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細則》的通知
環發〔2013〕104號
為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加大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實改善環境空氣品質,按照國務院要求,現將《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細則
環境保護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能源局
2013年9月17日
實施細則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細則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山東省)是我國大氣污染最嚴重的區域。為加快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綜合治理,依據《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制定本實施細則。
主要目標
經過五年努力,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空氣品質明顯好轉,重污染天氣較大幅度減少。力爭再用五年或更長時間,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氣,空氣品質全面改善。
具體指標:到2017 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細顆粒物(PM2.5)濃度在2012 年基礎上下降25%左右,山西省、山東省下降20%,內蒙古自治區下降10%。其中,北京市細顆粒物年均濃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重點任務
(一)實施綜合治理,強化污染物協同減排
1.全面淘汰燃煤小鍋爐。加快熱力和燃氣管網建設,通過
集中供熱和清潔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暖和工業燃煤小鍋爐。
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部淘汰每小時10
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茶浴爐;北京市建成區取消所有燃煤鍋爐,改由清潔能源替代。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35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城鄉結合部地區和其他遠郊區縣的城鎮地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東省所有工業園區以及化工、造紙、印染、製革、製藥等產業集聚的地區,逐步取消自備
燃煤鍋爐,改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或由周邊
熱電廠集中供熱。
在供熱供氣管網覆蓋不到的其他地區,改用電、新能源或潔淨煤,推廣套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東省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原則上不得新建燃煤鍋爐。
2.加快重點行業污染治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幅度削減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
電力、鋼鐵、水泥、有色等企業以及燃煤鍋爐,要加快
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與改造,確保按期達標排放。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新建和改造燃煤機組
脫硫裝機容量5970萬千瓦,新建和改造鋼鐵
燒結機脫硫1.6萬平方米;新建燃煤電廠脫硝裝機容量1.1億千瓦,新建或改造脫硝
水泥熟料產能1.1億噸;電力、水泥、鋼鐵等行業完成除塵升級改造的裝機容量或產能規模分別不得低於2574萬千瓦、3325 萬噸、6358 萬噸。
到2017年底,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行業完成
清潔生產審核,推進企業清潔生產技術改造。
實施
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綜合治理工程。到2014年底,加油站、儲油庫、
油罐車完成
油氣回收治理。到2015年底,石化企業全面推行“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完成有機廢氣綜合治理。到2017年底,對
有機化工、醫藥、表面塗裝、
塑膠製品、
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的559 家企業開展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
3.深化
面源污染治理。強化施工工地
揚塵環境監管,積極推進
綠色施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全封閉設定圍擋牆,嚴禁敞開式作業,施工現場道路應進行地面硬化。將施工揚塵污染控制情況納入建築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作為招投標的重要依據。
到2015年底,渣土運輸車輛全部採取密閉措施,逐步安裝
衛星定位系統。各種煤堆、料堆實現封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
加強城市環境管理,嚴格治理餐飲業排污,城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全部安裝高效油煙淨化設施,推廣使用高效淨化型家用吸油煙機。全面禁止
秸稈焚燒。
推進城市及周邊綠化和防風防沙林建設,擴大城市建成區綠地規模,繼續推進道路綠化、
居住區綠化、立體空間綠化。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要強化生態保護和建設,積極治理
水土流失,繼續實施
退耕還林、還草,壓畜減載恢復草原植被,加強沙化土地治理。進一步加強京津冀風沙源治理和“三北”
防護林建設。
(二)統籌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機動車污染
4.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實施公交優先戰略,加強步行、
腳踏車交通系統建設,開展“
無車日”活動,提高
綠色交通出行比例。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公共運輸占機動化出行比例達到60%以上。最佳化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城際綜合交通體系,推進區域性公路網、
鐵路網建設,合理調配人流、物流及其運輸方式;加快建設北京市
繞城高速公路,減少重型載貨車輛過境穿行主城區。
5.控制城市
機動車保有量。北京市要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天津、石家莊、太原、濟南等城市要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增長速度,通過採取鼓勵
