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財務局),各計畫單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和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十二五”促進就業規劃,進一步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管理體制,健全公共就業服務經費保障機制,面向社會更好地提供公共就業服務,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原則
(一)保基本。把握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的公益性質,明確政府的主體責任。以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和最佳化社會人力資源配置為主要目的,承擔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二)可持續。完善財政保障、管理運行和監督問責機制,形成保障
基本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有效運行的長效機制。創新服務供給模式,引入競爭機制,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實現公共就業服務可持續發展。
(三)均等化。按照覆蓋城鄉、普遍享有的要求,面向全社會提供統一、規範、高效的公共就業服務,方便各類勞動者求職就業和用人單位招聘用工,逐步實現地區間、城鄉間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均等化。
二、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及主要內容
(四)公共就業服務範圍: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相關規定,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開的要求,政府公共就業服務的範圍主要是指面向所有勞動者免費提供的基本公共就業服務。服務內容包括:就業政策法規諮詢;職業供求信息發布,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組織就業見習,推薦開展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開展創業服務;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對高校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者等重點群體提供專門就業服務;勞動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失業人員管理,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勞動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可按經當地物價主管部門審批的成本價收取費用,並逐步實行免費服務。
對目前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以營利為目的向勞動者提供的收費服務項目,要從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中逐步剝離,主要轉由企業等社會力量提供。
三、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
(五)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設定及職責。省、市、縣三級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縣以下街道(鄉鎮)和社區(行政村)設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省、市、縣三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制定落實各項公共就業服務政策,統籌協調轄區內就業管理,建設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並承擔向轄區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的職責。縣級以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負責開展以就業援助為重點的公共就業服務,落實各項就業政策,實施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並承擔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就業服務工作。
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精神,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明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公益屬性。對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提供的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補償。
(六)加強機構職能整合和基層平台服務功能。各地要按照統一領導、統一制度、統一管理、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信息系統的要求,統籌規劃公共就業和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建設,形成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要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09]116號)提出的原則,整合原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和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就業服務職能,統籌管理轄區內城鄉各類勞動者的就業服務工作。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強化服務網點的統籌規劃,從服務對象的實際需要和便利出發,確保服務功能不減少,服務能力不下降。區、縣級原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和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原則上要整合建立統一的綜合性服務機構。各地在加強街道(鄉鎮)和社區(行政村)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綜合服務平台建設中,要進一步強化基層特別是農村公共就業服務功能,提高人員素質,改進服務手段,承擔基本公共就業服務職能。
四、提升公共就業服務水平
(七)健全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全面實施統一的基本服務免費制度、就業信息服務制度、大型專項就業服務活動制度、就業與失業登記管理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勞動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就業信息監測制度等各項就業公共服務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購買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的制度。
(八)提高公共就業服務專業化、標準化水平。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逐步拓展基本就業公共服務範圍,充實服務項目,細化服務內容,規範服務流程,完善服務標準,全面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實現公共就業服務專業化。逐步建立公共就業服務標準體系,明確公共服務機構設施建設、設備配置、人員配備等具體標準,為服務對象提供規範、便捷、優質的公共就業服務。
(九)提高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水平。建立全國統一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健全全國統一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指標體系。以“數據向上集中、服務向下延伸、網路到邊到底、信息全國共享”為目標,整合各類就業管理服務信息資源;以部省兩級為核心建立就業信息資料庫,形成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網路和就業信息監測體系,實現就業管理服務工作全程標準化和信息化。
(十)健全公共就業服務績效考核機制。各地要以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績效為目標,根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免費服務工作量、服務效果和服務成本,研究建立公共就業服務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切實提高公共就業服務效率和水平。
五、健全公共就業服務經費保障機制
(十一)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費管理。各地要認真落實就業促進法,將縣級(含)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縣級以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要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根據其享有財政補助編制內實有人數,並綜合考慮其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工作量,安排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公共就業服務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預算。基本支出是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基本支出具體內容由省級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項目支出是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經費支出。項目支出包括:大型專項就業服務活動、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管理服務、就業信息服務與統計監測、跨地區勞務協作、創業服務、檔案管理服務、就業服務場所租賃維護修繕、設備購置、信息系統建設運行維護等。
對目前尚未納入同級財政補助範圍仍通過申領職業介紹補貼維持運轉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其申領職業介紹補貼的期限截止到2012年底。
(十二)加大對基層公共就業服務的扶持力度。對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縣級以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開展公共就業服務所需經費確有困難的,上級財政部門要給予適當補助,所需經費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補助方式可根據公共就業服務工作量和服務成效等確定。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能力建設給予適當性獎勵補助。
六、加強監督管理
(十三)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標準,對各級財政安排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要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規定向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檢查、驗收。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等有關規定。要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十四)加強監督檢查。各地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定期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各項服務工作及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進一步完善內部監督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告有關工作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十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廳(局)可根據本通知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十六)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十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