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建立交通重點企業財務聯繫制度的通知

為加強交通行業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及時掌握交通企業財會工作的發展動態,有效地指導交通企業財會工作的開展,不斷提高行業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的質量和水平,按照部《印發關於加強交通行業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交財發[2000]570號)精神,決定建立交通重點企業財務聯繫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建立交通重點企業財務聯繫制度的通知
  •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財發[2002]528號
【發布日期】2002-11-15
【生效日期】2002-11-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財發[2002]5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交通行業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及時掌握交通企業財會工作的發展動態,有效地指導交通企業財會工作的開展,不斷提高行業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的質量和水平,按照部《印發關於加強交通行業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交財發[2000]570號)精神,決定建立交通重點企業財務聯繫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按照“堅持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密切政企聯繫,加強信息溝通,立足服務基層,推動行業發展”的原則,結合交通行業的實際,建立交通重點企業財務聯繫制度。
二、主要目的
通過建立交通重點企業財務聯繫制度,便於交通主管部門及時了解和掌握交通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發展動態和行業財務狀況,有效地指導交通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並為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交通運輸企業財稅政策、行業會計核算規程和行業發展規劃提供依據;通過行業政策、財會制度、行業財會信息的發布,以及提供業務諮詢等多種聯繫形式,及時發現並幫助交通企業解決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改進交通企業內部管理,調整經營策略服務;通過定期組織交通企業經驗交流,總結交通企業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中的先進經驗,促進交通企業綜合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重點聯繫企業的確定
重點聯繫企業將選擇在交通行業中具有主導作用,或具有典型代表意義的企業。具體聯繫企業名單詳見附屬檔案。今後將根據交通企業的發展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四、交通重點企業財務聯繫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年度報送財會信息制度。各重點聯繫企業按要求及時報送本單位主要生產經營收支情況、資金籌措、資產變動以及企業的效益情況等財會信息資料。
(二)建立信息反饋制度。交通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收集的財會信息資料,經整理加工後,及時發布交通企業綜合財務信息指標,幫助各重點聯繫企業及時了解行業發展動態、發展方向以及本企業在同行業中所處的水平。
(三)建立法規宣傳制度。交通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多種形式加強與重點聯繫企業溝通,及時宣傳國家有關財經政策;不定期地發布國家及行業在財政、金融、稅收等方面政策的相關信息。
(四)建立業務培訓制度。通過中介機構等培訓單位以多種方式和渠道開展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交通財會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政策業務水平。
(五)建立經驗交流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重點聯繫企業財務工作會議,溝通、交流先進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的經驗;對行業發展中不斷出現的資金籌措、風險防範、資產處置等方面問題組織專題研討,及時形成適應形勢發展的行業財務管理指導意見。
(六)建立業務諮詢制度。發揮全國交通財會人才庫和專家隊伍的優勢,運用交通財會網路,通過專題研究、網上諮詢等多種形式,加強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間的溝通和聯繫,為提高交通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服務。
五、聯繫方法
各交通重點聯繫企業的財務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具體聯繫工作,通過電話、傳真或交通財會網站的電子郵件等方式及時交換信息和資料。其中:財會快報信息資料要求於每季末了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年度會計信息資料按規定時間報送。部依據各交通重點聯繫企業報送的季、年度財會信息資料,匯總、分析後發布交通行業財會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各重點聯繫企業應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重視財務聯繫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在人員保障,設施配備,工作條件上予以積極支持。
(二)各重點聯繫企業應指定專人擔任聯絡員,負責日常聯繫工作,被選定的人員應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寫作能力。
(三)重點聯繫企業應定期將本單位的財務狀況和行業財務動態進行比較分析,針對本單位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形成分析報告,供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參考。
七、各省(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可參照本通知精神,根據管轄範圍內交通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重點企業財務聯繫制度,本著“不干預、多服務”的原則,建立起一個相對固定的交通重點企業財務聯繫網路體系。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過程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告部(財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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