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內蒙古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制定的裁量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 發布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關於發布《內蒙古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公告〔2021〕9號
為進一步最佳化稅收營商環境,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有效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切實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公布)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執法實際,制定《內蒙古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予以發布,並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內蒙古自治區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適用《裁量基準》。
二、對擬作出的處罰決定與《裁量基準》規定的相應處罰幅度不一致的,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
三、《裁量基準》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超過”“不滿”均不含本數。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內蒙古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2021年11月26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