不失為一種權宜之計。
第二,加強對政府財政的動態監控,實現由人大財政監督由靜態到動態、由結果到過程的轉變,逐步建立日常監督機制,實現事前監督事後監督與過程監督相結合。如上所言,當前我國的人大財政監督重點放在事前、事後監督,對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很難發揮有效的監督作用,這使得已成定局的重大問題難以挽回。因此,完善人大財政監督機制,需要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過程監督,建立起對財政資金從申報、撥付到使用全過程的日常有效監控機制,這是增強我國人大財政監督效果的有效途徑。
(三)加強人大財政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等監督方式的聯繫,建立科學完善的國家財政監督體系
人大財政監督僅僅是國家財政監督體系的一部分,其實效的發揮有賴於與其他監督方式的有機結合。只有形成科學完善的國家財政監督體系,才能發揮財政監督的整體功能。
第一,人大財政監督要與政府審計監督結合起來。如上所言,人大對預算的監督還擺脫不了虛的框子。人大對預算的監督,還只是整體的巨觀的監督。而審計監督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比較具體,能夠發現深層次的問題。 所以,通過人大財政監督與審計監督的結合,可以更有效地發揮人大財政監督的作用。
第二,在實踐中,還要結合其他監督方式的各自特點以發揮財政監督的整體作用。人大監督是最高層次的監督,財政監督要接受人大的再監督,審計監督要接受人大的領導。財政監督與審計監督之間的關係含有內部審計外部審計的意味,三者應各有側重。人大監督重在對事前與事後的監督,財政監督要重視對內監督功能。因此,我們要充分發揮各種監督方式的優點,強化人大財政監督事前與事後監督功能,突出財政監督的內部監督與過程監督的優勢,發揮審計監督的專業優勢。通過協調三者之間關係,利用不同監督的優點,形成有效的財政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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