綠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
6.提升燃油品質。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和山東省2013 年底前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柴油。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重點城市2015年底前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山東省2017年底前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
中石油、
中石化、
中海油等煉化企業要合理安排生產和改造計畫,制定合格油品保障方案,確保按期供應合格油品。
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行為,加油站不得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車用汽、柴油。
7.加快淘汰黃標車。到2015年底,北京市黃標車全部淘汰,天津市基本淘汰,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和山東省淘汰2005年底前註冊營運的黃標車。到2017 年底,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黃標車全部淘汰。
到2014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東省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全面實施“黃標車”限行。
8.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到2015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全面實施國家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和山東省於2017年底前實施。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濟南等城市實施補貼等激勵政策,鼓勵計程車每年更換高效尾氣淨化裝置。
9.大力推廣
新能源汽車。公交、環衛等行業和政府機關率先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濟南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車中新能源和清潔燃料車的比例達到60%左右。採取直接上牌、
財政補貼等綜合措施鼓勵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在農村地區積極推廣電動低速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三)調整產業結構,最佳化區域經濟布局
10.嚴格產業和環境準入。京津冀及周邊地區不得審批鋼鐵、水泥、電解鋁、
平板玻璃、船舶等
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東省不再審批
煉焦、有色、電石、鐵合金等新增產能項目,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臨近京津冀的地區)
不再審批煉焦、電石、鐵合金等新增產能項目。北京市不再審批
勞動密集型一般製造業新增產能項目,現有的逐步向外轉移。
北京、天津、石家莊、唐山、保定、廊坊、太原、濟南、青島、
淄博、濰坊、日照等12 個城市建設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業以及
燃煤鍋爐項目,要嚴格執行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11.加快淘汰落後產能。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要提前一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十二五”落後產能淘汰任務,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嚴格控制國家安排的投資項目,暫停對該地區重點行業建設項目辦理核准、審批和備案手續。2015-2017年,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和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提高環保、能耗、安全、質量等標準,加大執法處罰力度,將經整改整頓仍不達標企業列入年度淘汰計畫,繼續加大落後產能淘汰力度。
北京市,到2017年底,調整退出高污染企業1200家。
天津市,到2017年底,行政轄區內鋼鐵產能、水泥(熟料)
產能、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分別控制在2000萬噸、500萬噸、1400萬千瓦以內。
河北省,到2017年底,鋼鐵產能壓縮淘汰6000萬噸以上,產能控制在國務院批覆的《河北省鋼鐵產業結構調整方案》確定的目標以內;全部淘汰10萬千瓦以下非熱電聯產燃煤機組,啟動淘汰20萬千瓦以下的非熱電聯產燃煤機組。“十二五”期間淘汰水泥(熟料及磨機)落後產能6100 萬噸以上,淘汰
平板玻璃產能3600萬重量箱。
山西省,到2017年底,淘汰鋼鐵落後產能670 萬噸,淘汰壓縮焦炭產能1800萬噸。
內蒙古自治區,到2017年底,淘汰水泥落後產能459 萬噸。
山東省,到2015年底,淘汰煉鐵
產能2111萬噸,
煉鋼產能2257萬噸,
鋼鐵產能壓縮1000萬噸以上,控制在5000萬噸以內;到2017年底,焦炭產能控制在4000 萬噸以內。
(四)控制煤炭消費總量,推動能源利用清潔化
12.實行煤炭消費
總量控制。按照國家要求,完成
節能降耗目標。到2017年底,通過淘汰落後產能、清理違規產能、強化節能減排、實施天然氣清潔能源替代、安全高效發展核電以及加強新能源利用等綜合措施,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東省壓減煤炭消費總量8300萬噸。
其中,北京市淨削減
原煤1300萬噸,天津市淨削減1000萬噸,河北省淨削減4000萬噸,山東省淨削減2000萬噸。
13.實施清潔能源替代。加大天然氣、液化石油氣、
煤制天然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的供應和推廣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潔能源使用比重。
到2017年底,京津塘電網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力占電力消費總量比重提高到15%,山東電網提高到10%。北京市煤炭占
能源消費比重下降到10%以下,電力、天然氣等優質能源占比提高到90%以上。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東省新增天然氣優先用於居民用氣、
分散式能源高效利用項目,以及替代鍋爐、工業窯爐及自備電站的燃煤。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東省現有煉化企業的燃煤設施,全部改用天然氣或由周邊電廠供汽供電。
14.全面推進煤炭清潔利用。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和山東省要將煤炭更多地用於燃燒效率高且污染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電廠,鼓勵工業窯爐和鍋爐使用清潔能源。
