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為進一步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最佳化稅收營商環境,有效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切實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北京市稅務局、天津市稅務局、河北省稅務局聯合制定了《京津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並於2021年8月26日對外發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裁量基準統一了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稅務檢查、發票及票證管理、納稅擔保等7類53項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京津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稅務局、天津市稅務局、河北省稅務局
內容介紹
裁量基準規範了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稅務檢查、發票及票證管理、納稅擔保共7類53項稅務違法行為。在處罰標準的設定上,以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劃分裁量階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公布)、《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48號修改)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設定了裁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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