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第116號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 用途:指導各地機構加強公共就業服務
人社部發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應對金融危機穩定就業局勢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導各地結合機構改革大力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做好當前局勢下穩定就業和擴大就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設。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的職能是實施就業政策和人才政策,對城鄉所有勞動者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對就業困難群體提供就業援助,對用人單位用人提供招聘服務,對就業與失業進行社會化管理,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基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代理等。
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由各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籌管理。各地在整合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過程中,要進一步加強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做到工作不斷、隊伍不散,充分利用現有公共就業服務資源,發揮原有服務機構的優勢,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合理確定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充實人員力量,規範機構名稱,統一服務標準,加強組織建設,進一步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三、原地方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的就業(人才)服務管理機構進行合併,理順職能,明確職責,強化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網點的統籌規劃,推進各項公共就業服務制度的落實和服務流程、服務體系的統一,統一規劃建設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網路,落實財政保障等問題,統籌組織指導轄區內各類公共就業(人才)服務實體開展服務活動。
四、原縣級以上人事、勞動保障部門以就業服務和人才服務為主要職能的各類工作機構和服務實體進行整合加強,按照資源整合、統籌管理的要求,以現有機構和服務場所為基礎,理順工作職能,方便勞動者求職就業和用人單位招聘用人。其中,綜合性服務機構可稱為公共就業(人才)服務中心。新建、改建服務場所的,應努力統一到一個場所中,實行專業化分工和一體化運作。區、縣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整合,建立統一的綜合性服務機構。
五、進一步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工作平台建設。各地已經建立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要進一步提高人員素質,完善服務功能,切實承擔起基礎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就業援助和人力資源動態管理等工作職能。沒有建立相應機構的要按照工作職責要求,指定專門人員負責,保障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
六、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全面執行公共就業服務各項制度,包括免費服務制度、統籌管理制度、就業與失業登記管理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專項服務制度等。要進一步加強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功能建設,規範服務流程,建立健全服務崗位工作考核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為各類群體提供優質高效的就業服務。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統一實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標準和服務場所標識。
七、全面推進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網路建設,實行統一規劃,整體推進,建立健全以城市為核心、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網路,實現就業服務經辦信息化和就業扶持政策補助資金管理信息化,並逐步建立覆蓋全國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網路。進一步完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服務制度,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基本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發布,並不斷擴展就業信息覆蓋範圍,為社會提供更多更廣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
八、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將其作為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領導,在機構改革過程中使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得到進一步加強,發揮其在積極應對金融危機穩定就業和促進就業方面的重要作用。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本地區促進就業工作發展需要,明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性質和職能,按照規範名稱、統籌管理、全面保障的原則,全面推進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二○○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