加強煤炭質量管理,限制銷售灰份高於16%、硫份高於1%的散煤。
削減農村炊事和採暖用煤,加大罐裝液化氣和可再生能源炊事採暖用能供應。推進綠色農房建設,大力推廣農房太陽能熱利用。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基本建立以縣(區)為單位的全密閉
配煤中心、覆蓋所有鄉鎮村的潔淨煤供應網路,潔淨煤使用率達到90%以上。
15.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到2013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東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和調整工作,並向社會公開;各城市禁燃區面積不低於建成區面積的80%。禁燃區內禁止原煤散燒。
16.推動高效清潔化供熱。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實行
供熱計量收費。到2017 年底,京津冀及周邊地區80%的具備改造價值的既有建築完成節能改造。
17.最佳化空間格局。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要嚴格按照
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制定實施符合當地功能定位、更高節能環保要求的產業發展指導目錄,最佳化區域
產業布局。科學制定並嚴格實施城市規劃,將資源環境條件、城市人口規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積、萬人公共汽車
保有量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嚴格城市
控制性詳細規劃綠地率等審查,規範各類產業園區和城市新城、新區設立和布局,嚴禁隨意調整和修改城市規劃,形成有利於
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
河北、山西、山東等省要大力推進位於城市主城區的鋼鐵、石化、化工、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搬遷、改造任務。加快石家莊鋼鐵、唐山
丰南渤海鋼鐵集團、青島鋼鐵廠等企業環保搬遷。
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國家能源基地,加快火電、風電等電力外送通道建設。
(五)強化基礎能力,健全監測預警和應急體系
18.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到2013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東省完成地級及以上城市細顆粒物監測能力全覆蓋;到2015年底,北京市、天津市各建設3 個國家直管監測點,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濟南、青島等城市各建設2 個國家直管監測點,其他地級城市各建設1 個國家直管監測點,逐步建成統一的國家空氣品質監測網。
加強重點污染源線上監測體系建設,建成機動車排污監控平台。將監測能力建設及其運行和監管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19.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環保部門要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合作,抓緊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到2013 年底,初步建成京津冀區域以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省級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到2014 年底,完成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山東省省級和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建設任務。
20.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氣
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按照預警等級,確定相應的應急措施,2013年底前編制完成。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21.構建區域性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機制。將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
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2013年底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建立健全區域、省、市聯動的應急回響體系,實行聯防聯控。
22.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在預警信息發布的同時,根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實施重污染企業限產停產、建築工地停止土方作業、機動車限行、中國小校停課以及可行的氣象干預等應對措施,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
(六)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考核
23.建立健全區域協作機制。成立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由區域內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研究協調解決區域內突出環境問題,並組織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通報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研究確定階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點與主要任務。
24.加強監督考核。國務院與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
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
建立以政府考核為主、兼顧第三方評估的綜合考核體系,提高考評結果的公正性和準確性。發揮行業協會、公眾、專家學者和諮詢機構的積極性,採用抽樣調查、現場評價、滿意度調查等方法,探索開展第三方評估。每年初對上年度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評估結果向國務院報告,並向社會公告。
25.廣泛動員
公眾參與。通過典型示範、專題活動、展覽展示、崗位創建、合理化建議等多種形式,動員公眾踐行低碳、綠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積極參與環境保護。企業要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積極治理污染,履行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