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爭議協商

人事爭議協商,是指事業單位和職工因客觀人事權利和履行人事義務發生爭議後,當事人雙方就解決爭議,化解矛盾,協調人事關係共同進行商談,達成和解協定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事爭議協商
  • 原則:.雙方自願原則
  • 協商: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見的行為
  • 達成的協定:共同意志,應當自覺履行
簡介,原則,

簡介

協商,是指當事人雙方為妥善解決某些問題,採取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見的行為。人事爭議協商,是指事業單位和職工因客觀人事權利和履行人事義務發生爭議後,當事人雙方就解決爭議,化解矛盾,協調人事關係共同進行商談,達成和解協定的行為。經過協商所達成的協定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志,應當自覺履行。

原則

1.雙方自願原則。
自願,是人事爭議協商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人事爭議雙方都願意協商時,協商才能進行。如果一方當事人表示不願意協商,要求通過其他渠道來解決爭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2.平等互信原則。
事業單位和職工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在進行人事爭議協商時,雙方只有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才可能妥善地解決爭議問題,形成和諧的人事關係,不能把一方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能採取欺詐手段蒙蔽對方。
3.合法原則。
人事爭議的協商過程,就是雙方增進了解,互諒互讓,爭取達成協定的過程。協商過程和採取方式要做到合法,協商的結果不僅要體現單位和職工的共同意志,雙方都能夠接受,而且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政策規定,否則達成的協定就失去了合法性,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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